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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卡使用手册.docx

北京社保卡使用手册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说明

目录

1.社会保障卡门诊就医须知------------------------------1

2.持社会保障卡门(急)诊就医注意事项------------------3

3.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须知------------------------4

4.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挂失、补(换)卡流程----------------5

5.社会保障卡相关政策解释------------------------------5

6.社会保障卡问题答疑----------------------------------6

7.社保卡问题汇总----参保人篇-------------------------10

8.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15

社会保障卡门诊就医须知

1.“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启动后,参保人员就医是否必须带社会保障卡?

答:

是的。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带上社会保障卡。

由于2009年是“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第一年,参保人员就医时在带上社会保障卡的同时,还要带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蓝本)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

2.参保人员什么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全额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可进行报销?

答:

如遇有急诊未持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社会保障卡等情况就医的,仍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不能在医院直接完成实时结算,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要按照原流程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3.持社会保障卡就医门(急)诊诊疗费怎么报销?

答:

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挂号时,门(急)诊诊疗费由原累加后按比例支付,调整为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4.持社会保障卡怎样看病?

答:

首先,在挂号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障卡,现金交纳个人自付、自费费用,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其次,到诊室看病时,要向医生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第三,交费时,须将社会保障卡和交费单据一起交给结算人员,缴纳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费用;最后拿到结算单据后,认真核对单据上的各项内容,收回社保卡。

5.如何读懂实时结算收费票据?

答: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后,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计算机打印的收费票据。

收费票据除定制内容外,还打印有本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结果。

“其中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能够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

“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指按政策规定,根据参保人员身份及本年度发生费用累计情况,对本次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进行分解后,应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与支付的费用总额;

“本次个人负担”指本次费用中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总额,包括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和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

“本次个人现金支付金额”即需要参保人员现金交纳的本次个人负担金额;

“本年度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累计支付”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为参保人员已累计支付的总额;

当次就医医疗费用总额=“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本次个人负担”。

6.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如何看病?

答:

参保人员在申请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要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采集有关的信息,并上传费用明细。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全额收取现金,出具相关单据,参保人员持新的社会保障卡按原流程进行医疗费用申报。

7.持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怎样看病?

答:

持卡人员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定点医疗机构将全额收取现金,为参保人员出具相关单据,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按原流程进行医疗费用申报。

8.怎样了解社会保障卡就医相关政策?

答:

参保人员对“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政策有不明白的,可以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只收市话费)了解具体内容,查询社会保障卡信息可拨打服务热线96102(只收市话费)。

 

 

持社会保障卡门(急)诊就医注意事项

 

持社会保障卡门(急)诊就医注意事项

一、已发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启动门(急)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参保人员就医需携带的相关证件:

参保人员就医时要带好“一卡两册”,即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蓝本”)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

2、挂号:

参保人员在挂号时应主动出示社保卡,门(急)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

3、就医:

参保人员凭挂号条到诊室看病时,应主动向医生出示社保卡和病历手册,并保证病历手册的连续使用。

4、交费:

参保人员在交费时,应将社保卡和交费单据一并交给收费人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垫付,参保人员仅缴纳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费用。

拿到结算单据后,应认真核对单据上的各项内容,同时收好社保卡。

5、相关检查、治疗及取药:

部分医院要求患者在做检查、治疗或取药时再次出示社保卡,参保人员应按医院要求出示社保卡及相关材料。

二、已发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未启动门(急)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由于我市“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滚动推开,定点医疗机构逐步实现持社保卡就医,因此,参保人员持“一卡两册”在未启动门(急)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全额现金结算医疗费用,但必须持社保卡和医疗费用单据按原流程报销医疗费用。

已发社保卡的退休人员易地安置、在职人员长期驻外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异地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应持社保卡和医疗费用单据按原流程报销医疗费用。

三、未发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仍需按原规定携带蓝本就医,并按原流程报销医疗费用。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须知

一、社会保障卡解决了什么问题?

答:

可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解决了原来手工报销周期长和占压个人资金的问题,所有退休人员和参保缴费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就可以了。

二、参保人员如何领取社会保障卡?

答:

1、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2、在职介、人才中心存档的参保人员到职介、人才中心领取;

3、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一律到街道社保所领取。

三、首次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个人是否缴纳费用?

答:

不收取个人费用。

四、社会保障卡内的信息到哪儿进行查询?

