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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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

大写:

人民币元,小写:

人民币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

四、分包人应提供下列资料经承包人审核后复印存档:

(一)企业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分包项目经理任职文件及分包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四)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安全资质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爆破作业相关人员证书等)。

五、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六、分包人投入本工程的资源:

(一)技术人员:

(二)管理人员:

(三)机械设备:

(四)材料:

七、分包人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元(分包合同价款的5—10%,在合同签定前七天交纳。

八、分包人的质量保证金:

(分包合同价款的5—10%,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由承包人坐扣。

九、分包人的安全保证金:

(分包合同价款的1—2%,在合同签定前七天交纳。

十、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本合同协议书;

(二)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三)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四)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五)本合同条款;

(六)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十一、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二、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十三、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四、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五、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天后生效。

承包人:

(公章)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参见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可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6.指令和决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称: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

7.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7.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称: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承包人可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约定提供的设备和设施:

(4)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

(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2)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3)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7天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7)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

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等补偿。

如本合同第11.1

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按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l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4.工期延误

14.1双方约定工期可顺延的情况:

14.2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

15.暂停施工

15.1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

16.工程竣工

16.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分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8.安全施工

18.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安全保证金的额度按照协议书第八条,具体执行方法为:

18.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18.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19.2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0.2分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3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21.2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分包人根据以下指令提出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

(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22.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和份数为:

23.2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5.质量保修

25.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当发生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顺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条款第12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条款第17.l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为:

26.3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27.4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

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解决争议方式为:

2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l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3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约定为:

31.担保

31.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约定为: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

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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