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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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2014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务贷款)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本人或其经营实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贷款对象包括在城乡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等,下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及城镇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商务贷款业务可采取额度授信方式与单笔授信方式,其中额度授信可分为循环授信和不可循环授信。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商务贷款业务流程包括贷款申请受理、授信调查、授信建议及风险评价、贷款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等环节。
第二章贷款申请受理、调查、授信建议及风险评价
第六条申请受理
贷款受理岗负责商务贷款的日常申请受理工作,须对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预审核。
对预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应委婉拒绝借款申请人的申请,向其说明拒绝原因;对于满足基本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指导其如实填写《个人商务贷款额度/借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中列明的申请材料。
受理时,借款申请人资料不齐备的,可在客户经理现场调查时补齐。
第七条受理审核
(一)受理岗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主要验证接收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等方面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审核要点如下:
1.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
借款申请人年龄、常住地、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非本地居民是否提供在本地居住满一年证明材料,受理岗须对借款申请人公民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
2.经营实体主体资格。
经营实体是否在贷款行所在地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
(二)如果发现借款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人员应拒绝其申请:
1.年龄不符合我行准入要求。
2.公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结果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不符,且未能提供贷款行接受的由户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两者不一致的材料。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固定住所证明。
4.无固定经营项目或从事非法经营生产活动。
5.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6.受理岗认为存在其他重大潜在风险的。
若提交的贷款申请不满足我行的相关规定,应要求借款申请人重新提交或拒绝申请。
原则上所有申请资料提交后不退还,若申请人要求退还的,则保留申请表等我行内部资料,可退还借款申请人私人资料。
(三)采用非现场申请,即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申请的借款申请人,受理人员需通过电话向借款申请人核实上述信息,判断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借款申请人需要准备的各项申请资料,客户经理在调查过程对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拒绝。
第八条征信查询。
(一)按照我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在取得借款申请人、配偶(若有)的《个人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后,由经办支行(或贷款行)有权查询人员在行内征信系统中查询借款申请人、配偶(若有)的个人信用报告,受理人员判断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我行准入标准。
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准入制度具体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2013版)》(见邮银发〔2013〕1062号)的规定执行。
(二)如果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拥有贷款卡,须由有权查询人员查询企业征信系统,受理人员对企业征信情况进行判断。
查询企业征信前,需获得经营实体的授权,要求被查询企业出具《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
第九条受理审核通过的,应将所有申请材料提交经办支行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进行复核。
第十条调查安排
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复核通过的,应根据借款申请人所在位置和经营业务所属行业特点、客户经理对不同行业熟悉程度和工作量等因素,及时合理安排客户经理对借款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抵押物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一条商务贷款必须实行双人调查,由经办支行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指定一人为管户客户经理(主调查人),另一人作为非管户客户经理协助完成调查等相关工作。
管户客户经理作为该笔贷款的主要调查人,负责主要调查信息的收集、调查报告整理与编写等工作。
第十二条调查准备
客户经理在接到调查任务后,应仔细阅读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申请材料,对借款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经营实体、抵押物等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并确定现场调查过程中需进一步调查和核实的关键信息。
第十三条非现场调查内容
对借款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前,可充分利用工商部门红盾信息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
//zhixing.court.
