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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重点笔记

第一篇消防基本知识

第一章燃烧基本知识

第一节燃烧条件

1.燃烧必要条件-点火三角形-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引火源(温度)。

2.燃烧必要条件-点火四周体-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引火源(温度)、链式反映自由基。

3.直接引火源涉及:

明火、电弧、电火花、雷击,高温、自燃引火源不属于直接引火源。

第二节燃烧类型

4.燃烧分为两种,着火和爆炸,点燃和自燃都属于着火。

5.闪点是判断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对可燃性液体进行分类重要根据。

闪点<28℃为甲类,28℃≤闪点<60℃为乙类,闪点≥60℃为丙类。

6.对于液体、气体可燃物,其自燃点受压力、氧浓度、催化、容器材质和表面积与体积比等因素影响。

而固体可燃物自燃点,则受受热熔融、挥发物数量、固体颗粒度、受热时间等因素影响。

第三节燃烧方式及其特点

7.气体燃烧分为扩散燃烧与预混燃烧。

8.液体燃烧分为闪燃、沸溢、喷溅三个阶段。

9.固体燃烧分为蒸发燃烧、表面燃烧、分解燃烧、熏烟燃烧(阴燃)、动力燃烧(爆炸)。

第二章火灾基本知识

第一节火灾定义、分类与危害

10.火灾定义:

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燃烧所导致灾害。

11.按照燃烧对象性质火灾分为: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液体或可溶化固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气体火灾)、D类火灾(金属火灾)、E类火灾(带电火灾)、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火灾)。

12.按照火灾事故所导致灾害损失限度火灾可以分为:

死亡人数普通火灾3较大火灾10重大火灾30特别重大火灾

重伤人数1050100

损失财产1000万5000万1亿

只上不下,取不大于号时带等于号

13.火灾危害:

危害生命安全、导致经济损失、破坏文明成果、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节火灾发生常用因素

14.火灾发生常用因素:

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生产作业不慎、设备故障、玩火、放火、纵火。

第三节建筑火灾蔓延机理与途径

15.建筑火灾蔓延传热基本为:

热传导、热对流、热辐射。

16.延期扩散路线:

着火房间→走廊→楼梯间→上不各楼层→室外;着火房间→室外;着火房间→相邻上层房间→室外。

17.烟气流动驱动力:

烟囱效应、火风压、外界风作用。

18.烟气蔓延途径:

孔洞开口蔓延、穿越墙壁管线和缝隙、闷顶内蔓延、外墙面蔓延。

19.建筑火灾发展三个阶段:

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衰减阶段。

第四节灭火基本原理和办法

20.灭火基本原理:

冷却灭火、隔离灭火、窒息灭火、化学抑制灭火。

第三章爆炸基本知识

第一节爆炸概念以及分类

21.爆炸:

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映产生温度、压力增长或者两者同步增长现象。

22.爆炸分为:

物理爆炸、化学爆炸、核爆炸。

23.化学爆炸涉及:

炸药爆炸、气体爆炸、粉尘爆炸等。

第二节爆炸极限

24.气体和液体蒸汽爆炸极限通惯用体积分数(%)表达,普通,在氧气中爆炸极限要比空气中爆炸极限范畴宽。

25.可燃粉尘爆炸极限通惯用单位体积重粉尘质量(g/m³)表达。

26.爆炸极限是评估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大小根据,爆炸范畴越大,下限越低,火灾危险性就越大。

第三节爆炸危险源

27.引起爆炸直接因素:

物料因素、作业行为因素、生产设备因素、生产工艺因素、人故意破坏、自然灾害。

28.常用爆炸引火源有:

机械火源、热火源(高温表面、日光照射)、电火源(电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化学火源。

29.最小点火能量:

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每一种气体爆炸混合物起爆最小点火能量,当前都采用毫焦(mj)作为最小点火能量单位。

第四章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知识

第一节爆炸品

30.爆炸品分类:

整体爆炸、喷射爆炸、局部爆炸、局限爆炸、不敏感不爆炸、无危险爆炸。

第二节易燃气体

31.易燃气体分级:

I级爆炸下限<10%爆炸极限范畴≥12个百分点

II级10%≤爆炸下限<13%爆炸极限范畴<12个百分点

32.易燃气体火灾危险性体当前:

易燃易爆性、扩散性、压缩性和膨胀性、带电性、腐蚀性、毒害性。

33.可燃气体气体静电荷产生和杂质与流速关于。

第三节易燃液体

34.易燃液体分级

I级初沸点≤35℃

II级闪点<23℃,且初沸点>35℃

III级闪点≥23℃且≤35℃,且初沸点>35℃闪点>35℃且≤60℃,初沸点>35℃

35.易燃液体火灾危险性体当前:

