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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优惠率招标文件

 

永康市国税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

2009永施招第017号

项目地址:

江南街道溪心区块

招标人(单位公章):

永康市国家税务局

审核(备案)部门意见(公章):

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前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永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永康市国税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工程实行公开招标。

为确保质量、工期和造价合理,择优选取中标单位,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内的合同文本,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本文未列入相关内容。

三、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单位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五)开标

(六)评标和定标

(七)合同的授予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永康市国税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江南街道溪心区块

3

1.1

建设规模

建筑占地1606.85平米,建筑面积11513.5平米,地下一层,地上十一层,分主楼和裙楼,框架结构。

4

1.1

设计单位

金华爱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5

1.1

预算造价

2200万元,

6

1.1

监理单位

招标确定

7

1.1

现场条件

电通、水通、路通

9

2.1

招标范围

完成永康市国税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工程设计施工图纸中的所有内容(土建、水电、暖通、消防、弱电等),包括为完成该内容需承包人做的一切前期准备和完成该内容后交付前的成品保护。

10

3.1

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自筹资金

11

4.1

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要求必须达到合格

12

8.1

工期要求

本工程根据国家定额结合工程实际要求在500日历天内完成。

13

5.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等级

14

5.1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要求

项目经理需由取得二级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15

5.3

资格审查方式

根据《永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确定

16

14.1

投标报价

本工程采用总造价优惠率报价,优惠区间为9%-12%

17

16.1

投标有效期

为3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8

17.1

投标担保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采用保证金形式,数额为肆拾万元(汇票)(永康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

工行永康市支行,帐号:

120803*********4512)

19

19.1

投标文件份数

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20

附表一

评标方法及标准

见附表一

21

中标人履约担保

合同履约担保采用保证金形式,数额:

壹佰万元。

提交时限:

合同签订前

22

招标工作日程安排

招标文件发售:

2009年3月25日8:

30至16时;

投标保证金提交:

2009年3月30日16时前;

投标文件投送截止时间:

2009年3月31日9:

30时前;

开标时间:

2009年3月31日9:

30时(准时)

开标地点:

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九楼会议室(四)

二、投标须知

(一)  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说明详见本须知第1项至第8项。

1.2本招标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内容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

4、质量标准:

4.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

5、合格的投标人

5.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14项。

5.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最终合格投标人。

5.4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其项目经理或重要内容变更:

经审查合格后的投标人认为需要更换报名时拟任项目经理或其它重要内容的,需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1日前,向招标人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告,经招标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其更换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自行更换的,其变更将被视为无效变更。

6、踏勘现场

6.1本工程招标人不再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但各投标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经得招标人的允许后,到项目现场了解现场情况。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和踏勘现场后对本工程所做的理解与分析全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6.3投标人踏勘现场不得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7、投标费用

7.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2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招标中止或终止,投标人已发生的投标费用不予退还。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目录所列文件及所有附表。

8.2除8.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起1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招标文件澄清

9.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并送至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应当收到该澄清文件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未进行书面确认的,视为对该文件已经接受,该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1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投标人认为制作标书时间不足的应及时提出,未提出要求的视为认同。

10.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在应当收到该修改文件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约束作用。

10.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0.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必要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

11.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投标文件由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信誉资料组成。

12.2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投标保证金;(按本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提交)

b.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开标的)

c.投标书附表

d.投标承诺书

e.按本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12.3报价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投标函

b.报价说明(若有)

12.4信誉资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详见附表一中相关内容)

13、投标文件格式

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附表二和附表三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4、投标报价

14.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方式,优惠基数为工程总造价=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规费+税金。

14.2招标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采用《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主要材料价格依次按《永康市建材价格信息》、《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浙江造价信息》正刊,无信息价材料按暂定价计算。

综合费用以人工费加机械费为取费基数,按民用公共建筑二类工程浮动区间中值计取,安装工程类别同主体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按民用公共建筑二类工程浮动区间的中值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按以下方法计取:

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按市区一般工程)、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材料二次搬运费、检验试验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按浮动区间的中间值计取,其它施工组织措施费不再计取;

14.3工程预算只作工程拨付款的依据,经审计后的竣工决算(按本文件的合同价款调整规定)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14.4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5土石方运输的运距未指定地点的统一按1公里计算。

指定地点的运距,按签证距离计算

15、投标货币

15.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计算。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6.2投标有效期按投标须知第17项执行。

在此期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16.3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16.4投标人须以书面方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不以书面方式作出答复的,视为已经接受。

16.5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16.6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应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交期限之前交入指定的帐户、帐号。

17.2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于开标会议结束五个工作日后即可退回(无息)。

17.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提交履约担保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17.4投标保证金必须来自投标人企业本部法定帐户。

17.5投标人应书面承诺,招标人若证实投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招标人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

因中标人过错被废除授标;

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情形。

17.6投标人应在购买标书等相关资料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7.7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票据的出具人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17.8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8、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18.1本招标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按合同条款(安全生产责任书)约定。

中标单位必须确保安全设施的投入并确保施工安全。

18.2发生重伤人身安全事件时,除相关部门处罚外,另罚20万元;发生人身伤亡安全事故时,除相关部门处罚外,另罚30万元。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除有关人员证件原件和信誉资料按附表一规定提交外)

19.2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正副本和报价文件正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相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3投标函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