//
第十四条现场调查内容
客户经理必须对借款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抵押物(以房地产抵押担保为例,对于采取其他担保方式,应按照相关产品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经营实体情况、贷款用途信息、抵押物信息、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等信息,并对受理环节收集的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
现场调查要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
1.借款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职业经历、受教育背景、品行、健康状况,以及经营能力等。
2.主要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情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收入支出等情况。
3.家庭主要财产和负债情况。
财产包括房产、交通工具、金融资产等;负债包括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银行借款,私人借款以及对外担保情况。
(二)经营实体情况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年检(或年报)情况;最近一年纳税情况;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的,需要查阅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验资报告或出资协议等。
2.生产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面积、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证明。
3.经营实体主要资产与负债,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如房产、汽车、办公设备等;负债包括对银行的短期、长期银行借款,私人借款,应付账款、工资或其他应付款。
4.经营实体对外担保情况。
5.经营实体业务收入情况,如主要销售渠道、年或月销售金额、结算方式、销售记录和能够反应其经营状况的银行流水账单,以及主要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等。
6.生产或经营费用,如采购或生产成本、雇员人数及工资、日常营业费用、税费等其他的费用。
7.对于公司制企业,还应查阅企业最近季度及近二个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企业结算账户交易明细情况。
(三)贷款用途信息。
应根据经营实体的现有经营规模、应收应付状况、以往的资金进出状况,以及经营周期特点等,了解借款申请人的真实借款资金用途。
(四)抵押物信息。
客户经理应当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调查,并与抵押人及其共有人面谈,同时通过其他渠道了解抵押物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1.抵押物存在的真实性,产权是否明晰,抵押人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共有人是否同意抵押。
2.抵押物是否属于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是否属于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3.抵押物当前状况。
了解抵押物当前是否用于自住、闲置或出租。
若已经出租,则须由抵押人出具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需取得承租人书面形式的《承租人承诺函》。
4.抵押物现状是否与产权证书注明的要素相符一致,不一致的,应了解不一致的原因及核实是否能办理抵押登记。
5.若抵押物的评估报告为评估机构出具,则核实出具机构是否为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客户经理通过当地抵押物价格水平判断估价的合理性,对抵押物评估价过高或过低的情况都要予以特别说明。
(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
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征信报告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进行详细调查:
1.对于征信报告中,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违约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询问,特别是对于多次连续逾期或逾期时间超过两个月的逾期贷款应引起重点关注,视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详细材料,如他行还款存折原件或打印的还款明细,核对借款申请人逾期原因解释是否合理。
2.对于征信报告中显示的对外担保信息,则需要了解担保的具体情况,包括担保对象、金额、期限以及原因等,并应当分析其代偿的可能性。
对于征信报告中显示的其他重要信息,如工作单位、收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车船使用税、查询记录和个人声明等,对还款意愿或还款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调查询问,并要求借款申请人给予合理解释。
(六)其他重要信息
1.若借款申请人为非本地户口或在本地没有房产,则需要重点关注其在本地的经营历史,以及家庭成员是否在本地长期居住,了解其在本地经营的稳定性。
2.在了解借款申请人实际信用状况过程中,应当注意从多渠道收集相关信息,包括商业伙伴、雇员以及相关的管理部门,考察借款申请人有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3.如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其他股东、合伙人等相关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逃废债记录的,在经过相关人授权的情况下,需查询相关人人行征信记录,以便进一步核实。
查询相关人信息前,应要求其签署《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4.现场调查通常须取得以下影像资料:
经营实体大门、借款申请人、经营场地或生产车间、重要生产工序、重要生产设备、存货(原材料、产成品)、担保物实景(若有)、调查人员现场调查的影像等,并及时做好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调查过程注意事项
(一)现场调查过程中,客户经理必须到借款申请人的主要经营场所和抵押物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
若借款申请人的住所与经营场所或抵押物非同一地址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其住所进行实地调查。
(二)对于因当地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借款申请人,客户经理在调查过程中,应客观评估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可能面临的不合法、不可持续经营的风险。
(三)在调查过程中要注意观察细节,包括借款申请人如何处理业务经营当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对待客户、雇员、供货商的态度,以及家庭责任感等方面。
第十六条在调查过程中出现借款申请人不满足我行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属于我行严禁发放贷款的对象、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或存在骗贷嫌疑等情况时,客户经理应立即停止调查,对于调查拒绝的借款申请人,客户经理应在结束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七条调查结果应以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各类可采信的经营记录作为判断其经营情况的主要依据,如:
银行账单流水、销售记录或合同、进货或生产记录、企业财务报表、纳税及各类缴费凭证等。
第十八条风险评价
现场调查完成后,客户经理应根据现场调查所获取的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经营实体情况、贷款用途信息、抵押物信息、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等信息进行整理与分析,判断业务风险并提出授信建议。
