琶洲西区双塔路江海大道华南快速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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琶洲西区双塔路江海大道华南快速工程

 

琶洲西区双塔路(江海大道—华南快速)工程

 

勘察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方:

 

中国广州

2019年月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4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9

第一章

设计条款

………………………………9

第一条

定义

………………………………9

第二条

各方的义务

………………………………11

第三条

设计内容及界面划分

………………………………14

第四条

设计要求

………………………………15

第五条

投资控制

………………………………19

第六条

设计周期

………………………………20

第七条

设计费的计取及支付

………………………………20

第八条

设计服务与设计管理

………………………………22

第九条

设计违约和索赔

………………………………26

第二章

勘察条款

………………………………29

第十条

勘察内容

………………………………29

第十一条

发包方提供资料

………………………………30

第十二条

承包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31

第十三条

勘察费用、结算及付费方式

………………………………31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包方责任

………………………………33

第十五条

勘察违约责任

………………………………35

第三章

税费

………………………………35

第四章

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

………………………………35

第五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

………………………………36

第六章

不可抗力

………………………………36

第七章

文字约定

………………………………37

第八章

合同生效、解除与其它

………………………………38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39

附件一

《琶洲西区双塔路(江海大道—华南快速)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

………………………………39

附件二

《承包方承诺投入的设计及服务人员一览表》

………………………………40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方: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承担琶洲西区双塔路(江海大道—华南快速)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工作。

双方经充分谈判,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国际商业惯例的原则,就本项目的设计服务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和规章等;

7、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勘察设计方案。

二、合同设计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西区,为城市次干道,道路呈东西走向,项目全长约1942米,规划红线宽度为40米,部分展宽段为40-90米,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河涌迁改工程、管线迁改工程、隧道提升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管廊工程、绿化工程、永水、永电、施工临水、临电工程、交通工程及交通疏解工程等。

三、设计内容

合同范围及内容:

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河涌迁改工程、管线迁改工程、隧道提升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管廊工程、绿化工程、永水、永电、施工临水、临电工程、交通工程及交通疏解工程等。

四、设计规范、质量标准与计价依据

1.承包方提交设计成果文件深度应满足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和本合同附件一《琶洲西区双塔路(江海大道—华南快速)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2.承包方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应按中国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质量标准及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在项目运作中遇国家或地区颁布新的标准、规定、依据,按新标准、规定、依据执行。

设计中如遇国家和地区无相应规范、标准、依据的,由承包方提出建议,由发包方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所采用的标准、规定、依据或其解释。

五、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本项目勘察设计费中标价为人民币¥万元。

其中:

1.工程设计费用总额暂定为¥万元,工程设计费用采用以下方式计取:

按照中标文件的暂定工程建安造价¥万元,折算工程设计费综合包干费率为%,合同工程设计费总额暂定为¥万元;最终设计费基数按市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概算中的建安造价为准(设计费含全过程现场配合服务)。

2.本合同勘察费暂定为人民币¥万元,其中工程测量费¥万元,岩土工程勘察费¥万元,工程物探费¥万元,地形测绘费¥万元。

合同暂定价只作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勘察费的依据,在合同实施期间,按照实物工作量(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作量)计算,但费率浮动不变。

发包人不再支付合同中指明费用类别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六、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

2)合同实施期间各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

3)发包方针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而制订符合本合同原则的各项管理制度;协议书;

4)合同条款;

5)合同附件;

6)中标通知书;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承、发包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只有根据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文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更改和补充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各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认可的来往电报、信函、传真、会议纪要、有关本项目补充的书面协议以及经合同各方共同确认的文件等,均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

各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九、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十、设计开工时间:

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项目设计服务期满自动终止。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签约的每方各执一份;副本十六份,其中发包方执十二份,承包方执四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方: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20-

传真:

020-

地址:

广州市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邮政编码:

合同签定时间:

201年月日

合同签定地点:

中国广州市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章设计条款

第一条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1.1项目:

指琶洲西区双塔路(江海大道—华南快速)工程勘察设计。

1.2发包方:

指在本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设计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计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受人。

本合同中发包方指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1.3承包方:

指。

1.4承包方:

指在本合同中约定,为发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设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受人。

本合同中特指被发包方依法选定的负责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全部施工图设计和现场设计、服务的国内总协调设计单位及其合法承受人。

1.5专项分包方:

指被发包方、承包方接受的具有专项工程设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受人。

1.6设计联合体:

指被发包方接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方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担本项目的设计,共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对发包方承担连带的责任。

承包方不得以联合体内部分工为理由拖延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1.7设计负责人:

指承包方提供的本项目设计人员架构中指定的负责设计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8设计咨询单位:

指受发包方委托负责本项目设计咨询工作并取得相应设计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

设计咨询单位依据其与发包方签订的《设计咨询合同》行使职权,起到各阶段设计监理的作用,肩负各设计阶段对承包方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职责;检查各阶段设计所需的设计依据文件、规范、标准、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对各阶段的设计原则、设计文件等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设计咨询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按经发包方认可的咨询意见修改。

