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金融机构国际结算及国内信用证结算合作协议.docx
《银行代理金融机构国际结算及国内信用证结算合作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代理金融机构国际结算及国内信用证结算合作协议.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银行代理金融机构国际结算及国内信用证结算合作协议
编号:
银字/第号
**银行代理金融机构国际结算及国内信用证结算合作协议
**银行代理金融机构国际结算及国内信用证结算
合作协议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代理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361001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释义
本协议中所称代理金融机构国际结算及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以下简称“代理结算业务”)是指乙方作为代理人,接受甲方(委托人)的委托,在由甲方承担其客户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的前提下,代理甲方为其客户办理信用证、托收等国际结算业务、代理甲方为其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代理甲方为其客户开立涉外保函等业务(以下简称“结算业务”)。
第二条确立委托代理关系
2.1乙方同意在如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时,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代理结算业务:
2.1.1甲方委托办理的结算业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并符合代理结算业务所适用的外国法律的规定。
甲方具有所委托业务的经营资质。
2.1.2甲方已在乙方取得同业授信额度。
2.2甲方客户提交的材料已经甲方审核通过,甲方确保其客户资信和贸易背景的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2.3乙方收到经甲方确认的申请资料并审查后,决定是否同意办理代理结算业务。
2.4甲方在乙方分别开立结算账户(具体账号见甲乙双方后续签署的具体业务合同,以下称“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具体信息见具体单笔业务的申请书,以下称“保证金账户”),并依乙方的要求按照业务金额的一定比例在保证金账户中存入保证金。
甲方同意该保证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质押给乙方,以担保甲方在本协议下义务的履行。
甲方交付的保证金一经划转或汇入至保证金账户,即视为作为金钱质押物被特定化,构成质押金钱,并在其上有效设立了质押。
乙方对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在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时有权划出或执行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而无需经过甲方事先同意。
2.5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按照《**银行代理金融机构国际结算及国内信用证结算项目及费用确认书》(见附件1)中载明的费率、费用支付时间等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代理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2.6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中存款的性质为同业存款,按以下方式计息:
□活期存款利率
□其他:
2.7为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在此授权乙方于所申请业务的到期付款日从上述结算账户或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款项,无需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3.1甲方与客户进行业务沟通、联系;负责对甲方客户的经营资格、资信状况、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所办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向外汇管理局办理结售汇、国际收支申报等手续;负责向人行征信系统上报数据;负责按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客户采取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措施,在乙方要求时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授信风险和合规风险;负责对其客户的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因贷后管理不到位而引发信贷风险的相关责任。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乙方为遵守反洗钱或其他监管要求而需甲方予以协助时,甲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应书面材料。
除确因乙方操作失误所导致的操作风险外,甲方承担其委托乙方办理的各类结算业务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并对乙方承担偿付责任。
3.2乙方有权审核甲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如发现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内部制度,有权拒绝受理甲方委托的结算业务。
3.3乙方收到经甲方确认的有关材料且经审核同意代理后,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应业务。
3.4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独立于甲方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
3.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信息(包括其客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上述资料、文件、信息(包括其客户材料)为公开或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6在到期付款前一日,甲方应确保结算账户余额能够满足保证金之外敞口部分的付款要求。
如余额不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补足,并保持至付款完成。
3.7乙方有权于结算业务到期付款日直接从甲方的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结算付款或保函履约,无需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
3.8乙方为甲方代理结算业务时,按照所开出的信用证或保函条款及国际惯例审核单据,涉及不符点认定的,以乙方意见为准。
3.9若甲方结算账户及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满足结算付款或保函赔付需求导致乙方垫款的,甲方应无条件地偿还乙方所垫付款项的本金并按照垫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罚息。
乙方有权从甲方在**银行开立的任何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上述款项。
3.10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代理结算业务中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所代理开立信用证和保函的受益人等进行联系。
3.11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应定期或随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3.12在协议期限内,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地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经营决策的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利的决策,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3.13在协议期限内,甲方发生对本协议的履行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应在该等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3.14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均具有累加性,并不影响和排除一方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另一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除非一方书面表示,该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该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3.15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的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承继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4.2如甲方违约,则乙方因实现对甲方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如本条约定与协议中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六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8.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失效。
8.2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其他
9.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遵照执行。
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的,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依此类推,延续次数不限。
任何一方若有异议,应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若在协议终止日仍有未完结业务,本协议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直至全部业务结束为止。
9.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银行代理金融机构国际结算及国内信用证结算项目及费用确认书》及其他附件、乙方签发材料及其所附业务材料、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有关部门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则本协议按调整后的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9.4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可就具体代理业务签署具体的代理合同,具体代理合同为本协议项下的合同,具体代理合同未约定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具体代理合同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具体代理合同为准。
9.5凡一方就本协议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接收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接收方;如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如果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9.6如本协议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协议及本协议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9.7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本页为签字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1:
**银行代理金融机构国际结算及国内信用证结算项目及费用确认书
编号:
根据号《**银行代理金融机构国际结算及国内信用证结算合作协议》约定,委托人(“甲方”)与代理人(“乙方”)确认代理项目及费用事项如下:
项目
费率
代理开立信用证项下
▅国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
▅开立信用证
单笔50万美元以下(不含):
0.075%
单笔50(含)—100万美元以下(不含):
0.06%
单笔100万美元以上(含):
0.05%
▅信用证修改
不涉及金额,100元/笔;涉及金额参照开证费用
▅信用证承兑
单笔50万美元以下(不含):
0.05%
单笔50(含)—100万美元以下(不含):
0.04%
单笔100万美元以上(含):
0.03%
▅电报费(其他细项)
150元/笔
代理开立涉外保函项下
□开立保函
□保函修改
□XXX(其他细项)
XXX(其他代理结算项目)
□XXX(细项)
费用计算方式:
▅业务金额乘以费率或按笔收取
□其他方式:
费用支付时间:
▅每笔业务办理时
□每笔业务完结后工作日
□其他: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本确认书一式份,双方各执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