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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

烟台市外经贸

信息发布会材料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主要政策法规

(一)2009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二)2009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2009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2009年8月25日,海关总署监管司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号

(五)2010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六)2010年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下发《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济银发[2010]99号)

(七)2010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同意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出口企业名单的函》(银办函[2010]668号)

(八)2011年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年第1号)

(九)2011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全省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的通知》(济银发[2011]14号)

简介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通俗地讲,就是企业对外贸易可用人民币直接进行结算,而不用再通过兑换成美元、欧元等币种结算了。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容易锁定贸易的收益和成本;有利于避免汇率风险和减少汇兑成本;有利于企业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效率;从长远来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更有利于我国的总体利益。

烟台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紧跟山东省的步伐,于2010年6月开始启动。

截至2010年末,共有13家银行60个分支机构完成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备案工作,7家银行开办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共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31笔,金额达到35.37亿元人民币,结算业务量居山东省第三位,境外交易国家和地区达到23个。

政策要点解读

一、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政策内容

现在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要依据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委于2009年7月1日印发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于2010年6月25日印发的《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与企业相关的主要政策是:

1、企业可以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2、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

试点企业由省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人民银行、财政、商务、海关、税务、银监最终审定试点企业名单。

3、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4、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交易真实性及交易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负责。

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5、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6、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对材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信息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入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8、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其他有关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9、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超比例书面情况说明及下列材料:

一是出口报关单,二是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10、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预收预付最高比例暂以合同金额为限,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比例进行调整。

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国。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并通过境内结算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企业将出口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并通过境内结算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11、企业进(出)口项下退款业务应在原付(收)款境内结算银行办理。

企业应向境内结算提供情况说明、进(出)口合同、退款协议、原付(收)款赁证等材料。

12、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企业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主要内容

2011年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年第1号),这是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而出台的。

政策要点是:

1、本办法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

2、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实施管理。

3、境内机构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当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

在办理有关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时,境内机构应当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

4、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或未发生过前期费用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递交以下材料,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书面申请书;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资申请文件复印件;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发生过前期费用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应当在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

5、境内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后,可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或前期费用人民币资金汇出。

6、境内机构累计汇出的前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的中方投资总额的15%。

如确因境外并购等业务需要,前期费用超过15%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自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内机构应当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银行应当督促境内机构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对拒不调回的,银行应当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8、境内机构可以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

经审核境内机构提交的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利润处置决议等材料,银行可以为该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利润入账手续,并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利润汇回信息。

9、境内机构因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收支,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到银行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

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10、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11、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和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三、相关政策法规要点:

(一)2009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1、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2、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3、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4、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二)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境内代理银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

境内代理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2、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按照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境内代理银行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

3、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境内代理银行的账户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5、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将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最迟于每日日终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6、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用途和相应的出口报关等信息,由境内结算银行将上述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三)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四)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1、企业申报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2、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五)2010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2、试点省的企业,可以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3、山东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

(六)2010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同意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出口企业名单的函》(银办函[2010]668号)

经审核,同意辽宁省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大连等5个计划单列市共计67359家企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截止2010年底,全国试点企业达到67724家。

其中:

山东省7912家企业(烟台1000家)进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出口企业名单,获准自2010年12月3日起可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项下的人民币结算。

 

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问题请咨询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跨境办,联系电话:

6601856,660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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