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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和总平面归纳

基地和总平面归纳

一、旅馆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基地。

  一、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并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地区。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基地的选择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第2.0.2条总平面。

  一、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候特征、具体环境,妥善处理与市政设施的关系。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

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不论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

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六、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各种管道,做好管道综合,并便于维护和检修。

  七、应根据所需停放车辆的车型及辆数在基地内或建筑物内设置停车空间,或按城市规划部门规定设置公用停车场地。

  八、基地内应根据所处地点布置一定的绿化,做好绿化设计。

二、剧场基地和总平面

3.0.1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3.0.2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

临接的城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800座及以下,不应小于8m;

    2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31201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3.0.3剧场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不小于0.20m2/座留出集散空地;

2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

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3.0.4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且剧场基地前集散空地应符合第3.0.3条1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

3.0.5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镇规划统一设置。

3.0.6剧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人流与车流交叉。

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出入口。

3.0.7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回车场地,并应设置照明。

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

3.0.8环境设计及绿化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应充分进行绿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3.0.9设备用房应防止对观众厅、舞台及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

3.0.10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3.0.11总平面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三、电影院基地和总平

3.1基地

3.1.1电影院选址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文化娱乐设施的布局要求。

3.1.2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择交通方便的中心区和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和噪声源;

2至少应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

与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的宽度不宜小于电影院安全出口宽度总和,且与小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8m,与中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12m,与大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20m,与特大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25m;

3基地沿城市道路方向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和疏散人数确定,并不应小于基地周长的1/6;

4基地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

5基地和电影院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应直对城镇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6电影院主要出入口前应设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或广场,其面积指标不应小于0.2m2/座,且大型及特大型电影院的集散空地的深度不应小于10m;特大型电影院的集散空地宜分散设置。

3.1.3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350352中的有关规定。

3.2总平面

3.2.1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为将来的改建和发展留有余地;

2建筑布局应使基地内人流、车流合理分流,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3.2.2基地内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并应设置照明。

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4m,当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m。

3.2.3停车场(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扩建电影院的基地内宜设置停车场,停车场的出入口应与道路连接方便;

2贵宾和工作人员的专用停车场宜设置在基地内;

3贴邻观众厅的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对观众厅产生影响;

4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或广场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3.2.4绿化设计应符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2.5场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OJ50中的有关规定。

3.2.6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层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中的相关规定;

2不宜建在住宅楼、仓库、古建筑等建筑内。

3.2.7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应有单独出入口通向室外,并应设置明显标示。

四、文化馆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第2.0.2条文化馆基地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

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4条文化馆庭院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2.0.6条文化馆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五、档案馆基地和总平

3.0.1档案馆基地选址应纳入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3.0.2档案馆的基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并宜远离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生的地段;

2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和污染源;

3应选择交通方便、城市公用设施较完备的地段;

4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3.0.3档案馆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档案馆建筑宜独立建造。

当确需与其他工程合建时,应自成体系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总平面布置宜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一次规划、建设,或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3基地内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和绿化用地等室外用地应统筹安排;

5基地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六、博物馆基地和总平

第2.0.1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

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

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三、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

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

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

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八、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七、展览馆选址

3.1选址

3.1.1展览建筑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城市经济、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要求进行合理布局。

3.1.2展览建筑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通应便捷,且应与航空港、港口、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设施联系方便;特大型展览建筑不应设在城市中心,其附近宜有配套的轨道交通设施;

2特大型、大型展览建筑应充分利用附近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3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的区域内,且与噪声源及储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标准的规定;

4宜选择地势平缓、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3.2基地

3.2.1特大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3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2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小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1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

基地应至少有1面直接临接城市主要干道,且城市主要干道的宽度应满足布展、撤展或人员疏散的要求。

3.2.2展览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的要求。

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2个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

3.2.3基地应具有相应的市政配套条件。

3.3总平面布置

3.3.1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并宜留有改建和扩建的余地。

3.3.2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总体布局合理,各部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3.3.3交通应组织合理、流线清晰,道路布置应便于人员进出、展品运送、装卸,并应满足消防和人员疏散要求。