易燃性、爆炸性、受热膨胀性、流动性、带电性、毒害性。

第四节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

36.易燃固体:

燃点高于300℃固体称为可燃固体,燃点低于300℃固体称为易燃固体。

第二篇建筑防火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建筑火灾因素

37.建筑火灾因素重要有电气火灾、生产作业类火灾、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放火和自燃、雷击、静电等因素引起火灾。

第二节建筑火灾危害

38.建筑火灾危害重要体当前危害人员生命、导致经济损失、破坏文明成果、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节建筑火灾原理和技术办法

39.建筑火灾防止技术办法有:

总平面布置、建筑构造防火、建筑材料防火、防火分区别隔、安全疏散、防排烟、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40.建筑总平布置中,要从建筑周边环境、地势条件、主导风向等方面综合考虑。

41.建筑构造防火惯用办法:

恰当增长构件截面积;对钢筋混凝土上构件增长保护层厚度;在构件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做耐火保护层;对钢梁、钢屋架以及木构造做耐火吊顶和防火保护层包覆等。

42.建筑材料防火应当遵循原则重要是:

控制建筑材料中可燃物数量,受条件限制或装修特殊规定必要使用可燃材料,应当对材料进行阻燃解决;与电气线路或发热物体接触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进行阻燃解决;楼梯间、管道井等竖向通道和供人员疏散走道内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43.防火分区涉及水平防火分区和竖向防火分区。

水平防火分区是指在同一水平面上,运用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以及防火水幕等分隔物,将建筑平面分为若干个防火分区;竖向防火分区指上下层分别用耐火楼板等构件进行分割。

44.防排烟系统分为排烟系统和防烟系统。

排烟系统是指运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外;防烟系统是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以及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系统。

45.建筑积极防火办法涉及:

灭火器材、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疏散系统等;

46.建筑被动防火办法涉及:

防火间距、防火构造、耐火级别、防火分区别隔、安全疏散办法。

47.建筑内可燃物分析时,应着重分析:

1.潜在引火源;2.可燃物种类以及燃烧性能;3.可燃物分布状况;4.可燃物火灾荷载密度。

第二章生产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析

第一节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

48.爆炸极限和自燃点是评估气体火灾危险性重要指标。

气体比重和扩散性、化学性质活泼性、带电性以及受热膨胀性等也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其火灾危险性。

49.闪点是评估液体火灾危险性重要指标(评估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指标是蒸汽压,蒸汽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越低)。

液体爆炸温度极限,受热蒸发性、流动扩散性和带电性也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标志。

50.对于绝大多数固体来说,熔点和燃点是评估其火灾危险性重要标志参数。

此外,还应从其反映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性、腐蚀性以及放射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51.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量较少,局限性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状况拟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某些拟定,火灾危险性较大生产某些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比例不大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油漆工段不大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局限性以蔓延到其她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生产某些采用了有效防火办法;丁戊类厂房内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立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比例不不不大于20%。

52.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以及举例

生产类别火灾危险特性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甲类生产物质:

1.闪点不大于28℃液体;2.爆炸下限不大于10%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物质;4.常温下遇水能引起燃烧物质

乙类生产物质:

1.闪点不不大于或等于28℃且不大于60℃液体;2.爆炸下限不不大于等于10%气体;3.不属于甲类氧化剂;4.助燃气体;5.不属于甲类易燃固体;6.闪点不不大于或等于60℃液体雾滴以及浮游状态粉尘、纤维。

丙类生产物质:

1.闪点不不大于或等于60℃液体;2.可燃固体。

丁类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生产,难燃物品生产

戊类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生产

53.上述分类中,甲乙丙类液体分类,以闪点为基准。

将甲类火灾危险性液体闪点基准定为不大于28℃,乙类定为不不大于等于28℃并不大于60℃,丙类定为不不大于60℃,这样划分甲乙丙是以汽油、煤油、柴油闪点为基准。

54.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重要是看整个生产过程中每个环节与否有引起火灾也许性,并按其中最危险物质拟定,重要考虑:

生产中使用所有原材料性质;生产中操作条件变化与否会变化物质性质;生产中产生所有中间产物性质;生产中最后产品以及副产物性质。

第二节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

55.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与生产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致,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种,但是要注意,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不不大于物品自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不不大于物品自身体积1/2时,应按丙类拟定。

第三章建筑分类与耐火级别

第一节建筑分类

56.建筑分类按照使用性质分类分为:

