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机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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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机场
宜宾机场
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审核稿5.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宜宾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宜宾机场的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本办法所称宜宾机场,是指宜宾菜坝机场和新建宜宾军民合用机场。
第三条【主管部门】宜宾民航管理处具体负责宜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
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公安、气象、环保、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保护原则】宜宾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省及军民航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协调机制】宜宾民航管理处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定期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宜宾民航管理处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安全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净空保护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宜宾机场净空保护应同时满足军航和民航的标准,按较严格的要求进行控制。
第八条宜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应当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九条宜宾民航管理处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和经批复的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经民航四川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四川监管局)审核后报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气象等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调整后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调整编制净空保护区域内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禁止在宜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九)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十)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二条宜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立项前书面征求军方意见。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下简称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以前,应当征求宜宾民航管理处和民航四川监管局的意见。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以后,应当将建设项目批文抄送宜宾民航管理处。
第十四条宜宾民航管理处在收到限制面以内的建设项目批文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核实建设项目所设置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
第十五条限制面以外,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区域不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城乡规划部门可直接审批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将前款建筑物的审批结果抄送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民航四川监管局、宜宾民航管理处。
第十六条限制面以外,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区域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以前,应当提交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进行审核。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将前款建筑物的审批结果抄送宜宾民航管理处。
第十七条宜宾民航管理处在收到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抄送的限制面以外,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净空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制止和消除;
(二)在建设项目实施时,结合建设高度适时发布航行通告;
(三)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程序修改机场航行资料汇编;
(四)按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宜宾民航管理处对净空保护区内障碍物的巡视检查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
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二)立即报告民航四川监管局和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对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
(四)积极协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
拆降或清除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
如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与自测结果不符,应重新发布航行通告。
同时,将测量结果报民航四川监管局。
(六)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四川监管局。
(七)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并将复测结果报民航四川监管局复核。
前三项工作应当在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九条因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在宜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或者风筝的,应当在7日前向宜宾民航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
宜宾民航管理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经批准在宜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或者风筝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施放情况报告宜宾民航管理处:
(一)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二)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
(三)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
(四)系留索应当采用或者附有彩色飘带,使其在至少2千米以外能见;在夜间使用时,应在系留气球或者风筝及系留索上装置障碍物标志及照明设备,使气球及系留索被照明。
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宜宾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一)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向上的空间范围。
第二十二条宜宾民航管理处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定和调整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按照《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等国家、省及军民航的规定和标准制作电磁环境保护区图,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宜宾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范围,须征得军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设置在宜宾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外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其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应当按照《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第五条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划定。
第二十五条宜宾民航管理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图报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将宜宾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并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宜宾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航空无线电台(站)所在地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宜宾民航管理处、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民航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共同商定。
第二十八条在宜宾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应当满足《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等国家、省和军民航的规定和标准。
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严禁擅自变更其技术参数。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以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宜宾民航管理处应当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制度,发现有下列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一)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其它可能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宜宾民航管理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市无线电管理部门。
接到通报的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设施办法》、《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