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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煤矿安全监管系统煤矿隐患分类

 

 

煤矿安全重大隐患类别

一、通风瓦斯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十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十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十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十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十五)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十六)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十七)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十八)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十九)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二十)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二十一)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二十二)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二十三)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二、防尘防灭火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六)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三、机电

(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单回路供电的;  

(二)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四、防排水

(一)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五、提升运输

(一)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二)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六、采掘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五)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六)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七)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十一)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十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十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十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五)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十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七、其它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六)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七)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八)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九)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其他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安全较大隐患分类

一、通风瓦斯

1、煤矿企业在用主扇无专人24小时值班,无值班运行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2、煤矿企业在用局扇未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的;

3、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供风用电未实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的;

4、煤矿企业盲废巷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5、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停风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断电装置,或虽有装置但不能自动断电的;

6、煤矿企业爆破作业未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瓦斯)的;

7、煤矿企业爆破作业未坚持“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连锁)放炮制度的;

8、煤矿企业每旬未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的;

9、煤矿企业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的进回风未进行测风,未悬挂测风牌板的;

10、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作业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仪挂点作业,或瓦斯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煤矿企业瓦斯日报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处理、签字的;

12、煤矿企业未采取卸流(风量分流)措施进行瓦斯排放的;

13、煤矿企业瓦斯检查“三对口”(手册、牌板、日报)管理不到位的;

14、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出风口距迎头距离超过5米的;

15、煤矿企业停产期间主扇值班、井口值班未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的。

 

二、防尘防灭火

1、煤矿企业防尘管路系统不完善,或使用不正常的;

2、煤矿企业未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用、销”制度的;

3、煤矿企业雷管、炸药下井,未分箱分装上锁分开运输,下井无专人管理的。

 

三、机电

1、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机电设备管理台帐,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机电设备的;

2、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矿灯领退登记和统一管理的。

 

四、防排水

1、煤矿企业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的;

2、煤矿企业排水能力不足的;

3、煤矿企业未配备探放水设备的;

4、煤矿企业未坚持“有掘必探”的。

 

五、提升运输

1、煤矿企业斜井(巷)提升防跑车装置不完善,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支护

1、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支护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

2、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支护达不到规定的;

3、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特殊支护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

4、煤矿企业掘进工作面未采取前探梁支护的。

 

七、采掘

1、核定能力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超过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的;

2、煤矿企业回采工作面未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采用巷道式采煤超过两个工作面的;

3、煤矿企业无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无针对性、操作性以及未按规定贯彻学习就安排采掘、检修维修作业的;

4、煤矿企业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每半月实测填图少于一次的;

5、煤矿企业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不符合技术规范,与实际不相符的。

 

八、其他

1、煤矿企业未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的;

2、煤矿企业设立的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三年内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不满3年以上的;

3、煤矿企业未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少于5人的;

4、煤矿企业未设立技术管理机构,未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的;

5、煤矿企业配备的技术人员不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的;

6、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

7、煤矿企业未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

8、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上岗工作的;

9、煤矿企业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下井的;

10、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少于20学时的;

11、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12、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

1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

14、煤矿企业未按规定交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15、煤矿企业未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的;

16、每周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少于1次的;

17、煤矿企业未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18、煤矿企业未按“五定”(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定措施、定效果)原则落实隐患整改的;

19、煤矿企业在隐患整改限期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

20、煤矿企业有两班交叉作业的;

21、煤矿企业停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安排下井检修维修作业的;

22、煤矿企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23、煤矿企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24、煤矿企业违反劳动定员进行生产的;

25、煤矿企业对被查封的井口、设备设施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26、煤矿企业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27、煤矿企业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8、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出入井检身登记的;

29、煤矿企业矿长未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请销假擅自离开矿上的;

30、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拒绝、阻碍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31、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32、煤矿企业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33、煤矿企业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4、煤矿企业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时,未落实兼职救援人员,未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的;

35、煤矿企业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36、煤矿企业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登记台帐(隐患排查记录登记、隐患整改落实记录登记、隐患整改验收记录登记)的;

37、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日检制度、周检制度和月检制度)的;

38、煤矿企业每月少于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的;

