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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全面水质管理制度

全面水质管理制度1总则1.1水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工业产品质量,因此必须加强水质管理。

水质管理不仅仅是对水质进行检验,更为重要的是要致力于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管理。

1.2全面水质管理就是把影响水质的各种因素,全面地、有效地控制起来,贯彻于产、供、销各个方面,实现“水质以国际标准为准”的质量方针。

1.3水厂水质管理是保证水质的关键,它主要是通过对水厂净化操作人员、处理构筑物、设备、药剂、工艺方法等影响水质的主要因素的控制,达到保证水质的目的。

2范围全面水质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质量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水源水质管理、水厂水质管理、管网水质管理、净水水质管理等。

3职责3.1对水处理构筑物设计进行质量管理3.1.1合理的选择取水口地点和水厂厂址,要考虑周围卫生条件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中的卫生防护要求。

3.1.2根据原水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合理选择工艺流程和处理构筑物。

3.1.3合理选择设计参数。

3.2对施工质量进行质量管理3.2.1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在施工中实行层层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返工。

3.2.2监督工艺与土建紧密配合,共同把好质量关。

3.2.3工程竣工时,按照设计要求,按规定组织验收。

3.3抓好水源水质管理3.3.1水源防护按照江阴市政府关于“水源保护区通告”的规定。

专人负责,加强巡视、督察,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工作。

3.3.2水源管理加强水源水质检测,做好水源环境调查和水质评价。

3.4水厂水质管理3.4.1抓好中间水水质管理合理控制加矾量,保证沉淀水浊度。

保证进行前加氯时的中间水游离余氯。

3.4.2抓好出厂水水质管理3.4.2.1保证出厂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浊度等关键指标优于标准值。

3.4.2.2建立中间水和出厂水的统计、考核制度。

水质指标与经济责任制直接挂钩。

3.4.3加强净化工艺管理

3.4.3.1利用清水池的调节作用,做到均衡生产,保证水质的稳定。

3.4.3.2做好净水原材料的监督检查,严禁不合格品入库。

提供合适的加矾、加氯量,经济、合理、科学指导生产。

3.4.3.3督促做好沉淀池、澄清池的排泥,以保证水质。

3.4.3.4管理好滤池运行及反冲洗。

3.4.3.5控制好消毒,提供氯气投加量及控制值,保证消毒效果。

3.4.4加强净化设备管理3.4.4.1对进水管、配水井定期检查,加以疏通;药剂、溶液池、贮液池、投配池要定期洗刷池壁和池底积泥。

3.4.4.2定期检查滤层情况,看滤层、垫层有无水平移动,滤层表面有无局部隆起下陷,滤池有无裂缝,滤层有无泥球。

3.4.4.3清水库定期检查池底积泥情况,并定期清洗,清洗后需用10—20mg/L的氯水消毒。

3.4.4.4输配水明渠应加盖并经常检查,明渠应及时清除清苔杂物。

3.4.4.5定期检查各种机械设备运行情况并作维护保养。

3.5管网水质管理3.5.1维修和更新管道水质管理所有管道和配件在安装前必须将内壁的污物去掉并洗净,安装时应保证沟内无水,以免管道受污染,安装完毕后应冲洗消毒并进行监督检查。

3.5.2管道在输水中水质管理各自备水厂的管道不得与自来水公司供水管连通。

对管网要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放水,以使管中沉积的杂质放出。

3.5.3加强管网水质检验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执行。

3.5.4建立用户访问制度对用户的意见和要求应尽快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应提供有关部门作为新建、改建工程时提供设计方案的根据,使管网水质能满足用户要求。

3.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中所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使用。

在购入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并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

3.6.1净水剂管理质管部组织与水厂共同协商,组织小试、中试,确定净水剂品种,不能随便更改,经鉴定合格方能进货。

3.6.2滤料管理新建或检修滤池需要的各种滤料必须由水厂化验室对样品进行质量鉴定,合格后方能批量进货。

进货时,必须抽样检查,合格后方能付款。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滤料。

对使用的滤料要定期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测定,不合格时应立即加以改正。

3.7水质检验及汇总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及检验规程要求,对各过程水进行分类检验,对水质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考核。

水质卫生管理制度1总则1.1为进一步加强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水厂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事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1.3公司下属各增压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1.4该制度由水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执行。

2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2.1水厂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2.2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2.3供水水源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2.4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臵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水源保护按“水源保护通告”执行。

2.5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3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3.1总公司、水厂及各部门应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3.2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

3.3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需向当地卫生行政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

3.4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3.5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3.6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文,方可使用。

3.7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储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

3.8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

3.8.1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储水及配水等设施,每年一次进行放水、清洗、重氯消毒,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8.2加强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的日常巡检、维护、保养,与放水清洗同时进行检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8.3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3.9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3.10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3.11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

3.12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

生产区外围30m的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臵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3.13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3.14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爆发事件时,须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并及时进行水质监测,报送处理报告。

见“水源污染应急措施”。

3.15对污泥处臵池的进行监督管理。

对池中溢出清水,在排放口设臵检测点,定期检测,检测及排放标准按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未达标水严禁排放。

严格控制排放水的SS值,如超标,说明该池的自净沉降效果已较差,应启用备用池。

池中污泥经自然晒干,需处理时,运输填埋过程应严格按要求进行,严禁抛、洒、滴、漏,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水质检验管理见“水质检验规程”5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5.1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5.2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5.3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

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水质信息报告与发布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的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7号令)、《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特制定如下水质信息报告与发布制度:

1.公司严格按规定建立水质全过程监控体系,确保供水安全。

2.做好水质检测工作。

2.1按班组、厂级、公司“三级”检测网络的职能要求,分别做好公司内部水质(水源水、工艺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检测数据统计、分析、汇总、报表存档工作,于每月5日前报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2.2不能自检的项目,按要求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严格执行水质信息的报告。

3.1正常情况下,由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每月5日前向市建设局的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上月的水质检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3.2出现水质事故的,公司应有专项的事故情况和分析报告,报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3发生突发性的水源污染或重大水质事故,由质量管理部做出快速分析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办公室统一扎口报建设局、环保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当出厂水质难以达

到标准要求需要采取临时停水措施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4.严格做好水质信息的发布制度。

4.1由质量管理部提供数据,办公室负责每周(或根据需要)在公司网站或按要求向有关部门通报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情况。

4.2由质量管理部提供,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公示出厂水质数据。

水质的预警制度JNSW/C-ZLG-2041、日常预警根据长江水源的特点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各水厂以pH、浊度、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色度、臭和味作为水源水质预警指标,正常情况下检测结果于当天下午2:

00前上报质量管理部。

一旦水源pH≤6.5或≥8.5,氨氮+亚硝酸盐氮≥2mg/L,耗氧量≥5mg/L或水源有异色异味时,水厂应立即向质量管理部汇报,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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