1.9设计咨询工程师:

基于本工程的复杂性,发包方将聘请专业设计咨询单位对本项目的设计过程实施设计咨询。

该单位派驻本项目的代表称为设计咨询工程师。

1.10发包方驻场代表:

指发包方委派的履行本合同的驻场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方在另文中约定。

1.11设计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

1.12合同价款(勘察设计费):

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勘察设计和勘察设计服务的款项。

1.13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书面确认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5设计:

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运作和设计服务。

1.16设计成果文件:

指由承包方提交的,供发包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满足投资与质量控制要求的,能作为下阶段设计依据的或能指导施工实施的各阶段设计图纸、文件、计算书及说明书(含设计变更)、效果图,政府报批所需的模型及存有AutoCAD系列软件生成的电子格式文件的光盘,工程估算、概算等技术资料。

1.17设计周期:

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天数。

1.18设计服务:

指承包方在实施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现场服务各阶段向发包方提供的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的活动以及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问题,协助发包方开展工程、设备与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参加设备与材料的看样定板、技术验收及工程验收、编写设计总结等活动(包括承包方委派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设计服务)。

1.19设计服务期:

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配合竣工结算及工程保修期内的技术服务)。

1.20设计变更:

指在承包方提交设计文件并经发包方评审同意后,在原设计范围内对设计文件进行的更改。

1.21完整性:

指承包方每次交付的文件是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全部文件。

1.22有效性:

指承包方每次交付的文件均符合合同约定的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1.23时限性:

指承包方每次交付的文件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周期的要求。

1.24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

均指经发包方驻场代表、设计咨询(监理)单位、设计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的通知、同意、指令、证明和决定。

1.25书面材料: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件。

1.26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7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他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他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设计周期变更的要求。

1.28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9天或月: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月指日历月。

1.30中国或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31国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二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2.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2.1发包方的权利:

2.1.1享有承包方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

2.1.2承包方在设计进度、设计质量、限额设计、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发包方有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包方还有权将承包方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2.1.3有权聘请国内外具相关资质的设计或咨询机构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单位,承包方应接受该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方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工作。

2.1.4有权对设计范围、设计内容作适当的调整,特别是对专业性较强的、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内容,发包方将视设计单位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保留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2.1.4.1合同签订前,对于专业性较强、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内容,发包方有权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

2.1.4.2承包方设计质量、设计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发包方有权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

2.1.4.3已交给承包方的设计内容,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与承包方协商后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

2.1.5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设计质量、限额设计的监督权。

2.1.6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方的权利。

2.2发包方的义务:

2.2.1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在约定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交设计所需文件与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有效性、时限性负责。

2.2.2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承包方设计费。

2.2.3负责组织国家建设程序规定的外部评审及确认活动,并负责完成设计成果文件报建、报批手续。

2.2.4负责组织承包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的工程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的活动除外)

2.2.5参与承包方要求进行的设计协调会议,协助解决设计中出现的商务与技术问题。

2.2.6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2.2.7应在施工现场免费给承包方驻场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含基本的办公家具(待定)、水、电、网络接口设备,其使用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2.8对承包方提出的有关影响设计进度的重大的技术问题,应尽快给予书面答复,是否增加设计工期,双方协商。

2.2.9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应由甲方履行的义务。

2.3承包方的权利:

2.3.1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收取勘察设计费。

2.3.2拥有勘察设计成果的署名权、学术论文引用权、企业内部使用权。

2.3.3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

2.3.4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承包方的权利。

2.4承包方的义务:

2.4.1承包方有义务对发包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等设计文件与资料中出现的错漏,及时指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确保该部分文件与资料的科学性及可实施性。

2.4.2承包方中任何一方因其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在发包方通知承包方后7天内承包方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中另一方履行该义务,并将该义务包含工作内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直接从未履约一方扣除,转付给另一方,履行该义务的另一方同时也承担该义务对应的责任和权利。

2.4.3承包方中任何一方因其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在发包方通知承包方后14天内承包方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则发包方有权因此而解除与未履约承包方的合同,并将未履约承包方的全部工作内容委派给另一方或重新确定的第三方设计单位(包括本相目专项分包方)执行。

2.4.4由于承包方中任何一方因其自身的过错未履约而导致发包方利益受损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中未履约一方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另一承包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2.4.5应按中国国内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及经发包方确认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内容及份数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文件及资料并对其负责。

2.4.6对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设计项目总协调、总负责,保证各设计单位之间的设计界面和工作内容清晰,不出现设计重复或交叉的现象,并保证本项目各接口工程的良好衔接。

2.4.7在明确承包方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合同附件的承诺派出足够的设计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做好自身负责的设计工作和总体设计管理工作。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方承诺提供现场服务。

