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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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doc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

JLYT-RL-09-2014发布版本:

A

吉林油田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员工素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由中国石油吉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公司员工的技能水平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分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发布日期:

2014年4月4日

实施日期:

2014年4月4日

所进行的资格认证活动。

第三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公司、服务员工的原则。

紧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以提高员工技术素质为目的,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与员工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保证鉴定的工作质量,实现鉴定公开、公平、公正,鉴定的结果应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员工的实际技能水平;

(三)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

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则,以国家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为依据,做到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科学,方式、内容、程序规范;

(四)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

实行鉴定中心和所属鉴定站(考评基地)两级管理,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员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经集团公司批准,吉林油田公司成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冠名为“中国石油吉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设在公司人事处,下设四个鉴定站(考评基地),分别是中国石油吉林综合职业技能鉴定站、中国石油吉林井下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中国石油吉林采油集输职业技能鉴定站和中国石油吉林供水供热职业技能鉴定站。

中国石油吉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导下负责管理吉林油田公司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鉴定站(考评基地)和各直属单位的培训、考核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中油集团公司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实施细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鉴定站(考评基地)的建立、业务管理与指导;

(三)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聘用、考核与管理;

(四)受中油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使用、管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行业分库、中油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以及公司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五)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工作(包括命题、考试、阅卷和高级技师的论文答辩等),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和评估;

(六)负责核发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合格人员报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批;

(七)组织公司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司实际设立鉴定站(考评基地),确定鉴定站(考评基地)数量和人员。

鉴定站(考评基地)在鉴定中心和直属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定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体任务和要求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方法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工作;

(二)根据中心的统一安排,编制本站的技能操作考核实施计划和安全应急预案等;

(三)按规定的时间、方式组织技能操作考核,负责制作技能考核准考证并于考核前十五个工作日签发;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建立健全本站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将鉴定结果立卷归档,并报公司鉴定中心备案;

(六)负责对本部门所承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实际操作命题、考核、评卷、核分、汇总、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向鉴定中心推荐实际操作考评人员,建立、完善本专业的考评组织;

(八)负责向鉴定中心报送本部门工作计划、总结、鉴定结果及有关报表;

(九)按时完成鉴定中心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八条职业技能考评人员是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人员。

考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技师或中级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可承担初、中、高级职业资格鉴定;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可承担初、中、高级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鉴定。

第十条考评人员全部采取兼职办法,实行聘任制,鉴定中心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聘任具备资格的考评人员,聘期三年,期满后由鉴定中心根据需要重新聘任。

第十一条公司实施鉴定时,应采取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考评人员应对亲属、师生、师徒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考评人员在技能鉴定过程中必须佩带统一发放的胸卡,鉴定后必须在鉴定表或试卷上签字,否则鉴定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考评人员在考评工作期间,应按规定享受考务报酬和伙食补贴,考务报酬费和伙食补贴可从鉴定费中列支。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凡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中国石油石化工种目录》的技术工种均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具体鉴定对象为:

(一)新进入公司工作的技能操作人员(包括各类院校毕业生);

(二)在技能操作岗位工作的人员(含原已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其它需要鉴定的人员。

第十五条初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从事本工种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

(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本专业毕业生;

(三)公司新录用人员经职业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生,从事本工种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在操作岗位上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高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从事本工种工作14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生,从事本工种工作12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毕业生,在操作岗位上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

(二)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学历,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

第十九条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

第二十条转换职业(工种)鉴定。

(一)转换职业(工种)人员参加新职业(工种)鉴定,首次鉴定级别不高于原从事(职业)工种的级别;

(二)转换职业(工种)的人员,参加新职业(工种)升级鉴定时可按累计工作年限计算。

第二十一条第二职业(工种)鉴定。

鼓励员工参加第二职业(工种)鉴定,第二职业(工种)鉴定的首次鉴定级别原则上从初级开始,对参加相近职业(工种)的鉴定,鉴定等级不高于原从事职业(工种)的级别。

第二十二条首次鉴定。

(一)因从事职业(工种)原不具备鉴定条件等原因未参加鉴定的在岗技能操作人员,首次鉴定级别可按从事该职业(工种)累计工作年限对应的申报级别确定,对已达到技师鉴定申报条件的,首次鉴定应从高级开始,一年后可参加技师鉴定;

(二)因个人原因未参加鉴定的在岗技能操作人员,可按低一级别参加首次鉴定;

(三)鼓励原已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操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参加鉴定,原具有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首次鉴定可依次对应申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提前鉴定。

(一)少数生产业绩突出、实践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的优秀技能操作人员可提前参加升级鉴定,提前鉴定人数按不超过本单位当年鉴定人数的5%控制;

(二)初级工参加中级工鉴定的提前年限不超过1年。

中级工参加高级工鉴定的提前年限不超过3年。

高级工参加技师鉴定的提前年限不超过2年,但提前鉴定人数不超过当年申报技师人数的10%,申报高级技师不执行提前鉴定政策;

(三)参加工作后取得大专(含高职)及以上本专业学历的技能操作人员,可按本款条件提前鉴定;

(四)取得中级职业资格后参加高级技工学校规定学制学习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后参加技师学院规定学制学习的在职技能操作人员,可按本款条件提前鉴定。

第二十四条直接晋升。

技艺精湛、业绩突出、在本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和带动作用,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级工、技师,由公司组织考评委员会评审认定,经公示通过后,报经集团公司审核可破格直接晋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一)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先进水平,获得公司以上级科技奖励;

(二)在公司二级及以上单位重点工程项目中运用先进工艺技术,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在技术改革、工艺革新、技术攻关中做出重要贡献,有发明专利并经广泛应用取得较大效益的;

(三)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经推广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四)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集团公司技能专家。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竞赛优胜者晋升条件。

(一)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前五名和国家级二类竞赛前三名的优胜者,原是中、高级工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二)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和国家级二类竞赛其他名次的优胜者,晋升一级职业资格;

(三)获得集团公司级竞赛前三名优胜者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第四至五名优胜者晋升一级职业资格;其他名次原是中级工的,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原是高级工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可破格参加高级技师考评;

(四)获得公司级竞赛主要技术工种前三名的优胜者,原是中级工的,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

其中,第一名原是高级工的,报集团公司批准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是技师的,可确认其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成绩,经单位业绩考核和论文答辩合格后报集团公司批准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二至三名优胜者原是高级工和技师的,可破格参加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

(五)在经公司人事劳资部门推荐或确认,参加省级石油石化行业特有工种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人员,其职业资格晋升按公司级竞赛规定执行;参加省级通用工种技能竞赛(省级一类竞赛)获得前三名并被授予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优秀选手,报请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其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其他各类竞赛获得名次的选手均不得直接晋升职业资格。

本条1—5项涉及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均要求持有原职业资格等级1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实行职业资格证书验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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