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

57.民用建筑按照功能和建筑高度分类,重要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或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多层民用建筑。

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二类

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不大于54米住宅建筑(涉及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7米,但是不不不大于54米住宅建筑(涉及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不不大于27米住宅建筑(涉及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不不大于50米公共建筑;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不不大于1000㎡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她各种功能组合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4.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100万册图书馆、书库除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以外其她高层民用建筑1.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4米单层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不不不大于24米其她民用建筑

58.工业建筑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两大类。

59.建筑分类按照建筑高度分类分为:

单层、多层建筑(27米如下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7米住宅建筑和其她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4米非单层建筑)。

第二节建筑材料燃烧性能以及分级

60.建筑材料以及制品燃烧性能级别分为四级:

A/B1/B2/B3。

燃烧性能级别名称燃烧性能级别名称

A不燃材料B2可燃材料

B1难燃材料B3易燃材料

第三节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61.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准时间-温度原则曲线进行耐火实验,从受到火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这段时间,用小时表达。

62.影响耐候极限因素:

1.材料自身属性;2.构配件构造特性;3.材料与构造件构造方式;4.原则所规定实验条件;5.材料老化性能;6.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规定。

63.建筑材料对火灾影响有四个方面:

一是影响点燃和轰然速度;二是火焰持续蔓延;三是助长了火灾热温度;四是产生浓烟以及有毒气体。

64.依照火灾记录数据来看,88%火灾可在1.5h之内扑灭,80%火灾可在1h之内扑灭,因而将一级建筑物楼板耐火极限定为1.5h,二级建筑物楼板耐火极限定为1h,如下级别则相应减少规定。

在建筑中起重要支撑作用柱子,其耐火极限值规定相对较高,一级耐火级别建筑规定3.0h,二级耐火级别建筑规定2.5h。

第四节建筑耐火级别规定

65.不同耐火级别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耐火级别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墙防火墙不燃3小时不燃3小时不燃3小时不燃3小时

承重墙不燃3小时不燃2.5小时不燃2小时难燃0.5小时

楼梯间、前室墙、电梯井墙不燃2小时不燃2小时不燃1.5小时难燃0.5小时

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不燃1小时不燃1小时不燃0.5小时难燃0.5小时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不燃0.75小时不燃0.5小时难燃0.5小时难燃0.25小时

柱不燃3小时不燃2.5小时不燃2小时难燃0.5小时

梁不燃2小时不燃1.5小时不燃1小时难燃0.5小时

楼板不燃1.5小时不燃1小时不燃0.75时难燃0.5小时

屋顶承重构件不燃1.5小时不燃1小时难燃0.5小时可燃性

疏散楼梯不燃1.5小时不燃1小时不燃0.75时可燃性

吊顶不燃0.25小时难燃0.25时难燃0.15时可燃性

66.不同耐火级别民用建筑相应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耐火级别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墙防火墙不燃3小时不燃3小时不燃3小时不燃3小时

承重墙不燃3小时不燃2.5小时不燃2小时不燃0.5小时

楼梯间、前室墙、电梯井墙不燃2小时不燃2小时不燃1.5小时难燃0.5小时

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不燃1小时不燃1小时不燃0.5小时难燃0.5小时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不燃0.75小时不燃0.5小时难燃0.5小时难燃0.25小时

柱不燃3小时不燃2.5小时不燃2小时难燃0.5小时

梁不燃2小时不燃1.5小时不燃1小时难燃0.5小时

楼板不燃1.5小时不燃1小时不燃0.5时可燃

屋顶承重构件不燃1.5小时不燃1小时可燃0.5小时可燃性

疏散楼梯不燃1.5小时不燃1小时不燃0.5时可燃性

吊顶不燃0.25小时难燃0.25时难燃0.15时可燃性

67.民用建筑耐火级别应依照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拟定,并应符合下列几项规定: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68.建筑高度不不大于100米民用建筑,其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小时,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小时和1小时。

69.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70.二级耐火级别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小时,当房间建筑面积不不不大于100㎡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小时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小时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级别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71.二级耐火级别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级别医疗建筑、中小学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小朋友用房和小朋友游乐厅等小朋友活动场合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小时;二、三级耐火级别建筑中门厅、走道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72.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节点外露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办法,且节点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耐火极限。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第一节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73.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要设立在都市边沿或相对独立安全地带。

74.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地方,避免火灾对周边环境导致威胁;若布置在地势高处,则应采用防止液体流散办法。

乙炔站等遇水产生可燃性气体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公司,禁止布置在也许被水沉没地方。

