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安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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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安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安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增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安全和文明施工,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程、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安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并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

第五条施工现场安全实现施工组织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的综合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升、降级的考查条件之一。

第六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其他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特种岗位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工程项目方可进入施工程序。

第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要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监理职责,制定施工现场施工安全监理方案,认真执行监理旁站制度,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实行跟踪旁站监理。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视其情节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十条施工场地。

施工现场应做到规范、整洁、卫生,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氛围。

(1)现场围挡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2.2米;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或240mm厚砖墙,砖墙应间隔4米加设240mm×370mm砖柱。

围墙必须安全稳固。

3、现场出入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徽标。

(二)施工场地

1、施工区域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主要出入口、施工道路、材料堆放场地,在工程完成±0.00后必须做硬化处理,设置排水设施。

3、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分序存放。

4、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定点存放,垃圾必须采用密封容器及时清运。

5、生活区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职工食堂整洁、卫生,厨师应有健康检查合格证。

职工宿舍应单人单床(可设上、下铺),每间宿舍应不超过15人。

施工单位有违反本条

(一)、

(二)款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质安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视其情节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安全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员配置

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巡查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相应造价的工程项目,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造价的工程项目,设1~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造价的工程项目,应由施工企业组建相关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分包单位现场作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工程所在地质安机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视其情节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部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职责、管理要求、职责权限、工作程序以及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落实、监督检查、考核奖罚提出具体规定,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确保每个职工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实施全员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明确各层次、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奖罚考核办法。

(2)确保安全生产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建立专帐,专款专用。

(3)项目部应建立定期及日常、专项及季节性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对安全隐患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签发整改通知单,并规定整改的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应责令停工,立即整改,并做好检查、处罚、复查记录。

施工单位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不按规定建立各级各层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落实制度的,由工程所在地治安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视其情节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安全技术要求

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高出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触电、中毒以及其他物体伤害事故的重大危险源提出安全技术措施。

同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特点及施工现场的条件,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等,还要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安全技术部门审核,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人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由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章后实施。

(2)以下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1、开挖深度超过4米以上的深基坑(基槽)支护工程和土方开挖工程;

2、起重吊装工程;

3、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脚手架工程;

4、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模板工程;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三)安全技术交底是安全技术措施的重要环节,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分级交底管理制度,明确技术交底职责和权限、工作程序以及分解落实、监督检查的措施。

1、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应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3、专职安全员及各班组管理人员应向进场的工人进行班前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知识交底。

交底应细致全面,讲求实效,不能流于形式。

所有安全技术交底除口头交底外,还必须有书面交底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名手续,交底双方各有一套书面交底。

书面交底及交底记录应作为安全技术资料备案。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

(一)款的,由工程所在地质安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视其情节分别处10000元和2000元罚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

(二)、(三)款,不按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由工程所在地质安机构责令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视其情节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和作业面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应对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1)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

1、施工单位自行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装或拆卸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经项目经理部和企业安全机构会签,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章后实施。

2、施工单位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时,承包装、拆作业的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发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章后实施。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经本企业质安部门、安装单位自查、自检后,还应委托相应检测机构实施检测,经检测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应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并经检测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所在地质安机构申请备案。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款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质安机构责令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分别处以3000元和1000元罚款。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柜、分配电柜、开关箱三类配电柜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

三类配电箱必须是指定的标准配电箱。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质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应用PVC管子穿管架空或地埋铺设,严禁电线绕架,照明与动力线路应分设。

4、照明符合安全要求,防雷系统符合规程。

5、施工单位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设计及平面图,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章后实施。

施工单位有违反本款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质安机构责令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视其情节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3)脚手架搭设

1、在脚手架搭设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脚手架搭设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项目经理部和企业安全机构会签,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章后实施。

2、脚手架搭设应符合规范要求,搭设形式应符合施工要求。

高度超过15米必须使用双排脚手架,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梁、卸料平台应符合规范要求,禁止使用钢管。

3、脚手架搭设应确保架体整体稳定。

脚手架搭设应在首层圈梁支模前、场地硬化后进行。

立杆:

立杆应确保垂直不变形,连接必须采用对接,禁止搭接。

间距不大于1.4米,立杆底座应采用不小于280mm×280mm×250mm的砼垫块,砼强度不低于C15。

连墙横杆:

搭设脚手架应设置连墙杆,连墙杆可按二步三跨或三步三跨设置,连墙杆的位置应靠近(不大于30cm)交接点处设置。

连墙杆应以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确保立杆局部稳定。

剪刀撑:

在脚手架外侧设置剪刀撑,跨度为5~7根立杆(不小于6米),剪刀撑与地面夹角为45o~60o。

脚手架颜色要统一标准。

立杆及大、小横杆颜色为黄色,剪刀撑颜色为黄、黑相间,连墙杆出架部分15cm~30cm杆体颜色为红色,扣件颜色为红色。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款第1项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质安机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分别处以5000元和1000元罚款;施工单位违反本款第2、3项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质安机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视其情节处以2000元至4000元罚款。

(4)

(5)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防护

1、密目网、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符合质量标准,证件齐全,防护用品使用符合要求。

(3)机会成本法2、临边防护符合规定要求,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组成,防护栏杆自上而下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18cm高的挡脚板。

3、施工作业层应在脚手架外立杆内侧垂直满挂小孔安全网,满铺脚手板作为硬防护,平网严密防护,封闭作业。

而且应在施工层加设护身栏杆。

首层建筑高度处的外架设隔离硬防护并具有防尘措施。

施工单位有违反本款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质安机构责令改正。

逾期不整改的,视其情节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工地不戴安全帽以及应系安全带操作而未系安全带的,每人次处100元罚款。

(6)

(7)

(2)评价方法的适当性;模板安装

(3)安全现状评价。

1、模板工程材料质量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模板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经项目经理部及企业安全机构签字后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章后实施。

2、采用扣件钢管做立柱时,其间距不应大于1米,立柱底部纵横方向应加设扫地杆。

立柱高度小于2米时,加设一道水平支撑,两端水平支撑应与工程结构连接;高度大于2米时。

每增高1.5米~2.0米,增加一道水平支撑,并应每隔四跨设一道剪刀撑。

3、模板立柱不能直接放在混凝土楼板或软性地基上,立柱底部应加木垫板。

4、拆除模板时,应按顺序依次进行,先支的后拆,严禁上下交叉作业,不能漏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防止突然坠落伤人。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款第1项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质安机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分别处以4000元、1000元罚款;施工单位有违反本款2、3、4项行为的,由当地质安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整改的,视其情节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8)

(9)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基坑(槽)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

1、基坑(槽)、边坡、基柱深度超过4.0米的,在开挖前应根据地质情况、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章后实施。

深度在4.0米以内的要设计支撑,确保作业安全。

专项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有关的专项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2、采用机械开挖土方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作业范围内进行清理或找坡。

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3、施工单位应根据基坑(槽)开挖深度、土质情况、施工方法及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设计支撑,应按基坑(槽)回填顺序自下而上拆除支撑。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款第1项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质安机构责令改正。

逾期不整改的,分别处以5000元、1000元罚款;施工单位违反本款第2、3项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质安机构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视其情节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对毗邻建(构)物或行人可能造成损坏或伤害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符合安全要求。

(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做好书面记录,并及时向质安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按照《安康市建筑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部、陕西省建设厅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3年6月19日以安建筑发[2003]112号文发布的《安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安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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