答:

1、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

2、可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查询;

3、也可到设置在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电子触摸屏)上进行自助查询。

五、社会保障卡丢失后怎么处理?

答:

应先进行预挂失。

预挂失有三种方式:

1、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预挂失;

2、可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书面预挂失;

3、也可在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上进行自助预挂失。

六、预挂失的有效期是多少天?

答:

预挂失的有效时间为10天,超过有效时限自动解挂。

七、能否撤销预挂失?

答:

如果在预挂失有效期内找回社会保障卡,急需看病就医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撤销预挂失手续。

八、如何办理正式挂失与补卡?

答:

持卡人在确认遗失的社会保障卡无法找回,须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手续。

15个工作日后,申请补卡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申办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九、正式挂失后能否撤销挂失?

答:

不能。

原社会保障卡已作废。

哪些情况需进行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答:

当参保人员发生在职转退休、残疾军人参保、转换险种、特种病审批的情况时,由参保单位携带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到区县社保中心或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十、什么情况需要换卡,如何办理?

答:

因卡片污损、残缺无法辨认卡面信息及不能在读卡机具上使用的,持卡人需持原卡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15个工作日后,申请换卡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十一、补(换)卡是否收取费用?

答:

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补(换)卡收费标准,只收取制卡工本费20元/张。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挂失、补(换)卡流程

一、预挂失

1、拔打社保卡服务热线96102(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预挂失;

2、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预挂失;

3、在社保卡服务网点、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置的自助终端电子触摸屏上进行自助预挂失。

经确认后,挂失的社保卡停止结算功能。

特别提示:

如果您在预挂失后找回原卡,如不急需看病就医则不需撤销挂失,预挂失10天后自然解挂,社保卡恢复正常使用;如果急于看病就医可到本市任意的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撤消挂失手续。

二、正式挂失与补卡

正式挂失手续应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下(如行动不便、高龄等)可委托他人代办。

挂失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在正式挂失的同时应办理补卡手续,当场填写《申请单》,交给社保卡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办理后开具《领卡证明》,该证明可作为补卡人补卡期间的临时就医凭证。

15个工作日后,补卡人持本人的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社保卡服务网点领取新卡。

三、换卡

因卡片污损、残缺无法辨认卡面信息及不能在读卡机具上使用的,持卡人需持原卡和本人身份证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15个工作日后,申请换卡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社保卡服务网点领取新卡。

社会保障卡相关政策解释

一、持卡就医仍以选定医院为准

实行持卡就医后,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以医保手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二、就医不带卡不能报销

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社保卡。

未出示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能支付。

参保人员因急诊、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补换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等情况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按原流程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三、社保卡补办过程中就医须带《补(换)卡证明》

在社保卡补办的过程中,如果您病了,也不用着急。

在补办新卡时,社保卡服务网点会为您开具一张《补(换)卡证明》,您可以拿着《补(换)卡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并保留处方明细、收费单据,按原规定报销。

四、持社保卡就医后现行门诊起付线政策不变

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后,门诊起付线标准和原来规定一样,即参保人员门诊费用一个年度内只扣一个起付线:

在职人员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

政策规定门诊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我市的个人帐户资金已划入银行存折自由支取,因此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就医时需要全额付费。

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个人只负担应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使用社保卡之前应尽早将手中已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单据报销。

如持卡就医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尚未申报的,持卡就医时在起付线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需要交全费,超过起付线部分的费用,只需交纳自己自费和自付部分。

领卡前未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需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原流程报销,报销时不会再次扣除起付线。

五、持卡就医后个人帐户管理方式不变

目前个人帐户管理的政策没有调整。

持卡就医后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金额仍按月划入参保人在北京银行的医保专用存折中,个人帐户资金仍可在银行自主支取。

六、门诊挂号诊疗费用定额支付2元

自2009年6月1日起门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社会保障卡问题答疑

今年本市全面发放社保卡,持卡就医人群在不断增加,其中一部分人还不太了解社保卡如何使用,在持卡就医及报销的过程中碰到难题。

近日,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给予解答。

问:

在使用社保卡之前,已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

使用社保卡之前,已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交到单位或社保所按原流程报销,如果您已使用过社保卡就医,需同时将社保卡上交。

问:

门诊挂号诊疗费用不按比例报销了?

