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制式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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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制式版本
一般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制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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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
2.工程地点:
河南省新郑市。
3.工程内容: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内容。
4.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验收标准包括:
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以高者为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固定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工程结束后,乙方应得工程款以甲方最终审计结算为准。
其中:
该合同价包含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住宿、质量工期、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有关政府部门验收通过、维护、移交、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施工风险、质量保修期保修、管理费和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例外情形是否适用:
。
例外情形: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即新郑市每季度发布的材料信息价)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合同价款支付
工程完成至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工程完成至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经审计决算完成审定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质保期满后余款一次性付清。
承包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基本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卡号:
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必须提供与付款金额一致的且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票。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协助提供施工用水、用电联接点;安排施工进度及协助乙方于相关方的关系。
2、组织人员对工程竣工进行验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办理工程结算。
3、提供施工方所需要的条件,负责提交与工程相关的各类基础性资料、施工图纸等。
4、发包人代表: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全权负责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及协调各专业工程之间的设计、施工,控制施工质量、进度及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发包人结合工程实际需要保留随时修改上述授权范围的权利。
但其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须有发包人加盖公章后方可有效。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工程代表委托书。
2、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施工期间文明施工,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并达到现场管理制度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3、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4、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设计变更、竣工图、工程款对账单等),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5、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承包方独自完成。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6、乙方应负责未交工成品的保护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代表对本项目的日常工作管理安排。
7、合同签订后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8、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9、如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立即返工,确保合格,除返工费用自负外,若造成工程逾期,按照本合同逾期条款处理。
10、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在14日内清理完毕现场,做到工完清场。
11、承包人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进场前提供承包人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其授权范围和权限,同时提供现场项目经理部公章预留印鉴和签名。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不低于天。
1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天内,紧急情况应在2小时内。
七、工程材料
1、乙方采购的材料、构件等,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种实验检测报告,乙方必须对材料质量负责,乙方材料到货,必须通知甲方代表进行检验。
(乙方购买材料、构件等的型号、规格、材质、品牌、厂家等详见附件)
2、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或监理单位对乙方采购的质量提出异议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则检验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损失费和检验费由甲方承担,同时因检验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安装所用的时间,甲方按照实际天数对工期进行相应顺延。
若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则乙方必须重新采购材料,工期不顺延,检验费用和材料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工程验收
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套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等)。
3、竣工验收程序: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无监理方的情形下,由承包方依照上述程序报发包方验收。
(5)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7)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含竣工结算合同价、已支付工程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剩余合同价款等内容),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含)。
发包人应在审核完成竣工付款证书后按照本协议第五条支付合同款。
(8)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并经承包方自检合格后书面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
验收合格发包方应在记录上签字,承包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应整改并重新验收,承包方应承担上述费用,耽误工期不顺延。
九、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支付合同款,应按照应付款金额的当期银行贷款利息向承包人支付损失赔偿。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签约价总额的30%向发包人赔偿损失。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或存在偷工减料,承包人除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外,还应按照本合同签约价总额的30%向发包人赔偿损失。
4、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一天或停工一天应按照本合同签约价总额的0.1%向发包人赔偿损失;承包方逾期10天以上或者中途停工累计达10天以上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发包人方解除合同时,承包方应按照本合同签约价总额的30%向发包人赔偿损失。
对承包人的最终结算时间推迟至第三方施工完毕后,并且结算价格为本合同决算价扣除第三方施工应得工程款后的余额。
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解除合同除外。
如承包方无法满足发包方的工期要求时,发包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以保证工期(包括但不限于将延误的工期另行发包),承包方应无条件接受发包方的安排。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按照本条第4款承担违约责任。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甲方对乙方因违约而支付的损失赔偿,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工程款、留取的质保金等款项中扣除。
6、乙方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签约价总额30%的违约金。
十、合同履行其他相关方
工程监理方:
,监理工程师:
监理权限:
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和合同管理,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十一、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文件构成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附件;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图纸;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在合同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8)本协议未约定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约定。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十三、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年月日签订。
十四、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新郑市签订。
十五、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签章之日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2份。
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新郑市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执行通用条款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执行通用条款。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章)承包人:
(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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