19.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0、投标文件的制作、装订、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除授权书可单独放出外)

2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报价文件、技术文件、信誉资料分别各做一个内层包装,包装上标明“报价文件”、“技术文件”(附表中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证件原件不列入装订,直接密封在技术文件内层包装中)“信誉资料”,然后合封在一个外层包装内。

20.3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注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及联系电话。

20.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0.1款、第20.2款、第20.3款和第20.5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投标文件将有可能被拒收。

20.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应封口,其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及骑缝处必须加盖密封章或公章。

21、投标文件的提交

21.1投标人必须按议程表中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2.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议程表。

22.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0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2.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若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时,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确定招标方式。

23、迟交的投标文件

23.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

2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4.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经资格审查的项目经理或其它重要内容更改需按第5.5执行)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20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

24.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

25、开标

25.1投标人应按《招标议程安排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

25.2按本须知第26.1款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参加评审。

25.3开标基本程序:

25.3.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5.3.2公证员审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项目经理到场情况;

25.3.3公证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公证;

25.3.4抽签确定投标人抽签代表和各方优惠率,并确定造价标底;

25.3.5由招标小组人员审查报价文件、信誉资料并宣布审查结果;公证员公证并唱标;

25.3.6由招标小组人员按得分高低审查前三名投标人的技术文件;

25.3.7公证员再次核验前三名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情况;

25.4所有提交的相应报价文件,开标时都应对报价文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6、无效投标文件的确定

26.1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本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或者虽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法定代表人未对投标文件签署授权的;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出席开标会的;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时,未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或人证不符的;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作出响应的;

□项目经理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或中途离场;

□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数目不足,重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不清或重要内容表达模糊的;

□投标报价超出评标办法确定的有效报价范围;

□报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提供虚假资料。

26.2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20条要求制作、装订、密封和标记的,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

(六)评标和定标

27、评标机构与评标

27.1评标机构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机构中设立招标领导小组,如招标过程出现特殊情况时,由其负责处理。

27.2评标机构须按附表一评标办法,公平、公正、择优确定中标人,评标定标办法详见附件一。

28、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处理

28.1投标文件发生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处理:

28.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8.1.2其他计算错误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责任。

30、定标与否决

30.1评标方法和标准

30.1.1本次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30.2评标领导小组认为所有投标人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数量少于3人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确定招标方式。

30.3对投标的响应性审查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外部证据。

(七)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31.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附表一评标办法所确定的中标人。

32、中标通知书

32.1招标人根据开标会议的定标结果确定拟中标人,填报中标通知书,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32.2拟中标人经公示3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有投诉,则核准其为中标人,招标人在5个工作日内以《中标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32.3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33.授标及废除授标

33.1招标人将把施工合同授予经法定程序确定的中标人。

33.2招标人若查实中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仍然可以废除授标:

(1)经查实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

(2)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

(3)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4)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5)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企业法人代表或项目经理未到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明显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33.3中标人因上述原因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将在原有效投标人中以原定标方式重新确定拟中标人,并要求原中标人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将被没收全部投标保证金;

(2)重新确定中标人的中标价若高出弃标人的中标价,其差价部分视为弃标人违约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弃标人应予赔偿;

(3)承担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其它损失。

34、签订合同

34.1招标人及中标人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天内)、地点和中标人订立书面承发包合同。

34.2因招标人过错未能于规定期限内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因此造成投标人的损失将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的还应双倍返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34.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按规定向劳动部门提交工资支付保证金(按规定免交的除外)。

34.4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应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并由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34.5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随同签订《永康市建设工程项目廉政协议书》、《项目经理承诺书》、《项目经理管理协议》、《安全责任书》。

34.6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资金来往必须是中标人企业本部的法定帐户。

三、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

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对通用合同条款未尽事宜,在签定合同或合同管理中由双方协商确定,确定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删除本款原内容,改为

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招标文件及附件(《永康市建设工程项目廉政协议书》、《项目经理承诺书》、《项目经理管理协议》、《安全责任书》等责任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含招标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书);

(9)投标书附表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当组成合同各文件不一致时,应按上述排列的优先顺序作出解释。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

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

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图纸

4.1在本款中明确“发包人应在开工前七天,提供施工图纸一式肆份给承包人”

5.6删除原条款内容,改为:

总监理工程师为:

7.4删除原条款内容,改为:

中标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应由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至工程结束,具体退还办法见永政办发(2007)60号《永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

中标单位对投标书承诺的工程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全部到位,非不可抗力因素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视为中标方违约。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参照永政办发(2007)60号有关规定。

项目经理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每缺勤一天扣减合同履约保证金伍仟元,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技术负责人在工地也不得少于22天,每位每缺勤一天扣减合同履约保证金贰仟元,项目经理的在岗在位考勤参照永政办发(2007)60号有关规定,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累计缺勤15天的,招标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不再支付工程款,并扣除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

9.1

(1)删除原条款内容,本工程不适用。

9.1(6)保留原条款中的其它内容,删除“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1明确“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满足施工便于操作和监督管理的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五份,工程师应在10天内(法定节假日除外)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1.1删除条款内容,改为:

开工日期以合同签订之后,发包方(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第三天起算。

14.1增加以下内容:

工程达到正式竣工验收条件时,中标施工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交正式竣工报告,由招标单位会同设计、勘察、监理、质监等单位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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