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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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吉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

吉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证书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以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

在吉林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取得公路水运甲级及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以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经省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后报部质监机构。

第五条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对被直接评为信用很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第六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

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其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

综合评分的具体扣分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

第七条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

按附件4的公式计算。

第八条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

信用评分>95分,信用好;

A级:

85<信用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

70<信用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

60<信用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

信用评分≤60分,信用很差。

被评为D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令)予以处罚。

第九条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

(一)试验检测机构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5)报其注册的省级质监机构。

(二)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或工程建设项目(含现场检测项目)当年结束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6)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扣分依据材料报送该项目的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负责;质监机构应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1月30日前报省质监机构(附件9)。

(三)质监机构对项目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

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为外省区注册的,信用评价结果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10日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机构。

省质监机构对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

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25日前报送部质监机构。

属本省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

第十条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1次且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项目。

各级质监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中的违规行为均作为对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的评价依据。

信用检查结果应有检查人员的签字确认,多次发现的问题可累计扣分。

省质监机构当对市(州)质机构所负责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第三章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随机检查累计扣分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实行定期检查累计扣分制,评价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

信用评价扣分的依据为项目业主日常掌握的不良信用信息、质监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中的违规行为等。

第十二条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差。

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信用很差。

被确定为信用很差或伪造证书上岗的试验检测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按12号令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在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实行累计扣分。

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以扣分多的为准。

第十四条省质监机构负责对在本省从业的试验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人员和所监督项目的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具体评价;市(州)质监机构负责对所监督项目的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具体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附件7、附件10)经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1月30日前报省质监机构核定。

省质监机构对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并于次年2月25日前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布。

省质监机构将本省从业的试验检测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25日前报送部质监机构;跨省从业的试验检测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10日前转送其注册地省级质监机构。

第四章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最终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十六条各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整理、资料归档、数据录入等工作。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实行评价人员及评价机构负责人签认负责制,做出信用评价的机构及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并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发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予以纠正;发现在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1

JJC201001

出借或借用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的

直接确定为D级

2

JJC201002

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等级证书或承接业务的

直接确定为D级

3

JJC201003

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

直接确定为D级

4

JJC201004

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得分为0分的

直接确定为D级

5

JJC201005

存在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

扣10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30分

6

JJC201006

超等级能力范围承揽业务的

扣5分/参数

7

JJC201007

未对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效监管的

扣10分/个

8

JJC201008

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很差的

扣10分/人

9

JJC201009

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

扣2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10

JJC201010

试验检测机构的重要变更(指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地址等的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扣5分/次

11

JJC201011

评价期内,持证人员数量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

扣5分/试验检测工程师、扣3分/试验检测员

12

JJC201012

评价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上岗资格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

扣10分/人

13

JJC201013

评价期内,强制性试验检测设备配备不满足等级标准要求

扣10分/台

14

JJC201014

试验检测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

扣2分/台,单次扣分不超过20分

15

JJC201015

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

扣2分/处,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16

JJC201016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结论不准确,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含漏签、漏盖章)

扣3分/类

17

JJC201017

无故不参加质监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的

扣10分/次

★:

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备注

1

JJC202001

出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

扣100分

2

JJC202002

存在虚假数据和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

扣10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30分

3

JJC202003

聘用信用很差或无证试验检测人员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或所聘用的试验检测人员被评为信用很差的

扣10分/人

4

JJC202004

未经母体机构有效授权

扣20分/项

5

JJC202005

授权负责人不是母体机构派出人员的

扣10分

6

JJC202006

超授权范围开展业务

扣5分/参数

7

JJC202007

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相应条件的试验检测人员或擅自变更试验检测人员

扣5分/试验检测师·次、3分/试验检测员·次

8

JJC202008

未按规定或合同配备满足要求的仪器设备、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的

扣2分/台,单次扣分不超过20分

9

JJC202009

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

扣2分/处,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10

JJC202010

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

扣2分/份,单次扣分不超过10分

11

JJC202011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结论不准确,试验检测报告不完整(含漏签、漏盖章),试验检测频率不满足规范或合同要求

扣3分/类

12

JJC202012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试验检测不合格事项以及不合格报告

未上报扣5分/次

13

JJC202013

对各级监督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整改不闭合的

扣20分/项

14

JJC202014

未经备案审核开展检测业务的

扣20分

15

JJC202015

严重违反试验检测技术规程操作的

扣10分/项

★:

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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