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其实只是一个填空题背诵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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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其实只是一个填空题背诵版
2011年论述题其实只是一个填空题(精华背诵版)陈璐琼
一、时间分配和做题顺序
卷四规定时间是210分钟,一般是7题(2010年),包含五道案例,一道论述,一道简答,简答题字数要求为不少于400字,论述题起码要花掉45分钟,包括审题和答题,字数要可能是不少于500左右。
事实上,考生要求在题目的要求上再增加100个字,就是答题的要求到达的字数。
这样,论述题就可能花去90分钟。
建议的答题步骤:
拿到试题,先看题型,如果有司法文书,并且是文书写作的话,最先做这个!
(因为考前刚刚看过文书的范文,趁热打铁),这个要花去你30分钟左右的时间,这样你就剩下90分钟。
90分钟,四道题,平均每道题是22多一些。
时间有点紧凑。
如果没有文书,都是案例,就比较简单了。
案例题按要求答题,应该会分很多的小问题。
刑法案例稍微难一些,花的时间可能会多一些,五道题,120分钟,也就是平均每道题是24分钟。
当然,具体的题目看难度的多少会有所调整,但是必须给论述题留下一个半小时,否则写字来不及的!
2011年卷四试题分布的预测
科 目
案 例 数
分 值
刑法
1
20
刑诉(案例或者程序纠错)
1
20
民法(包括合同法等)
1
23
商法(公司法)
0
0
民诉(包括仲裁)
1
22
行政法(包括行政诉讼法)
1
20
论述题(法理或者其他学科)
1
25
论述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
20
共 计
7
150
2011年论述题考查方式预测:
试题类型
学科
考查内容和考查方式
分值
时政简述题100%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理学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及其对法治实践指导意义
20分
情境分析题80%
民法、民诉、刑法、刑诉和行政法,可能出现用法理角度的选做题
运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或者各个学科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的法律的规定,来判断一个热门事件的法律性质和价值取向,体现法律人对社会事件的法律思维能力。
25分
抽象理论阐释题(可能性不大)20%
法理学
引用“法条”、“名人名言”或者“具体的制度”,要求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对此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体现法律人的法学素养和学术功底
25分
一、时政简答题:
2011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万能模板
【题目】
材料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三个统一”的内容,结合胡总书记的《七一讲话》的重要精神,加上热门事件,如《刑法修正案(八)》或者《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等,要求你从某个(如A)角度,来谈一下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三个统一”的认识。
【问题】
联系材料,从A的角度,简述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统一)的认识。
【定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组成,其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政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重要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
)
【说联系】A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A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重大的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A有指导作用。
同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A有独立的反作用,A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促进作用。
因此,A的水平的好坏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的好坏。
他们犹如飞机的双翼,缺一不可。
【抄材料】联系材料,……(附上材料内容)
【喊口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2011年最新内容——胡总书记的“七一”讲话摘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我们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要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总之,我们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把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出来,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二)情境分析题
【法律人的基本思维步骤和价值取向】
第一步: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平权性还是非平权性,然后确定适用的基本思路。
第二步:
(1)对于平权性,强调“权利”的重要性,“权利本位”。
但是,同时要认识到权利是有边界的,要受到其他人的权利和公序良俗的限制。
“人生而自由,但无不在枷锁之中!
”
(2)对于非平权性,强调“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包括实体法上的授权和程序法上自然公正,具体到行政法为“依法行政”或者“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到刑法上为“罪刑法定”原则。
因此要评价该国家权力的行使的正当性。
“法不禁止即自由”Vs“法不授权就越权,越权无效”
(3)法理学上的模板体现的是自由及其限制,首先强调自由的重要性,其次指出自由也存在边界,无论是他人的自由还是秩序价值,最后要求法律作出平衡。
“真正的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而是法律下的自由!
”
【行政法论述题的万能模板】
【行政法模板】
【定事实】在材料中,市政法做出了“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使港商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破坏了行政相对人对政府的信赖。
【站立场】因此,市政府废止的行为是违法的,它从根本上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的原则。
另外,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行政”。
该事件折射出来的就是政府如果不能依法行政,则依法治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也就无法实现。
【析概念】“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它要求政府作出相关行为时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合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仗着政府权大,或者一切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说理由一】行政行为应该符合“合法行政原则”。
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结合本案,虽然该项目是属于国务院政策明令禁止要求妥善处理的事项,但是政府却在之前知法犯法,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故责任完全在政府本身,而不是毫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
本案中的政府随意废止规范性文件而不履行告知和补偿的义务,就是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违法的情况。
【说理由二】行政行为应该符合“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它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如果必须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就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按最少损害的比例原则处理,并且给予相应的补偿。
结合本案,该政府为了废止已经生效的文件,执意收回自己的承诺,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那么,就必须证明这种做法所获得的公共利益必然大于信守原来承诺给相对人带来的利益。
同时,政府也必须对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而且这种补偿不应当是象征性的补偿,更不应是模棱两可的“合理”补偿,而是根据相对人的实际损失确定的包括可期待利益损失的补偿。
因此,本案中政府行为应该确保相对方的合理期待得到保证,应该遵守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说理由三】行政行为应该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具体到本案,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首先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对于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求。
而在本案中,政府废止行为并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也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申诉,违背了正当程序中的自然公正原则。
【再强调】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应按照“信赖保护原则”和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的标准,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对信赖利益的漠视是本案政府最大的违法之处。
政府的公平正义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相对人的受益不能随意剥夺,以免破坏相对人的合理预期。
【做评论】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发展,“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理念逐步的深入人心,这样的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将会有法律的明文的处罚,再加上法学前辈的呼吁呐喊和辛勤耕耘和我们青年法律人的上下求索,中国的法治进程将不断的推进!
