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商转帐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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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商转帐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集中式银商转账协议
甲方:
个人客户填写:
甲方姓名:
银行结算账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联系电话:
单位客户填写:
甲方名称:
银行结算账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
法人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银行:
95588网址: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结算规则的规定以及乙方现行有关业务管理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参与市场的资金转账服务(下称银商转账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双方声明
第一条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大宗商品交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提供新资料给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甲方同意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
(五)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开展大宗商品交易资金划转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二)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为甲方办理银商转账业务。
(三)乙方已与市场签署协议,甲方可从交易市场获取该协议文本,并仔细阅读该协议责任条款,准确理解有关各方责任。
注:
如无特别说明,市场在本协议以下条款均称之“交易市场”。
第二章业务开通
第三条乙方为甲方提供银行柜面银商转账业务服务。
甲方应首先在交易市场开立会员资金账户,经该交易市场备案后,并通过乙方经办网点建立银商转账关系后,方可办理银商转账业务。
第四条甲方(单位交易商)申请建立银商转账关系可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与在交易市场开户时使用的证件信息一致),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到乙方经办网点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和预留印鉴的《单位客户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申请书》(乙方提供),并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第五条甲方(个人交易商)在乙方营业网点申请建立银商转账关系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活期存折、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填制《个人客户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申请书》(乙方提供),并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第三章资金划转
第六条甲方可通过乙方或交易市场提供的渠道发出转账指令,将大宗商品交易资金从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中划入交易市场在乙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简称银转商),或者将资金从交易市场在乙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简称商转银),同时由交易市场系统根据资金划转情况,增加或减少甲方的会员资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甲方通过乙方网点办理银商转账业务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甲方是单位客户的需加盖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甲方是个人客户的需提供活期存折、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并正确输入有效密码。
银转商时,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的余额必须大于甲方转出金额与手续费金额的总和。
第八条商转银时,甲方的可转出金额、单笔可转出的最高限额、每日累计可转出金额、每日累计可转出次数及变动情况等受甲方在交易市场开立的会员资金账户控制。
如因交易市场对交易商转出控制等原因造成转账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甲方可通过乙方经办网点查询银商转账交易情况。
第十条银商转账的交易时间受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交易市场系统在乙方系统中签到时间的双重约束,即在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且交易市场系统在乙方系统成功签到之后、签退之前。
第四章费用标准
第十一条乙方按下列方式和标准向甲方收取转账手续费,如有变动,以乙方公告为准。
交易商类型
收费类型(单位:
人民币元)
按笔收费
同城
异地
个人交易商
0
5
单位交易商
0
10
第十二条甲方的转账交易手续费在银商转账发生时由乙方实时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户名)扣收。
第五章业务变更和撤销
第十三条银商转账业务的变更申请手续
(一)甲方(单位交易商)需变更银行账号的,必须先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申请变更并办妥备案手续后,持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开具的《会员银行账号变更证明》再到乙方经办网点办理旧账号银商转账关系撤销及新账号银商转账关系建立手续,所需提供的资料比照本协议第四条执行。
(二)甲方(个人交易商)需变更银行账号的,必须先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申请变更并办妥备案手续后,持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开具的《会员银行账号变更证明》再到乙方经办网点变更手续,所需提供的资料比照本协议第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银商转账业务的撤销申请手续
甲方(单位交易商)撤销银商转账业务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乙方经办网点,填写撤销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经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撤销手续,所需提供的资料比照本协议第四条执行。
甲方(个人交易商)撤销银商转账业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用于银商转账的活期存折、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到乙方经办网点,填写撤销申请书,经乙方审核无误后办理撤销手续。
第六章协议双方的责任条款
第十五条甲方应妥善保管预留印鉴、密码及安全介质,任何使用甲方预留印鉴、密码或数字签名进行的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甲方指令,甲方因保管不当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个人交易商)应妥善保管开通银商转账业务的活期存折、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若不慎遗失,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由于甲方开立会员资金账户的交易市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与乙方有关约定,或交易市场在乙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转账,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乙方需按国家法律法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与其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划转甲方的大宗商品交易资金。
第十九条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另有规定或甲方指示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二十条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乙方服务系统无法接收银商转账委托指令,或由于甲方资金账户所在交易市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转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甲方应当与交易市场以及乙方共同协商采取其他资金划拨方式办理资金划转。
第七章终止及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未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终止本协议:
(一)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二)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义务等违约情形。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合法情形。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乙方终止本协议,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的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及时到乙方办理撤销银商转账业务的手续。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在乙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至甲方撤销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转账指令。
如超过规定时间甲方仍未到乙方办理撤销手续,乙方有权主动停止甲方的银商转账业务。
第二十五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签署后,如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有关条款与法律法律、监管规章、交易规则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至乙方依据第七章有关条款办理相关终止手续完结止或甲方办理撤销手续止。
如甲方开立会员资金账户的交易市场与乙方的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中涉及甲方的条款,对单位交易商和个人交易商都有效,如有特别注明的,仅对注明的客户有效。
第三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自甲方(个人客户签字、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银行印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客户)盖章:
甲方(个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一:
个人客户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申请书
附件二:
单位客户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申请书
附件三:
转账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