7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常年主导风向下风或侧风向。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并选取通风良好地点独立设立。

易燃材料露天堆场宜设立在天然水源充分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76.防火间距拟定原则:

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计算。

77.一、二级耐火级别低层建筑,保持6-10米防火间距;一、二级耐火级别多层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定为6米;其她三四级耐火级别民用建筑在一二级耐火级别基本上有所增长。

78.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近来距离计算。

如外墙有凸出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某些外缘算起。

79.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防火间距不适当不大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防火间距不适当不大于30米。

80.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以及与戊类仓库防火间距可按照规定减小2米,单多层戊类厂房与戊类仓库之间防火间距规定为一二级10米,三级12米,四级14米。

81.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生活用房应按照民用建筑拟定,与所属厂房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6米。

8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不大于4米。

83.两座丙丁戊类厂房(或厂房与仓库)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不不大于该外墙面积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照规定减少25%。

84.两座一、二级耐火级别厂房(或厂房与仓库),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面厂房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时,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设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水幕,或设立防火卷帘时,乙类厂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6米,丙丁戊类厂房(或厂房与仓库)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4米。

85.发电厂内主变压器:

其油量可以按照单台拟定。

86.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防火间距不适当不大于30米。

[与75项相似,甲类厂房与乙类厂房同重要公共建筑防火间距规定相似。

]

87.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防火间距,不不大于规定距离,用不燃材料制作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拟定。

88.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适当不大于5米,围墙两侧建筑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防火间距规定。

89.甲类仓库之间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不不大于2t,第1、2、6项物品储量不不不大于5t时,不应不大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13米。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既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物质;4.常温下遇水能引起燃烧物质))(1.闪点不大于28℃液体;2.爆炸下限不大于10%气体;6.受撞击摩擦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发生爆炸物质)

90.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防火间距,依照一二级,三级,四级防火间距分别为10米,12米,14米,可以按照此间距减少2米。

91.乙丙丁戊类两座仓库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是丙类不应不大于6米,丁戊类不应不大于4米,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不不大于仓库最大容许占地面积规定,其防火间距不限。

92.除乙类第6项物品[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并能引起自燃物质]外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适当不大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50米,与铁路,道路等防火间距不适当不大于与甲相似。

93.[甲类仓库距离厂外铁路路线中心线距离不不大于40米,距离厂内铁路路线中心线距离不大小30米,距离厂外道路路边距离不不大于20米,距离厂内重要道路路边距离不不大于10米,距离厂内次要道路路边距离不不大于5米。

]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她民用建筑

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391114

裙房和其她民用建筑一二级9679

三级11789

四级1491012

94.相邻两座单、多层民用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不不大于该外墙面积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照规定减少25%。

[丙丁戊类厂房或厂房与仓库相邻也符合此规定]

95.两座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处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屋面15米以及如下范畴内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96.相邻两座高度相似民用建筑,都是一二级耐火级别,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97.相邻两座民用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耐火级别不低于二级,屋面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不大于4米。

98.相邻两座民用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耐火级别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处较低一座建筑屋面15米以及如下范畴内开口部位设立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立防火分隔水幕或规范规定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3.5米,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不大于4米。

99.耐火级别低于四级民用既有建筑,其耐火级别可按照四级拟定。

100.建筑高度不不大于100米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容许减小条件是,仍不能减少。

101.防火间距局限性时消防技术办法:

1.变化建筑物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减少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变化房屋某些机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耐火级别;2.调节生产厂房某些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数量,提高某些构件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3.将建筑物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开口面积;4.拆除某些耐火级别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新建筑物相邻原有陈旧建筑物;5.设立独立室外防火墙,在设立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顾此失彼。

[详细到有关建筑物,有针对性解决防火间距局限性问题]

第三节建筑平面布置

102.建筑布置原则:

1.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内部和外部蔓延,并未人员疏散、消防人员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2.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影响;3.消防人员能以便进行救援、运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4.有火灾或爆炸危险建筑设备设立部位,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导致影响或危害或采用有效办法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蔓延扩大。

103.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

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合布置,不应在人员密集场合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104.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立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立在地下三层,当常压燃气锅炉距离安全出口距离不不大于6米时,可设立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做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不不大于或等于0.75可燃气体为燃料锅炉,不得设立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

105.锅炉房、变压器室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立宽度不不大于1米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不大于1.2米窗槛墙。

106.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她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不燃烧体隔墙和1.5小时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要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立甲级防火门窗。

107.当锅炉房内设立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不不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方式,当必要在防火墙上开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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