39、煤矿企业存在重大隐患不停产、不报告就组织入井整改的;

40、煤矿企业每季度未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的;

41、煤矿企业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少于15次的;

42、煤矿企业未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带班制度,或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带班未与工人同上同下的;

43、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少于10次的;

44、煤矿企业井下每班无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的。

 

2011年度矿井反风演习方案

 

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提高矿井抗灾能力,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计划于2011年2月15日上午9时至11时进行反风演习,为保证反风演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方案和措施。

一、矿井反风目的和要求

(一)反风目的

1、检验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备性能是否灵敏可靠,能否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风流方向。

2、反风后通过对井下风量测定,检验主要通风机供给风量是否达到正常风量的40%以上。

3、反风后通过对井下重要地点进行瓦斯及二氧化碳等气体测定,检验反风后各地点的瓦斯及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与正常通风时的变化情况。

4、通过反风演习,检验井下反风设施的完好程度,以便今后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5、通过反风演习记录主要通风机的电流、电压、轴承温度和风压等数据,与正常通风时比较有何变化,以便及时掌握主要通风机运行状态和规律。

(二)反风要求

1、当矿井进风井口附近、主、副井筒、井底车场(包括井底车场主要硐室)或与井底车场直接相通的进风大巷发生火灾或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事故时,为防止事故扩大、波及采掘工作面、危及井下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应及时实现矿井反风,便于进行灾害的处理和救护工作。

2、通过反风演习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做好灾害预防工作、锻炼队伍、积累经验、提高处理事故的能力。

3、通过反风演习能掌握反风状态下井巷风流的分布情况,了解矿井在反风状态下瓦斯涌出情况及风网特征。

二、井下火灾发生的假设地点

假设火灾发生地点:

井底车场

三、反风演习预备会

2011年2月15日7:

30,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调度室、安监科、机电科、通风科、救护队、各生产区队、辅助单位负责人召开反风演习预备会,传达反风演习措施,部署演习准备工作。

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反风演习措施。

(2)部署安排落实各单位2月14日十点班人员上井问题。

(3)落实井下是否有特殊情况(如井下停电后各单位水仓排水问题有没有影响等)。

(4)落实反风前后的停送电工作。

(5)落实各有关单位参加反风具体人员,要求各有关单位将参加反风具体人员名单报生产调度室。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反风演习的顺利进行,成立反风演习领导小组:

组  长:

总指挥:

副组长:

 

成  员:

反风演习指挥中心设在生产调度室,由XXX担任总指挥。

五、组织分工

负责人:

(机电副科长)

负责反风前主要通风机的一切准备工作及反风后防爆盖的密封工作。

采用风机反转的形式进行反风。

反风后每隔10分钟记录一次电流、电压、轴承温度和风压。

反风结束后,将以下数据整理清楚报反风演习领导小组。

风机房,联系电话为:

8110

(2)井口风流变化情况观察组

负责人:

(调度室主任)

负责2月14日十点班值班人员全部出井,并观察井口风流的方向,可在井口悬挂一条红布以观察风流的变化情况。

(3)井下供电组

负责人:

(机电科科长)

负责井下供电操作的安全,负责各变电所的停送电指令下达。

各变电所责任人在接到供电组的指令后,按程序停送电。

各地点负责人员及联系方式:

序号

地点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掘进公用安全技术措施

一、拨门安全技术措施

二、顶板管理安全措施

三、打眼放炮安全技术措施

四、架棚支护安全技术措施

五、锚梁网喷支护安全技术措施

六、防治水安全措施

七、防灭火安全措施

八、通风瓦斯综合防尘安全措施

九、斜巷运输管理安全措施

十、煤质管理措施

十一、防自燃发火安全措施

十二、过地质构造带安全技术措施

十三、修护安全技术措施

十四、机电设备管理安全措施

 

(注:

加粗部分为《安全规程》规定内容)

