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检系统面试刑法备考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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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检系统面试刑法备考知识

云南法检系统面试刑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刑法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的经典表述: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1)禁止类推原则;

(2)排斥习惯法原则;(3)禁止事后法即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体现在刑事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不仅体现在定罪、量刑,而且在行刑上也是平等的。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古代刑法早期“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观念。

“杀人偿命”

经典表述: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其当罪。

(犯多大的罪,就应该承担承担多大的责任)

第二节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但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明确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仅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时,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有三种情况: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从宽处理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不适用死刑原则——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

(2)精神障碍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1款)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2款)。

负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第3款)。

(3)生理功能丧失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

(4)生理醉酒(简称醉酒)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4款)。

(三)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以及大小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分类:

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五)单位犯罪(又称为法人犯罪)定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30条)。

我国法律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罪种约120个。

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31条)。

二、犯罪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一)犯罪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因此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

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轻信过失: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三)意外事件: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刑法第16条)。

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而且根据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

(四)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行为对象错误;同类对象错误;非同类对象错误;误认对象;对象打击错误;行为性质错误;行为方式、方法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如没有犯罪故意,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问题。

如有过失,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如有犯罪故意,因认识错误而未得逞,按照故意犯罪未遂处理。

三、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分类

必要要件:

是指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主要是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

是指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

(二)危害行为:

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1)作为:

指行为人通过积极的举动实施的、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又分为行为人利用自身条件的作为与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

(2)不作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特定义务的行为。

特定义务有以下几种情况: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行为人的特定职务或业务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三)危害结果:

指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从而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的危险状态。

(四)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四、客体

犯罪客体的分类一般客体——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同类客体——区分此类罪与彼类罪的标准

直接客体——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十大客体

(一)危害国家安全

(二)危害公共安全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五)侵犯财产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七)危害国防利益

(八)贪污贿赂

(九)渎职

(十)军人违反职责

第三节犯罪未完成形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的各种犯罪状态。

种类:

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是完成罪,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未完成罪。

只有故意犯罪才存在未完成罪的问题。

二、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某种犯罪的全部要件。

类型:

(一)结果犯:

指不仅要实施犯罪客观要件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犯罪。

例:

故意杀人罪,一定要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的故意杀人罪。

诈骗罪,一定要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才能构成既遂的诈骗罪。

(二)行为犯:

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例:

脱逃罪,以行为人达到逃脱了监禁羁押的程度作为脱逃行为完成和脱逃罪既遂的标志。

(三)危险犯:

是指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险作为既遂的标志。

(四)举动犯:

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为人一经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

例: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三、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特征: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中止

定义: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特征:

(一)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时空性:

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自动性:

必须是自动停止本来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彻底性:

必须是彻底地放弃了犯罪。

(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除了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以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必须是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在达到既遂状态前停下来。

犯罪中止的类型:

预备中止:

例:

行为人预备爆炸杀人,但在制造炸药的过程中,惧怕发生严重的后果而自动停止了炸药的制作。

这就是预备中止。

实行未终了的犯罪中止:

例:

强奸犯在着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过程中,基于被害妇女的劝说而放弃了对其进一步要实施的奸淫行为,就是强奸妇女罪实行未了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例:

投毒杀人者投下毒药后,又采取积极的措施未使被害人吃下毒药,或者在被害人中毒后对其积极抢救而未使其死亡,就是故意杀人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对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犯罪未遂

定义: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犯罪未完成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而不是行为人自动停下来的。

类型: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例:

孙某想杀死黄某,已经将黄某砍伤,后被人当场夺走刀子并将其抓获。

这就是能犯未遂。

如果孙某不被制止,完全能杀死黄某。

例:

在张某投毒一案中,假设张某将石膏粉或者白糖误认为砒霜投入邵家水缸中,未能毒死邵家人。

这就是不能犯未遂。

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共同犯罪

定义: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都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客观要件:

各共犯者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

各共犯者的行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

在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的场合,各共犯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主观要件:

各共犯者之间有犯意联系。

各共犯者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共同犯罪人

(一)主犯:

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刑事责任: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胁从犯是被迫参加犯罪的人。

刑事责任: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刑事责任: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构成共同犯的几种典型情形

(一)共同过失犯

(二)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三)同时犯:

两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

(四)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五)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六)事前无通谋,事后实施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节排除犯罪的行为

指那些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种类: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构成条件: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基本前提条件。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时间条件。

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必须征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对象条件。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防卫目的必须具备正当性——主观条件。

防卫挑拨和互相斗殴都不是正当防卫。

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限度条件。

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特殊防卫,也有人称之为无限制防卫。

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个合法利益的行为。

构成条件:

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基本前提条件。

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时间条件。

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便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主观条件。

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的第三者—对象条件。

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客观限制条件。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限度条件。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即具备紧急避险的前五个条件而缺乏第六个条件。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条第2款)。

三、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允诺的行为

第五节定罪、刑罚、量刑

一、量刑(又称刑罚裁量)

量刑是指法院依据刑法,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确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适用某种刑罚制度的审判活动。

二、刑罚裁量情节(量刑情节):

(一)法定情节:

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犯罪事实情况。

应当型情节

可以型情节

适用:

第一部分法定量刑情节

一、总则性情节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

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

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

6、胁从犯(第28条);

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

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从犯(第27条第2款);

4、自首(第67条第1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在此列)

(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

4、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

5、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4款);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8、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

9、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

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条);

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3款);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

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

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3款);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

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

24、索贿的(第386条);

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条第3款)。

(二)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3、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6条);

4、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二)酌定情节:

指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由司法机关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概括出来,在量刑时也需要予以考虑的各种犯罪事实情况。

犯罪动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表现;犯罪结果;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时间、地点。

适用:

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体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积极退赃的;

5、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防卫不适时的;

8、避险不适时的;

9、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方面

1、偶犯、初犯;

2、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一般残疾人犯罪;

4、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1、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4、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假想防卫;

7、假想避险;

8、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9、认罪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

2、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

4、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5、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6、挑拨防卫。

(三)犯罪主体

1、再犯(非累犯);

2、犯罪人是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人;

3、国家工作人员非职务性犯罪;

4、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的;

5、犯罪人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四)犯罪主体方面

1、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2、过于自信的过失(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为重;

3、犯罪目的、动机恶劣、卑鄙的;

4、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

5、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民愤较大的;

2、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

3、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三、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一般累犯: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刑法第65条)。

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刑法第66条)。

累犯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二)自首和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数罪并罚:

指对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四)缓刑:

1、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2、缓刑的考验期: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

缓刑的法律后果:

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或发现有漏罪的,缓刑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在缓刑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有漏罪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在缓刑期内,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撤销缓刑,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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