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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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县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的申请与受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分项:
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
石城县农业和粮食局
2、办理权限: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需要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的行政许可。
(二)审批内容
对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核
(三)法律效力
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活动。
(四)审批对象
在本县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生产企业
五、审批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
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三)重新办理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四)续展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五)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六)依申请注销
1)生产企业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饲料生产许可证》原件。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六、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1)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1
企业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申请人提供
2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上海农业网站下载填写,申请人提供
3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提供本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
非法人单位还应当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4
企业组织机构图
原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提供包括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的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申请人提供
5
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提供技术、生产和质量机构负责人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6
厂区平面布局图
原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按比例绘制厂区平面布局图,并注明生产、检化验、生活、办公等功能区,其中生产区应当标明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的基本尺寸
申请人提供
7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原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线数量逐一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使用规范的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绘制。
工艺说明应当反映主要生产步骤、目的、原理、实施方式、实施效果等内容。
使用同一套生产设备生产不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防止交叉污染措施
申请人提供
8
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提供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的自检报告或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9
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提供本企业所有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自检报告或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复印件。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企业或检测机构出具,申请人提供
10
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原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按比例绘制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图中标明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以及功能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申请人提供
11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复印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有检验仪器购置发票的提供发票复印件。
无法提供购置发票的,提供检验仪器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
12
企业管理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提供企业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定的主要管理制度的名称、主要内容等
申请人提供
2)单一饲料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1
企业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申请人提供
2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上海农业网站下载填写,申请人提供
3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提供本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
非法人单位还应当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4
企业组织机构图
原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提供包括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的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申请人提供
5
厂区平面布局图
原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按比例绘制厂区平面布局图,并注明生产、检化验、生活、办公等功能区,其中生产区应当标明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的基本尺寸
申请人提供
6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原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线数量逐一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使用规范的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绘制。
工艺说明应当反映主要生产步骤、目的、原理、实施方式、实施效果等内容。
使用同一套生产设备生产不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防止交叉污染措施
申请人提供
7
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原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按比例绘制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图中标明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以及功能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申请人提供
8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复印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有检验仪器购置发票的提供发票复印件。
无法提供购置发票的,提供检验仪器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
9
产品标准
复印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有效的企业备案标准文本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提供企业标准草案文本
申请人提供
10
企业管理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提供企业制定的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召回、人员与卫生、文件与记录等主要管理制度。
(1500字以内)
申请人提供
11
环保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提供由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环保证明复印件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12
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
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微生物、酶制剂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应当提供申请许可前12个月内由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种属证明应当包括菌种鉴定的主要实验原理、方法和结论等信息。
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且《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对生产该产品使用的微生物菌种有明确规定的,也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
采用基因工程菌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申请人提供
13
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提供与原料供应商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14
与生产新饲料有关的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材料应真实规范,提供新饲料证书复印件,新饲料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还应当提供转让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提供
15
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复印件
1
纸质
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材料应真实规范,提供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申请人提供
2、依申请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1
变更申请
原件
1
纸质
材料应真实规范
申请人提供
2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3
企业生产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
材料应真实规范
农业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3、重新办理
同新办
4、续展
同新办,同时提供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
5、补发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1
企业申请
原件
1
纸质
材料应真实规范
申请人提供
2
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遗失情形需提供)
申请人提供
6、依申请注销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材料来源/出具单位
1
企业申请
原件
1
纸质
材料应真实规范
申请人提供
2
企业生产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
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
农业部门出具,申请人提供
(三)申请文书名称
《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七、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
无申请期限限制
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审批办理期限:
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专家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时限:
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专家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饲料生产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
已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饲料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续展申请。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审查环节: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
县农粮局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审核;县农粮局根据专家评审组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拟在本县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产品生产的。
(二)依申请变更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
县农粮局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书面审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农粮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重新办理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
县农粮局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审核;市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重新办理是指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1)增加、更换生产线的;
2)生产场所迁址的;
3)增加单一饲料产品品种的;
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续展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
县农粮局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审核;县农粮局根据专家评审组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及实地审查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已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饲料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续展申请。
(五)补发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
县农粮局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书面审查后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饲料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六)依申请注销
1、业务描述
办理环节:
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5日内完成受理。
县农粮局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内容的书面审查后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审查方式:
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十一、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县农业局-石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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