风险评价过程中,应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选择编写《个人商务贷款客户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报告(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业客户)》(以下统称“调查报告”),并按照《关于启用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商务贷款专家评分卡的通知》(信贷函〔2013〕44号)的要求,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评级。
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基本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信用记录瑕疵等影响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的重要信息的描述应当详实,并附加相关凭证予以佐证。
(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只能由一个符合制度要求的,对该企业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东(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作为借款申请人,如果该经营实体出具《企业保证函》,可以将该企业整体考虑计算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如果该企业不出具《企业保证函》,则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该企业的持股比例计算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同时仍要求该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担保函(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
其中: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保证函》必须经其他股东(不含借款人股东)签署,且签署《企业保证函》的其他股东持股份额合计应超过公司剩余股份(即剔除掉借款申请人份额的股份部分)的50%;对于合伙企业,《企业保证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署。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由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申请贷款的,必须出具全体股东或合伙人签署的《企业保证函》,按企业整体考虑计算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
(三)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由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申请贷款的,必须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担保函(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按经营实体整体考虑计算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
(四)调查报告的结论中应就是否同意授信、授信额度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等情况给出明确调查建议,并对潜在的风险应进行分析,给出结论性建议。
(五)调查报告应由管户客户经理(主调查人)撰写,非管户客户经理对报告内容进行补充与核实,双方在纸质调查报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调查复核
现场调查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客户经理应将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提交经办支行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由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对贷款申请的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调查的准确性进行复核。
调查复核要点如下:
(一)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资料填写是否符合规范。
(二)借款申请人及所经营实体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我行业务制度规定。
(三)借款申请人个人及经营实体信用情况是否符合业务制度规定。
(四)抵押物是否符合业务制度规定,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五)客户经理调查过程、调查报告内容是否符合业务制度规定,授信建议是否合理。
第二十条复核无误后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须在《个人商务贷款上报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审批申请表”)上出具复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小企业主管岗(或营业主管)对申请资料和调查建议的合规性及贷款调查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审批资料上报
经复核满足条件的贷款申请,经办支行须按照《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申报材料清单》的要求,将申请资料整理归类后上报有权审查审批机构。
第三章审查审批
第二十二条审查受理
审查审批中心综合岗在收到贷款行提交资料后,应及时做好交接登记,填写《审查资料交接登记簿》。
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审查审批中心内部规定提交相关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贷款审查
审查岗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客户经理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一)核对各种上报资料,判断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
(二)审核借款申请人身份资料,判断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资信是否良好。
(三)判断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是否合法、持续、稳定,判断借款申请人是否实际经营该经营实体,还款来源是否足额可信。
(四)判断抵押物是否符合规定,抵押物产权归属是否明确,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五)复核调查报告中相应数据,判断客户经理的授信建议方案是否合理,授信金额、期限等是否符合我行业务规定。
(六)审核影像资料,判断客户经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现场调查。
(七)判断是否存在影响借款申请人还款的重大潜在风险。
(八)审查岗认为其他需要审查的要点。
第二十四条电话核实
审查过程中,审查岗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核实要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申请人的真实性、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资产负债信息、收入支出、现金流、还款意愿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审查完成后,审查岗应填写《个人商务贷款审查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查意见表”),明确签署审查意见及建议。
审查人员应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及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对于资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或申请资格不符合业务规定的额度(或贷款)申请,须退回贷款行或要求贷款行补齐,贷款行应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拒贷处理或补充相应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对于审查通过的申请,审查岗须将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表提交审批人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贷款审批