(三)程序正当原则(2011年论述题考察重点)
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开展,这个考点将是热点。
2011年8月27日,温总理还强调了行政公开的重要性。
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
1.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
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做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需要注意的是,公众对行政程序的参与,并不意味着他们最终能够和行政机关一道做出决定,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行政机关手里。
【刑法案例的万能模板】
【刑法模板】
【定事实】材料中,家庭主妇张某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
但最后却是又撤回起诉。
而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以上案例引发一次“裸聊”的罪与非罪的讨论。
【站立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结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裸聊”的行为目前还不构成犯罪。
【析概念】裸聊的核心在于:
一,裸体展示;二,语言挑逗。
这二者都没有生殖器结合的性活动或者类似的性活动。
因此,在界定具体罪名时必须有所认识!
【说理由一】我国现行刑法将“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法治、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同时要求定罪必须做到“依法定罪”、“疑罪从无”。
结合本案,既然“裸聊”这样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说理由二】从犯罪的特征来看,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
结合本案,“裸聊”中涉及的人员不多,也没有造成大量的财产和人身的伤亡,纯粹是一种自愿的行为。
因此,它可能存在一定的危害社会的性质,但是却不能算严重的。
因此,严格限制条件下的实施裸聊的行为不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不应将其作为犯罪处理。
【说理由三】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说,裸聊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众(三人以上)群奸群宿的犯罪。
此处的“淫”并不指淫秽物品,而是特指性活动,不包括性行为以及对于满足性欲具有相当重要性的行为之外的语言挑逗和淫秽物品浏览。
。
如果将裸体展示和语言挑逗解释为性活动,违背了国民对于“性活动”范围的理解,涉嫌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所以裸聊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裸聊中的语言挑逗是一种意识行为,而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此处的物品也指具有物质形态的书刊、影片、图片等,并未将语言信息纳入物品的范畴。
所以裸聊不应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再强调】综上所述,“裸聊”的行为并没有在刑法的法条中规定,如果定罪不符合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和人权保护。
同时,虽然该行为具有侵犯公众性羞耻感情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的具体要求,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应该按照无罪处理。
最后该犯罪没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该当性。
【做评论】当然,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一种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出现时,由于法律的不完善而导致其逍遥法外时,希望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立法对其进行规制,从而使中国的法网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民法案例的万能模板】
【民法模板】
【定事实】在材料中,青年男女和已经婚育的父母携子抱女前来“先睹”孩子长到10岁、20岁时的模样。
同时有好事媒体将此事连同多幅某人与明星“结合”的“后代”照片作为新闻报道、刊登,引发了不少议论。
【站立场】“权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本案中就产生了不同的“私人权利”的冲突,最后导致权利的行使和公序良俗的冲突和平衡问题,要求我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注意他人的权利和公序良俗,防止“权利滥用”的产生。
【析概念】“权利滥用”是指权利的行使超出了边界,到了他人权利的范围或者触及了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禁止权利滥用理论”是随着近代权利理论中的个人自由至上向社会利益保护的转变的产物,是目前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原理。
【说理由一】个人权利保护是近代法治的重大成果。
就法的目的来说,近代社会是“权利本位”的。
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权利的。
法律规定义务的目的是更好的行使权利,如果法律不恰当地用义务限制了权利,就是对法治的一种践踏。
因此,对权利的限制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结合材料,青年男女和已经婚育的父母携子抱女前来“先睹”孩子长到10岁、20岁时的模样,是个人权利的处分,又没有影响他人。
因此,这个权利是受法律的保护的!
【说理由二】权利虽然很重要,但权利的行使往往会侵害他人的权利!