对不称职的设计、管理及现场服务人员,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更换。

2.4.8应针对本合同约定项目特点编制详细的工作大纲,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双方商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2.4.9严格执行限额设计,按发包方的要求落实投资控制目标。

2.4.10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园林、交通、水利、航运、铁路等部门单位及周边建筑的协调,按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各类工程报批手续所需的设计文件资料,并协助发包方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

2.4.11在设计各阶段,应根据发包方或政府主管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查意见,在原定设计范围内对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

2.4.12在各阶段施工开始前,参与工程设计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活动。

2.4.13提供开展工程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所需的工程量清单、技术和质量标准,配合预询价、技术谈判、招标等工作。

2.4.14参与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参与对进场设备、材料有关性能、参数、规格的技术确认;协助制订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

2.4.15发包方因特殊专业或其他原因委托他人设计,承包方须积极配合。

承包方因特殊专业或其他原因委托他人设计,须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

除发包方同意的专项分包内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设计肢解分包。

2.4.16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发包方、代表发包方的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提出的书面意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

对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和没有描述的部分,双方应另行协商。

2.4.17应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发包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转让所有相关设计成果资料,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索赔。

2.4.18工程保险:

为保障本合同的顺利履行,承包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并收到预付款后45天内,由承包方向发包方出具生效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开工之日起,有效期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以年度续保形式投保)。

保险额度以设计费为上限。

2.4.19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应由乙方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设计内容及界面划分

3.设计内容及界面划分

3.1设计内容:

3.1.1设计范围:

本项目实施范围内方案设计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协助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设计跟踪服务及其他相关图纸设计、现场服务、协助财政评审及图纸评审、协助规划、水利、国土等各项基本程序的报建,及完成相关图纸、资料编制工作、竣工图审核。

3.1.2承包方根据发包方制定的《琶洲西区双塔路(江海大道—华南快速)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所规定本项目设计的规模、使用功能完成设计工作。

3.1.3发包方有权对实施范围、设计内容作适当的调整,特别是对专业性较强的、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内容,发包方将视设计单位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保留另行选择专业设计队伍的权利,且不因此免除承包方应有的总体设计管理责任。

3.1.4主要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以发包方制订的《琶洲西区双塔路(江海大道—华南快速)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为准。

3.1.5方案修改和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中关于方案设计应达到的设计深度要求,同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广州市政府职能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承包方在设计招标阶段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1.6地质详细勘察、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及考古调查勘探)、工程测量、测绘在承包范畴内。

3.1.7本项目中,在实施范围内,承包方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项目(包括勘察设计任务书所提及专业)的专业专项设计。

限于专业资质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的专项设计,由承包方报发包方同意后可进行专项分包。

方案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阶段的专项分包由发包方、承包方与该单位签定设计分包合同,专项分包设计费由承包方承担,交由承包方负责管理并承担全部技术、管理责任。

特殊专业的专项设计由发包方另行分包,由发包方、承包方及该单位签定设计分包合同,设计费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负责总体设计管理及相关专业的协调工作,专项设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3.1.8专项分包设计文件中,需承包方校核确认的部分由承包方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并盖章确认。

第四条设计要求

4.设计要求

4.1对设计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符合性要求:

4.1.1承包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

4.1.2承包方应在设计文件中列出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名称、编号与版本。

4.1.3由于工程设计的特殊需要对设计规范、规程中非强制性的条文,允许稍有选择和突破,但承包方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提交充分的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发包方论证同意后以文件形式认可。

4.1.4承包方应充分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于本项目,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规范、标准提出的要求。

4.2对各阶段设计文件设计深度的要求

4.2.1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中对各阶段、各专业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和设计任务书(附件一)的要求。

施工图设计深度应满足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施工要求。

4.2.2方案设计

4.2.2.1方案设计文件为向规划、国土等部门各阶段报建所需提供图纸(包含向项目涉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图纸),包括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书、各专业设计图纸。

承包方应在其提交的投标方案的基础上,按专家意见和发包方要求进行完善,达到报建送审要求,并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进行调整。

4.2.2.2方案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实施性方案应达到和满足进行初步设计的要求。

4.2.2.3承包方应根据实施方案提交投资估算编制说明及投资估算表。

4.2.2.4结构体系应进行初步的计算,保证结构方案是可行的。

4.2.2.5承包方对各专业采用的新技术应作详细的介绍,以便进行评审和据以进行下一步的设计。

4.2.2.6在深化方案设计时,承包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设计中确有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并在初步设计之前提交给发包方审查确认,经发包方确认后,承包方方可在方案设计中采用并应及时提供试验方案及要求。

4.2.2.7所提交成果在满足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需要数量要求基础上,需另提供图纸三份,电子文档光盘4份(无加密,cad版本)交发包人。

4.2.3初步设计

4.2.3.1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书、各专业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和材料表、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概算书。

初步设计文件均以各工程子项为编制单位。

4.2.3.2初步设计阶段须对结构体系、主要设备选型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使设计具备技术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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