审批人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时,须关注的审批要点如下:
(一)核对各种上报资料,判断申请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
(二)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行准入标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借款申请人的还款意愿是否良好,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四)借款申请人是否有良好、稳定的收入来源,收入能力是否匹配申请额度。
(五)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是否符合规定,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六)借款用途、授信额度金额、期限等是否合理。
(七)调查人、审查人是否履行相应职责,给出的授信建议是否合理。
(八)是否存在影响借款申请人还款的重大潜在风险。
第二十八条审批完成后,审批人员须在审批意见表上就是否授信、授信额度金额、额度支用期(或贷款期限)以及需要落实的担保条件等内容形成明确审批意见。
第二十九条对于超越本级机构审批权限的,由审查审批中心审核资料完整、合规后提交有权审批行审查审批中心审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无需逐级审批后转报)。
第三十条分行审查审批中心须在收到贷款行上报审批资料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审查审批工作。
对审查审批中心退回或拒绝的贷款申请,须向贷款行递交或传真审批退回通知,明确退回或拒绝原因。
对退回或拒绝的贷款,贷款行可重新组织材料后再次提交审查审批,但针对同一借款申请人在90天内最多可以重新提交一次,若仍没通过,则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审批。
对于审查审批通过的贷款,则应向贷款行发送书面审批决策意见通知单,明确审批金额、期限、贷款利率浮动比例和需要落实的条件等。
贷款行应根据审查审批中心意见,进行相应的处理。
对于终审意见为续议的,贷款行应尽快补齐审批决策需要的材料,调查清楚有关问题,认真完善授信建议后重新组织报批材料申请复议(如无特殊情况,一笔业务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申报审批流程与新业务相同,同时应针对新补充的授信材料、新了解的有关事实、完善后的授信建议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章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
第三十一条签约条件落实
贷款行收到审批决策意见通知单后,管户客户经理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客户。
对于审批通过的,若无签约前提条件,则直接进入合同准备环节;若有签约前提条件,管户客户经理应及时要求客户落实签约前提条件,落实后提交小企业主管岗审核,由小企业主管岗填写《个人商务贷款签约条件落实情况审核表》。
对于未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待签约借款申请人,应告知其在合同签署前,在我行网点开立用于放款和还款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三十二条合同准备
贷款行客户经理在合同签订前应准备好相关合同,并填写合同中除签字部分外的其他关键要素。
合同要求填写规范、标准、字迹清晰。
在签订相关合同文本前,客户经理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应向借款申请人及抵押人告知合同中涉及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合同审核
小企业主管岗应对合同的关键要素进行审核,审核要点包括:
(一)审核合同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清晰。
(二)审核合同相关内容是否与最终审批意见相符。
(三)合同一式多份的,应仔细审核多份合同填写内容是否一致。
第三十四条客户签约
各类合同文本须经合同相对人,包括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及共有人当场签字(是否加按手印由各一级分行小企业金融部酌情考虑后自行规定,下同)后,管户客户经理、受理人员(管户客户经理之外的其他人员)应共同见证合同签署环节,留存合同相对人合同签署过程影像,并将面签影像资料整理至专用U盘。
合同相对人签署完毕后移交贷款行合同签批人(小企业主管岗或行长。
对于抵押物共有人(含隐性共有人)不能当场签署抵押合同的,我行可以接受其在公证部门的见证下,委托抵押人签署抵押合同。
第三十五条我行签约
合同相对人签署完毕后,由贷款行合同签批人签字或签章。
贷款合同签订完成后,即可将相应合同直接交给合同相对人。
第三十六条贷款行对审批通过至合同签署期间,借款人资信情况、经营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变化负有监督义务。
如发现重大异常,贷款行合同有权签批人对审批通过的贷款,有权提出否决意见并终止贷款流程。
第三十七条担保条件落实
贷款行作业监督岗应根据当地国土或房管部门要求准备相应的抵押材料。
在办理抵押登记前,贷款行作业监督岗应建立《个人商务贷款抵(质)押登记台账》,用于登记借款人及抵押人、授信额度金额、期限、抵押权价值、抵押权类型、申请登记日期、他项权证领证日期、抵押权利到期日(若有)等相关信息。
办理抵押登记时,应由贷款行作业监督岗与抵押人(采用委托办理的除外)持相应材料亲自到当地国土或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对于不能当场出具抵押物他项权证的,应由国土或房管部门出具“抵押登记申请回执”或“领证通知”,客户经理必须对回执的真实性进行复核。
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作业监督岗凭“抵押登记申请回执”或“领证通知”亲自到国土或房管部门领取他项权证。
办理抵押登记前,贷款行作业监督岗可先在国土或房管部门查询抵押物的真实性和产权情况(查册),经查实无误后,再办理抵押登记。
对于其他担保条件的落实,应由管户客户经理负责进行。
第三十八条授信额度生效
贷款行作业监督岗在领取抵押物他项权证后,应仔细核对他项权证的各项要素是否与抵押合同相符,包括抵押权人、抵押权价值、抵押权类型以及抵押权利到期日等。
确认无误后,贷款行作业监督岗将他项权证提交客户经理复核。
复核无误后,贷款行作业监督岗与客户经理一同在他项权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填写日期。
他项权证原件由作业监督岗提交会计部门保管,他项权证复印件由作业监督岗提交管户客户经理进行他项权证系统信息录入操作,系统录入完成后该复印件由客户经理放入贷款业务档案保管。
贷款行小企业主管岗须对担保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复核,经确认无误后,额度正式生效。
未经总行许可,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在取得抵押物他项权证前预先生效授信额度。
第三十九条抵押凭证保管
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原件,须与业务档案分开,专门单独保管,他项权证的入库、保管、出库、查阅依照个人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及担保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对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是否收回贷款行保管,由贷款行视当地银行通行做法,确定是否有必要收回。
若收回我行保管,贷款行应向抵押人出具《个人商务贷款抵(质)押物权证收单证明》。
第四十条借款支用申请与受理
对于已生效的授信额度,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资金周转需要,在额度支用期内,申请支用。
(一)对于单次支用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借款合同到经办支行(或贷款行)申请支用贷款,除管户客户经理外,经办支行(或贷款行)应指定受理岗(非管户客户经理之外的其他人员,可非专职)双人进行支用受理、面签,并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以下简称“借款支用单”)和《个人贷款借据》(以下简称“借据”),管户客户经理与受理岗应分别在支用单与借据上签字。
(二)对于单次支用金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可不强制客户到经办支行(或贷款行)申请支用,可由管户客户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