“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
”除了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外,个人的行为也可能侵害他人的权利。
结合本材料,部分追星族拿明星的照片来“速配”,其行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明星的人格权,商户为赚取暴利而为其拍照同样也构成了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甚至好事媒体刊登照片报道此事,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构成了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行为。
【说理由三】个人的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因为权利冲突的背后往往是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价值要求。
现代法学理论普遍承认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和自由,即“权利不得滥用”。
因此每个人的权利空间是有限的,界限就在于他人的自由和权利。
法律已经为每个人设定了行使权利的边界,则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该界限,否则即为违法。
结合材料,其实每个顾客有拍照和应用新科技娱乐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人格利益为代价。
【再强调,做评论】综上所述,权利始终是法律最根本的内容。
因此要求法治国家“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尊重人的权利。
但是,权利行使往往会导致“权利的滥用”。
因此,必须划出权利的边界,达到各自权利的平衡点。
因此,我国不仅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权的保障内容,人权的保护已经落实到刑法中的“侮辱罪、诽谤罪”、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等具体的制度当中,为实现充分的人权保障,应对新型的法律纠纷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更好防止“权利的滥用”。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
【法理学的万能模板】
试题考查角度是权利(或者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冲突和平衡问题。
合法性一般体现是秩序的价值,合理性一般体现是正义和自由的价值,合法不一定合理,故法律要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之间达到一个平衡。
【标题】法治乃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平衡器
【定事实】在材料中,XXX(主体)做了……(行为),产生了……(影响),引发了“XXX”这个法律难题。
【站立场】我们认为,“个人权利”(国家权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本案中就产生了相应的冲突,最后导致个人权利(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要求相关主体在行使相应个人权利(国家权力)的同时注意其他的个人权利(国家权力),防止个人权利(国家权力)突破合法和合理的边界。
【说理由一】首先,个人权利(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合法性原则。
对于国家权力的主体,合法性原则要求国家权力行使的主体和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由法律来规定。
因此,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上,“法无授权即禁止”。
而对于个人而言则是“法不禁止即自由”。
结合材料,……(联系材料,说明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
)
【说理由二】其次,个人权利(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具体可以概括为目的正当、手段合理以及结果均衡。
任何个人权利(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正当的目的,必须借助合理的手段,必须实现均衡的结果。
结合本材料,……(联系材料,说明主体的行为是否合理。
)
【说理由三】最后,法治的理想就是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平衡,否则“无合理性的合法性会变为僵化,无合法性的合理性则沦为恣意”。
每种个人权利(国家权力)空间是有限的,界限就在于其他的个人权利(国家权力)。
法律已经为每个主体的行为设定了边界,则任何主体都不得超越该界限,否则即为违法。
具体到本案,……。
(联系材料,说明主体的行为应该做到合法与合理并存。
)
【再强调,做评论】综上所述,“法治乃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平衡器”。
合法性始终是法律最基本的内容。
因此要求法治国家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尊重人的权利。
但是,合法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合理的行为,要求法律在具体的制度当中进行权衡,为应对新型的法律纠纷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实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和谐共存。
2011年新增内容考点必备
(1)程序正义。
所谓程序正义,是过程的公正。
具体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程序法、民事程序法和刑事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
程序正义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程序正义不仅要求严格执行程序法,而且还要在依法执法过程中体现司法的人性化。
司法的人性化,是指司法过程中要尊重人,关心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实体正义是结果的公正,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
实体正义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民众对诉讼的信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优孰劣,主要有三种观点:
(1)实体优先论。
认为实体是目标,程序只是保证目标的手段。
(2)并重论,即实体与程序并重,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比做“车之两轮,鸟之双翼”。
(3)程序优先论,这一观点认为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但当程序与实体发生冲突时,程序比实体优先。
我们应该兼顾双方,程序有限优先。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程序正义具有保障实体正义实现的作用;程序正义相对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因为程序正义具有不同于实体正义的评判标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还可能出现价值冲突,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实体正义对裁判可接受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正义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提供正当性的基础,况且,受大陆法系司法传统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重实践、轻程序”,也要求我们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其一: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司法公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其二:
最大限度的保障在司法活动中尽可能实现实体正义,减少冤假错案。
其三: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公正,是可操作的公正,是社会公正。
是一国是否法治国家的检验标准;而实体正义则是个案公正。
其四:
程序正义可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有助于息诉止争。
保障司法活动的当事人或参与者的正当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
其五:
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
(有限优先)
(2)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是指在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
讲求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结果。
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
基于此,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二是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
如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内涵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即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对正义、秩序和自由的需求。
诉讼效率的两项内容之间的联系同时也体现了公正与效率之间的辩证关系。
首先,效率与实体正义统一(比如在审判阶段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不中断原则或集中审理原则)。
其次,效率与程序正义统一。
诉讼效率越低,诉讼程序的持续时间就越长,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在遭到损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同时,程序的公正有时也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但是,诉讼效率与公正毕竟是不同的范畴。
在一定情况下,效率与司法公正必然会发生矛盾。
如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公正处于首要地位。
因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一种和平和非自助的方式解决国家与被告人、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从而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
而这种目的的达到就体现为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只有在正义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能提高诉讼效率;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不能妨碍公正价值的实现。
当然,公正的优先地位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情况下,为了效率,不得不对公正价值做出适当牺牲。
在特定情况和特殊的案件中,诉讼的效率处于优先的地位。
【能增加十分的几个贴士】
贴士一:
字数符合题目的要求(2分)。
贴士二:
卷面的整洁,宁可错,字也不要改动。
(2分)
贴士三:
尽量多分段,起码五段。
(5分)
贴士四:
引号强调“法言法语”,考试前背以下的“法谚”。
(1分)
【法律格言】
1.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2.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
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
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3.服从法律:
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4.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5.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