3.3.4展览建筑应按不小于0.20m2/人配置集散用地。

3.3.5室外场地的面积不宜少于展厅占地面积的50%。

3.3.6展览建筑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5%。

3.3.7除当地有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外,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自行车的停放场地。

3.3.8基地应做好绿化设计,绿地率应符合当地有关绿化指标的规定。

栽种的树种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能净化空气等条件确定。

3.3.9总平面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3.3.10基地内应设有标识系统。

八、办公建筑基地和总平

3.1基地

3.1.1办公建筑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3.1.2办公建筑基地宜选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有利、市政设施完善且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段。

3.1.3办公建筑基地与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

3.2总平面

3.2.1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交通组织顺畅,并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指标。

3.2.2总平面布置应进行环境和绿化设计。

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2.3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3.2.4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

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

3.2.5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库)。

3.2.6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九、中小学场地和总平

4.1场地

4.1.1中小学校应建设在阳光充足、空气流动、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宜建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地和提供设置基础市政设施的条件。

4.1.2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

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4城镇完全小学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城镇初级中学的服务半径宜为1000m。

4.1.5学校周边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有条件时宜设置临时停车场地。

学校的规划布局应与生源分布及周边交通相协调。

与学校毗邻的城市主干道应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以保障学生安全跨越。

4.1.6学校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4.1.7学校周界外25m范围内已有邻里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有关规定的限值。

4.1.8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4.2用地

4.2.1中小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

有条件时宜预留发展用地。

4.2.2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合理布局,合理确定容积率,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节约用地。

4.2.3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提高土地利用率,宜以学校可比容积率判断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2.4中小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以下内容: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等全部建筑的用地;有住宿生学校的建筑用地应包括宿舍的用地;建筑用地应计算至台阶、坡道及散水外缘;

2自行车库及机动车停车库用地;

3设备与设施用房的用地。

4.2.5中小学校的体育用地应包括体操项目及武术项目用地、田径项目用地、球类用地和场地间的专用通路等。

设400m环形跑道时,宜设8条直跑道。

4.2.6中小学校的绿化用地宜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

1中小学校应设置集中绿地。

集中绿地的宽度不应小于8m。

2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种植园、小动物饲养园的用地应按各自的外缘围合的面积计算。

3各种绿地内的步行通路应计入绿化用地。

      

4铺栽植被达标的绿地停车场用地应计入绿化用地。

5未铺栽植被或铺栽植被不达标的体育场地不宜计入绿化用地。

6绿地的日照及种植环境宜结合教学、植物多样化等要求综合布置。

4.2.7中小学校校园内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应包括消防车道、机动车道、步行道、无顶盖且无植被或植被不达标的广场及地上停车场。

用地面积计量范围应界定至路面或广场、停车场的外缘。

校门外的缓冲场地在学校用地红线以内的面积应计量为学校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

4.3总平面

4.3.1中小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网综合设计。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布置、体育场地布置、绿地布置、道路及广场、停车场布置等。

4.3.2各类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4.3.3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

4.3.4中小学校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4.3.5中小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学校所在地的冬夏主导风向合理布置建筑物及构筑物,有效组织校园气流,实现低能耗通风换气。

4.3.6中小学校体育用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运动场地应平整,在其周边的同一高程上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空间。

      

2室外田径场及足球、篮球、排球等各种球类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

长轴南偏东宜小于20°,南偏西宜小于10°。

      

3相邻布置的各体育场地间应预留安全分隔设施的安装条件。

      

4中小学校设置的室外田径场、足球场应进行排水设计。

室外体育场地应排水通畅。

      

5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应采用满足主要运动项目对地面要求的材料及构造做法。

     

6气候适宜地区的中小学校宜在体育场地周边的适当位置设置洗手池、洗脚池等附属设施。

4.3.7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4.3.8中小学校的广场、操场等室外场地应设置供水、供电、广播、通信等设施的接口。

4.3.9中小学校应在校园的显要位置设置国旗升旗场地。

十、幼儿园、托儿所基地和总平

第一节基地选择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二节总平设计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²。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²)=180+20(N-1)

注:

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十一、综合医院基地和总平

第一节 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 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十二、商店基地和总平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2.7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十三、居住区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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