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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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定稿

 

湖南省水利信息化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厅

二○○六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规范水利信息化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行为,积极推进水利信息化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有关政策、水利部《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和我省信息化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信息化包括水利信息基础设施、水利业务应用及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等内容。

水利信息基础设施由水利信息采集设施、水利信息网络、水利数据中心构成。

水利业务应用由利用信息技术来处理的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构成。

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由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构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信息化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条水利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平台公用、资源共享、突出重点、各负其责、分步建设”的原则,确保系统的先进性、实用性、安全性和可扩充性。

第五条水利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按照“保运行、保安全、保信息更新、保系统效益充分发挥”的原则,健全机构,落实人员,保障经费。

第六条水利信息化系统的信息采集和更新应当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标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完整性、可靠性及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性。

第七条 在水利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湖南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机构。

湖南省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厅信息中心,为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厅直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也应当成立水利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工作机构,主管辖区内水利信息化工作。

第九条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水利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水利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查(组织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审查,配合厅规划计划处组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的审查),组织进行水利信息化建设的协调、检查、监督、验收和后评价,组织实施具有全局性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组织推广通用业务应用软件,组织和协调全省水利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水利信息化工作的宣传、评比考核和技术交流培训,组织制定水利信息化发展的政策、措施、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其它各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水利信息化规划,立项阶段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

第十一条立项阶段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全省水利信息化规划》由厅信息中心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

厅直各单位、各市(州)和各县(市、区)的水利信息化规划由本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由国家和省投资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各单位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后,报水利厅信息中心汇总;其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由厅规划计划处组织审查,报省水利厅和省发改委审批;其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信息中心组织审查,报省水利厅审批;由各市(州)、县(市、区)投资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审查,报同级水利(水务)局和发改委审批。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基建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由水利厅审批的项目,厅信息中心应当参加审查;由厅直各单位、各市(州)和县(市、区)审批的项目,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参加审查。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在国家有关信息化规划和全省水利信息化规划的框架下进行,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设计方案的,须报原审批单位同意批准。

第十六条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项目法人单位名称,招标、采购和监理等情况应报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有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人员参与招标。

第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报保密部门批准。

安全与保密系统建设应当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

重大信息化项目应当通过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认证,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涉及国家和水利行业保密信息的信息系统应当与互联网实现物理隔离。

第十八条水利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遵循水利信息化技术标准和相关的规程规范。

第十九条承担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安装、培训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

第二十条全省水利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大水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应当把水利信息化项目作为水利基建项目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水利信息化建设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考虑在防汛费、水利基建费、水利事业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规费等经费中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水利基建项目中包括水利信息化项目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与水利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二十三条国家和省投资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厅信息中心或厅信息中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由各市(州)、县(市、区)投资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涉及安全保密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应当由保密部门负责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提交项目的财务决算报告、竣工报告、审计报告、项目监理报告、信息资源共享清单和完整的技术文档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在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半年内,应当由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的综合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第五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成果(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数据库等)应当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于有推广价值和创新突出的成果,有关单位可向科教部门申请成果鉴定,并申报科技进步奖励。

对实用性较强的成果,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专利。

第二十九条厅信息中心应当统一组织基础性的或对水利系统有较大影响的水利信息化成果的测评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六章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为保障水利信息化项目的正常运行和项目效益的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安全保密、文档管理、应急管理、机房管理、岗位责任等运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把水利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各项运行维护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建立健全项目预算及费用支出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各类业务应用系统的培训,应当把相关应用系统的操作使用作为上岗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培训工作没有到位的业务应用系统不得上线运行。

第三十四条水利信息化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全天候监控辖区内的网络运行状况,及时进行数据备份。

网络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互联互通。

第三十五条影响全局的核心设备及软件的维修、更换和升级应当报同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水利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要确保各核心设备具有良好的运行环境。

第三十六条凡需接入互联网的水利专网用户必须保证水利专网的运行安全、可靠,应当将连接互联网的方案和安全保密方案一并报厅信息中心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系统运行时,发生信息安全泄密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同时按照相关法律和条例追究信息泄密者的责任。

第七章项目的综合利用

第三十八条厅信息中心应当采取措施全面整合全省水利信息化的软、硬件资源,充分发挥综合效益,杜绝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利用全省水利系统统一的信息采集网络进行各类水利信息的采集。

厅信息中心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划逐步建设和完善全省水利信息采集网络。

第四十条各单位应当采用全省统一的水利计算机网络进行各类水利信息的交换和传递。

网络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公网资源。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在全省统一的基础数据库平台上进行各专业应用系统的开发。

厅信息中心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涉及全省的水利工程数据库、水利空间数据库、水文数据库、水利文档数据库以及水利综合数据库等基础数据库的建设。

第四十二条厅信息中心应当统一组织涉及全省的应用系统开发和推广,并做好新旧系统的衔接。

涉及全省的应用系统包括水利行政资源管理系统、网上水利信息传输交换系统、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水利公众服务系统等。

第八章水利信息资源管理

第四十三条水利信息资源是指全省水利行业各类业务信息、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计算机编码的信息、专业系统采集的原始信息等,包括各类文本信息、数据库信息、WEB页面信息和图形图像信息等。

第四十四条厅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开发全省水利信息资源,负责建立和维护相应的水利信息资源库,实现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互联互通和全面共享,为业务部门的信息采集、整理、汇总、发布和业务应用系统开发等环节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四十五条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及各市(州)、县(区、市)水利(水务)局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实时提供和更新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信息,协同厅信息中心全面开展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四十六条各业务部门要将各类自动测报系统采集的信息及时传送到厅信息中心。

自动测报系统包括山洪灾害预警系统、雨水情采集系统、灌区自动化系统、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电站和泵站自动化系统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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