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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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讲座课件.ppt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婚姻家庭篇,婚姻是建筑一个“家”,而非一间“屋子”。

-婚姻格言婚姻的成功取决于两个人,而一个人就可以使它失败。

-婚姻格言,第一节婚姻家庭法合法婚姻的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双方自愿,必备条件符合法定婚龄,法定条件一夫一妻制,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禁止条件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可结婚疾病的人结婚法定手续履行结婚登记,结婚,无效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二、订婚,订婚(婚约)有法律效力吗?

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如何处理?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

婚约是当事人自愿采用的表示或者巩固恋爱关系的方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或订婚没有作任何规定。

因此,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约订立后,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

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就可以解除,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办理任何法律上的手续。

法律不调整婚约关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视婚约为儿戏。

当事人应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慎重对待婚约,切记轻率,更不允许以订婚为名索取钱财或者玩弄异性,否则,应视情节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予以妥善解决。

恋爱或订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互赠的衣物或者游玩的花费等,按赠与处理。

但属双方定情信物或者具有家庭纪念意义的财物,一方要求归还的,以归还为妥。

三、彩礼,如果属于以下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使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四、同居,1、同居关系处理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产生了纠纷,法院可以干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或者两人未婚同居后一方要分手而另一方死缠烂打就是不同意的,起诉到法院,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一般按照共有财产来处理。

同居期间的子女关系,双方都有抚养义务,比照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处理进行。

那么一方对另一方的书面承诺,是否有效呢?

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按照自然人的财产关系来处理,自然人仅凭欠条,不一定能证明有借款,还要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小华和小青的欠条一看而知不是真实的借款,只是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找不到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五、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案例,2008年10月12日,张先生通过郑州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简称房产公司)介绍,与刘女士签订了一份房产交易成交确认合同。

合同约定:

张先生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一套面积87平方米的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女士;刘女士需交纳购房定金1万元,张先生需提供房产证或者原购房手续等。

双方还约定,双方交纳的现金或手续由见证人房产公司代为保管。

合同签订时,刘女士就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

可两天后,刘女士突然接到房产公司的电话,张先生又不愿卖房了,说其妻王女士不同意,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暂时返还定金1000元。

接到电话,刘女士非常生气,考虑之后,她不再要求张先生履行合同,取回了张先生返还的定金1000元以及自己交给房产公司的定金1万元。

证据显示夫妇一起签订委托售房协议,此后,刘女士要求张先生继续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但遭到张先生拒绝。

协商不成,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刘女士认为,是张先生看到房价不断上涨,不愿意卖房了。

张先生不同意。

庭审时,他说,刘女士起诉事实不属实,房子是他和妻子王女士共同所有,依据法律规定,其没有单独出售的权利。

合同签订当天,王女士不在现场,该合同不成立。

事后王女士也不同意卖房,他也没收到刘女士交纳的定金,不存在返还定金的问题。

见证人房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席了法庭,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10月14日,也就是张先生拒绝卖房当天,张先生夫妇一起与房产公司签订委托售房协议。

该协议中注明:

“2008年10月12日张先生代表其夫妇二人和刘女士签订的房产交易成交确认合同,他们自愿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房屋系张先生与王女士夫妻共有财产,张先生在出卖该房屋时,应与妻子王女士协商一致。

在王女士称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张先生无权单独处理房产,张先生与刘女士所签订的房产交易成交确认合同系效力待定合同。

但从房产公司提供的委托售房协议显示,王女士也有出卖该房屋的意愿,故2008年10月12日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房产交易成交确认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及有关政策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王女士辩称她不知情且也不同意出卖该房屋,显然与事实不符。

判决张先生夫妇双倍返还刘女士定金;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夫妻个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六、房产问题,1、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处理原则子女为结婚接受父母赠与财产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十分普遍。

男方定亲需有彩礼,女方出嫁必送嫁妆,已经成为传统的理念,但由于约定不明在离婚或者发生纠纷时就难于掌握。

为此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婚前购买房屋处理原则,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人名下归一方所有。

婚前一方购买、产权证在婚后取得归个人所有。

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一次性付清全款,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产权证在婚后取得的也归个人所有。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一夫妻名义共同清偿贷款,房屋为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后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

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但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

有证据证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时基于双方协商,并为共同所有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题下进行出资的,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但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3、婚后共同购买房屋的处理原则,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尚未付清,未取得房产证的如何分割?

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在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有两种处理方法;有的法院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待有产权证后再处理;还有的法院会按着已经交付的部分和增值部分平均分割,得房一方给予对方补偿,自己继续还贷。

当事人婚后购房,离婚时双方都要房的,按竞价原则处理。

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一般按以下情形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由双方竞价;、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继承,继承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行为。

1、继承人及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是指依法承受死者遗产的人。

继承人按继承顺序可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夫妻一方死亡后,遗产如何分割?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

“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4、遗产的分配原则,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四)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五)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遗嘱,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具有以下特征:

(一)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

(二)遗嘱必须是由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遗嘱是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行为。

(四)遗嘱是要式民事行为。

(五)遗嘱是依据法律规定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事行为。

6、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概念,它优先于法定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种类、数额,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制度。

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叫遗嘱继承人。

7、遗嘱有哪些形式?

公证遗嘱,即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

自书遗嘱,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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