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最新17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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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新17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

2016年全国最新17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汇总

田永春2016-03-1416:

10:

07补贴 汽车 标准阅读(48196)评论

(1)

  全国已有北京、深圳、西安、河北、长春、西安、山西、江苏、沈阳、哈尔滨、贵阳、武汉、青海、海口、新疆、内蒙古、乌鲁木齐17个省市明确了补贴标准,其中北京、深圳、西安、武汉、海口等城市延续了之前的补贴政策。

  在17个省市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中,北京、西安、河北、长春、山西、哈尔滨按国家标准1:

1比例补贴,沈阳按照国家1:

0.7-0.9比例补贴,青海按国标1:

0.5比例补贴。

深圳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8万元(包括购置和使用补贴),江苏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国家补贴

  2015年4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了《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2017-2018年的补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该政策的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

万元/辆)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

万元/辆)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注:

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

其中,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

万元/辆)

  

  地方补贴

  深圳补贴延续纯电动汽车最高补6万元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交通运输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临时延续新能源乘用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市场繁荣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临时延续执行《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号)中新能源乘用车的购置补贴和使用环节补贴政策,直至我市颁布实施新的财政支持政策为止,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北京按照国家标准1:

1比例补助

  2015年9月29日,北京市科委出台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办法明确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1:

1的比例确定补助。

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该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纯电动客车方面,2015年7月28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购买纯电动客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该政策规定了2015-2017年购买纯电动客车财政政策,按中央标准1:

1确定。

该政策实施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纯电动专用车方面,2015年3月30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发布《关于购买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在中央补贴基础上,本市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补助按中央标准1:

1确定,具体为:

按电池总容量计算,2015年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3.5万元;2016年和2017年补助标准按照2015年标准执行。

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汽车生产企业享受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该政策实施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西安补贴延续按国标1:

1补助

  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称,按照中、省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2014]32号)一年,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优惠政策延续执行期内,如中、省、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的有关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

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河北新能源车按国标1∶1补贴

  近日,河北省工信厅发布《河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 2020 年)》,在推广期内省级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1:

1比例对购车用户予以补贴。

规划显示,到2020年形成50万辆各类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其中乘用车35万辆、专用车10万辆、客车5万辆,实现总产值1000亿元。

在河北省建设充电站1000座、充电桩10万个,其中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车站、大型公共服务场所等实现全覆盖。

  长春按国标1:

1比例补贴

  2015年12月25日,长春发布的《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明确,依照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标准1:

1给予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中省、市财政部门各承担50%。

  山西电动汽车按国标1∶1补贴

  2015年11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和《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16年行动计划》。

意见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的标准给予省级营销补助。

到2020年,山西省电动汽车生产能力达到12万辆以上。

  江苏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3月3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江苏省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江苏省地方财政(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

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

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

万元/辆)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

万元/辆)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每辆补贴1.5万元;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4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

万元/辆)

  

  沈阳按地方与中央0.7-0.9:

1比例补助

  近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沈阳市对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与地方1:

0.9的比例进行补助;非公交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

0.7的比例进行补助。

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全价的60%。

  新能源公交车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对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享受沈阳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0.5倍奖励。

  哈尔滨纯电动车按国标1:

1补贴

  3月2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哈尔滨对在哈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和具有哈市户籍的居民,在哈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将车籍落户本市的,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

  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纯电动汽车按1:

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

0.8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

2017至2018年,补贴标准以2016年为基数不退坡。

国家和地方配套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通知明确,对在哈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其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整车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50万元奖励;其被工信部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改装车、专用车新能源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30万元奖励。

  贵阳新能源汽车按省1:

1标准补助

  近日,贵阳市出台了《关于促进贵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新能源汽车实施免摇号政策,直接核发专段号牌,尾号不限行。

此外,贵阳市补助标准按照贵州省补助标准的100%进行跟进补助,国家、省、市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贵阳市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车辆注册地)由市和所在区(市、县)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

同时,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武汉按国家标准1:

1给予补贴

  2014年10月22日,《武汉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发布,《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按国家

  青海按国标1:

0.5补贴

  近日,青海财政厅、商务厅和经信委联合印发了《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管理办法》,通知明确,2016-2020年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

0.5比例补贴。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补贴标准(单位:

万元/辆)2015—2020年青海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标准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客车补贴标准(单位:

万元/辆)

  

  

  注:

纯电动客车(纯电动公交车)补贴标准以2016年为基准,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补贴长度以10—12米纯电动客车为标准车,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贴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动车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标准按照上表纯动车续驶里程划分,其中,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补贴标准(单位:

元/辆)

  

  四、燃料电池车补贴标准(单位:

万元/辆)

  

  海口按国家标准60%给予补贴

  2014年9月10日,《海口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海口市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本地消费者,按新能源汽车获得中央补贴资金的6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省、市财政各补贴30%。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按配套基础设施主要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省、市财政各补贴20%,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新疆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购车补贴

  2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购车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充电设施用地和电价优惠等各项政策支持。

对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较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争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支持。

对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内蒙古新能源公交车最高补8万元

  2015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的通知》(内财办〔2015〕705号)。

根据通知,2015-2019年期间,对达到国家对内蒙古自治区制定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照其实际推广数量给予运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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