答:

自2009年6月1日起,门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值得说明的是,无论患者今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超过门诊起付线,医疗保险基金同样定额支付2元。

问:

外购药品医疗费用是否持卡实时结算?

答:

因外购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进行持卡实时结算,仍按原结算方式操作。

问:

参保人员什么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全额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可进行报销?

答:

如遇有急诊未持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社会保障卡等情况就医的,仍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不能在医院直接完成实时结算,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要按照原流程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问:

如何读懂实时结算收费票据?

答:

实时结算收费票据明细中,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能够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

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政策规定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总额,包括门诊大额医疗,退休人员补充保险,残疾军人补助。

“本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三部分内容:

1、自付一:

按比例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超封顶线以上金额);

2、自付二:

乙类目录中需要个人负担的金额(如乙类药品中个人自付的10%的医疗费用);

3、自费:

报销范围(即药品、诊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

当次就医医疗费用总额=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本次个人负担。

问:

在职转退休人员应如何进行社保卡信息变更?

答:

持卡人信息,可到发卡单位所在区县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数据同步。

问:

在职转退休人员没有及时变更社保卡信息会出现哪些问题?

答:

在职职工退休后没有及时变更信息,在持卡就医时,仍将按照在职职工的门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进行报销,这可能会损害参保人员的医保权益。

问:

持卡就医是否需要选定医院?

答:

实行持卡就医后,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以医保手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问:

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就医,起付线有变化吗?

答:

持卡就医后起付线标准不变:

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一个年度内只扣一个起付线:

在职人员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

政策规定门诊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

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个人只负担应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问:

持卡就医后,个人帐户管理的政策有何调整?

答:

目前个人帐户管理的政策没有调整。

持卡就医后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金额仍按月划入参保人在北京银行的医保专用存折中,个人帐户资金仍可在银行自主支取。

问:

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不慎将医保手册(蓝本)丢失,如何处理?

如社保卡丢失,如何补办?

答:

需通过单位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补领医保手册(蓝本)手续,在补办医保手册(蓝本)时,单位需提供持卡人的社保卡,区县社保中心将为其同步更新社保卡的卡内信息。

社保卡丢失需通过单位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补领卡手续,单位需同时提供参保人员的医保手册(蓝本),区县社保中心将为其同步更新社保卡的卡内信息。

问:

社会保障卡到哪里领取?

答:

在职人员在参保单位领卡;退休人员在原参保单位领卡;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在参保街道社保所领取;职介、人才存档人员在参保区职介、人才服务中心领卡。

问:

领到卡后,发现卡内信息有误怎么改?

答:

发现此种情况,多为照片与本人不符,或姓名音同字不同等。

凡属上述情况,持卡人应通过单位将社保卡交回区社保中心。

问:

领到的社保卡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答:

将社保卡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交给单位,由其上交区县社保中心重新制卡。

问:

如何查询卡内信息?

答:

可持卡到卡服务网点由工作人员帮助查询,或持卡在自助终端机电子触摸屏上自助查询。

目前,本市社保卡服务体系主要由社保卡服务网点、社保卡服务热线、社保卡服务网站和社保卡自助服务终端四部分组成。

社保卡服务网点设置在全市300多个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和18个区县社保中心及市经济开发区社保中心,方便持卡人办理社保卡相关业务;社保卡服务热线是“96102”,提供24小时开通服务;另外通过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可进入社保卡服务网站界面。

社保卡服务网点和本市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内均安装了社保卡服务自助终端机,可实现查询医保信息以及预挂失等功能。

问:

为什么单位中有的职工有卡,有的没有?

答:

本次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为2009年2月16日零时医疗保险数据库中的时点信息,此后新参保的人员及因信息比对有误需进行二次信息采集的人员不在本次发卡范围。

因此,造成单位中有的职工有卡,有的没有。

问:

参保人领卡后,对持卡就医的时间如何确定?

为什么一些单位告知参保人在下半年或年度才能使用社保卡就医结算?

答:

参保人员在领到社保卡后,即可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但在此之前如有个人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应提前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问:

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其手中的医保手册(蓝本)是否继续使用?

答:

本市的社保卡将分期分批发放,在社保卡完全替代医保手册(蓝本)之前,社保卡与医保手册(蓝本)并行使用。

医保手册(蓝本)停止使用时,将向全市发布通知予以告知。

问:

本次看病忘了带卡怎么办?