一、拨门安全技术措施

(一)、架棚支护形式

1、采取主副抬棚形式。

2、拔门前先对拔门处巷道进行检查,不正规支架一律先改为正规支架。

3、拔门前先把拔门用料运至拔门地点。

4、拔门前先用长轨道将拔门对侧棚腿进行绑扎成一个整体,绑扎用8#铁丝双股每棚必扎,轨道两头生根在叉梁以外正规棚腿上,每边不少于3棚,以防推棚。

5、拔门前所有叉梁下均用一梁三柱双排顺巷挑棚进行加固,挑棚梁用工字钢,挑棚腿用摩擦支柱并用5吨液压升柱器打足劲。

挑棚梁距叉梁端300mm。

6、加固结束后,架设副抬棚,副抬棚生根在主抬棚两侧正规棚梁上,每边不少于两棚,每头用两副卡子制作卡子钢板厚度不小于12mm,圆钢直径不小于18mm螺栓加固,并加各帽。

7、副抬棚端头超过棚梁大于200mm。

8、当两副抬棚架设结束后,才能逐个拆除拔门侧棚腿,拆除棚腿时设专人观察叉梁及岔门支护情况,一旦有走动、掉渣异常声响等情况,应立即撤人,待隐患排除后,方能恢复施工。

9、主抬棚应生根在实底上,其上端要向叉梁方向倾斜10°~15°以增强抗劲并加穿200×300×150mm木鞋。

10、主副抬棚架设结束后,要检查抬棚与叉梁之间结合是否严实。

11、拔门5米范围内,施工时只能采取放震动炮,每眼装半卷药,炮眼布置按措施要求布置,以免放炮对抬棚造成破坏。

12、拔门5米范围内,前探梁无法架设段,采用双排一梁三柱顺巷挑棚代替前探梁,架一棚及时前移挑棚或四排一梁三柱顺巷挑棚俩俩迈步式前进。

13、四岔门施工不可两侧同时拨门。

14、加强现场管理,班、队长现场指挥,及时、妥善解决问题。

15、绞车窝、水仓等峒室拔门,按此拔门措施内容执行。

二、顶板管理安全措施

1、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排)进行。

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第四十一条)

2、             架棚支护和煤巷锚梁网索支护时,迎头至永久支护间,必须使用金属前探梁,前探梁要及时紧跟迎头。

3、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每次开工前或放炮后,均应及时进行找顶,找净顶部及两帮的活矸及危矸,对于找不掉的可采用点柱支护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加以处理。

4、             找顶人员应站在支护完好的安全地点,并保证后路安全畅通。

5、             找顶工作应从支护完好的地方开始,由外向里,上山应站在一侧进行,先顶部后两帮依次进行,找顶地点不准同时进行其它工作。

6、             找顶工作应由两名有经验的工人担任,其中一人找顶,另一人辅助照明,观察顶板。

观察人员应站在找顶人员侧面。

7、             敲帮问顶时,敲击若发出“咚咚”的声音,应立即找下去,要顺着裂隙慢慢进行,不得硬刨。

8、             巷道过断层或顶板破碎时,超前临时支护除正常使用前探梁外,应采用带帽点柱或撞楔等加强超前支护。

9、             班队长应亲自巡视后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搞好顶板管理工作。

10、需改变支护形式及参数,需及时补充措施,并经审批后执行。

三、打眼放炮技术安全措施

(一)打眼

1、打眼前,首先进行敲帮问顶,找掉活矸及危矸。

2、 打眼前,先检查风水管路是否完好无损、畅通;打眼工具各部件是否齐全

、正常。

若用电煤钻打眼,先检查电缆有无破皮漏电,外壳、后罩、风翅是否完好,并进行试运转。

3、打眼工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打眼:

a、             局扇停止运转迎头无风

b、             无防尘水

c、             工作面瞎炮未处理结束

d、             迎头装药时

e、             采用电煤钻打眼时,迎头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

f、             迎头安全条件不好或发生异常情况时

g、             迎头有空顶现象

4、 打眼前先看好中腰线,按作业规程中的爆破图表所规定的眼位、深度、方位点眼位打眼。

5、 打眼后将打眼工具、设备搬离迎头,存放在安全地点,将电缆或风带、小带盘放整齐。

(二) 装药及连线

1、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放炮由通风区专职放炮员执行);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三级安全炸药。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3、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4、 坚持“一炮三泥”制度,即座底泥、水炮泥、封口泥;无分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起爆。

严禁裸露爆破。

5、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6、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②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③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④电雷管斜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7、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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