答:

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社保卡。

未出示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能支付。

问:

初次使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开卡的手续?

答:

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办理挂号或交费的同时,社保卡即可开通。

问:

持社会保障卡怎样看病?

答:

首先,在挂号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障卡,现金交纳个人自付、自费费用,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其次,到诊室看病时,要向医生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第三,交费时,须将社会保障卡和交费单据一起交给结算人员,缴纳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费用;最后拿到结算单据后,认真核对单据上的各项内容,收回社保卡。

问:

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同时刷卡结算?

答:

是。

问:

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如何看病?

答:

参保人员在申请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要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采集有关的信息,并上传费用明细。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全额收取现金,出具相关单据,参保人员持新的社会保障卡按原流程进行医疗费用申报。

问:

持卡人员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如何就医?

答:

持卡人员到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先现金全额交费,由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医疗费用单据,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按原流程进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问:

发生工伤事故后就医,如何区分是否应当用社保卡实时结算?

如实时结算了,后又被认定工伤,如何解决?

答:

如果认定确实是工伤事故,应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后经由工伤保险报销;如实时结算,后又被认定工伤,参保人员将实时结算的费用办理退费,再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事后将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申报至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问:

哪些情形需进行社保卡信息变更?

答:

(1)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

(2)残疾军人新参保;

(3)转换医疗保险险种;

(4)特殊病种审批。

(5)手册丢失补领手册。

 

问:

社保卡丢了怎么办?

答:

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预挂失。

也可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预挂失手续,或直接在社保卡服务网点及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自助终端机上进行预挂失。

预挂失的有效时间为10天,超过有效时限自动解挂。

挂失人确定丢失的社保卡无法找回,需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手续。

15个工作日后,申请补卡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简称:

《领卡证明》,见附件一)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办理正式挂失后,不能再办理撤销挂失。

 

社保卡问题汇总----参保人篇

1.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就医,起付线如何计算?

   答:

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一个年度内只扣一个起付线:

在职人员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持卡就医后起付线标准不变。

如果持卡就医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尚未申报,持卡就医时在起付线以内的医疗费用需要交全费,超过起付线部分的费用,只需交纳自己自费和自付部分,领卡前发生的未申报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到区医保中心报销时,就不用再扣起付线了。

2.拿到社保卡怎么看病?

   答:

您必须带社保卡、医保手册、病历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即就医时要使用社保卡进行挂号,收费时同样使用社保卡进行实时结算。

参保人员未持卡就医的,当次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如部分医院有自己的就诊卡,参保人员持社保卡首次就医时,应先办理就诊卡和社保卡的关联手续,再持社保卡就医。

两卡关联后再就医的,参保人员只需持社保卡就医而无须再持就诊卡。

院内就诊卡只为非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3.社保卡补办过程中怎么办?

   答:

在社保卡补办的过程中,如果您病了,也不用着急。

在补办新卡时,社保卡服务网点会为您开具一张《补(换)卡证明》,您可以拿着《补(换)卡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并保留处方明细、收费单据,按原规定报销。

4.什么情况下未持社保卡就医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可报销?

   答:

参保人员因急诊未持卡、企业欠费、参保后未发卡及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的,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需进行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和分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需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就医时无须持社保卡,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照原流程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5.未发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如何就医?

   答:

未发卡参保人员持医保手册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原流程进行医疗费用报销。

6.门诊挂号诊疗费用是如何报销?

   答:

自2009年6月1日起,门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个人现金交纳的诊疗费用不再进行二次报销。

7.领到卡后,发现卡内信息有误怎么办?

   答:

发现此种情况,多为照片与本人不符,或姓名音同字不同等。

凡属上述情况,持卡人应通过单位将社保卡交回区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与首信公司联系,进行统一制卡。

8.社保卡收费吗?

   答:

首次发卡不收费。

9.社保卡的发放范围?

 

   答:

所有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10.农民工发卡吗?

   答:

按1%比例交费的农民工暂不发卡。

11.社保卡如何发放?

   答:

统一发给用人单位、职介、人才中心或社保所,由其发给个人。

12.什么时间发卡?

   答:

按北京市人保局的部署分期分批发卡。

13.领到的社保卡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怎么办?

   答:

将社保卡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交给单位,由其上交区县社保中心重新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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