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促进湖北国有经济跨越式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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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促进湖北国有经济跨越式发展
深入贯彻《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促进湖北国有经济跨越式发展
充分认识出台《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重大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友凡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以国家上位法为依据,认真总结了湖北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践经验,较好地体现了党的主张和社会公众意愿,是在全国率先出台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是一部改革的法规、发展的法规、服务的法规。
它的公布施行,对于加强湖北国有资产监管,推动湖北跨越式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出台《条例》,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
湖北是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国有经济所占的比重较高,在国民经济中居主体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
推进湖北跨越式发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促进国有经济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这部《条例》突出了“推动国家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整体竞争力”这个立法宗旨,有利于加快推进我省国有资本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二是出台《条例》,有利于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完善湖北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按照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定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湖北省在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上进行一些积极的探索。
目前,省和绝大部分市(州)设立了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基本实现了对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大部分县(市、区)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探索建立了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于一体的全覆盖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这部《条例》既体现了中央的精神,又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通过将湖北省改革创新成果制度化、法律化,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是出台《条例》,有利于理顺关系,提高国有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核心竞争力。
《条例》明确了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采取了“统一纳入、委托管理”的方式,即“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对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这样规定,既考虑到文化企业的特殊性和与国家相关文件的衔接,维持现有国有文化企业的管理体制基本不变,又纳入了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一整合的平台,能够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进行调整重组,实行“大资源、大配置”,促进文化企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同时《条例》还对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核心竞争力。
四是出台《条例》,有利于推进政企分开,培育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主体。
我省的国有企业大多是从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不少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滞后,还没有完全摆脱政府部门附属物的地位。
《条例》从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的战略高度出发,作出了具体规定:
要求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的建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尊重和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建立和完善服务企业的相关制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要求深化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在企业家培育、企业管理者聘用、薪酬、奖励、股权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这些规定,从体制上保障了政资分开、政企分开、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有利于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将国有家出资企业培育成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主体。
五是出台《条例》,有利于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经过改革攻坚,我省大部分国有企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有少数国有企业运行质量不高、效益低下。
究其原因,主要就是专一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到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难以落实。
《条例》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责,有利于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促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六是出台《条例》,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资监管工作中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与时俱进,从法规制度层面上进行规范,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
因此,《条例》根据国家上位法有关加强监管规定,结合湖北的实际,对新形势下加强国资监管作出细化规定:
要求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加强境外国有资产、涉诉国有资产监管,建立争端协调机制,强化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等。
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新形势下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副省长 段轮一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5月26日由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出台,是湖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有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全省上下要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凝聚促进湖北跨越式发展的合力。
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营造湖北国有经济发展良好氛围。
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
要层层传达贯彻,通过召开会议、专家解读、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全面领会《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等;要将《条例》列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通过网络、报刊、杂志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
要通过学习宣传,使《条例》的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湖北国有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深刻领会《条例》的创新精神,增创湖北国有经济发展的新优势。
《条例》作为我省第一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对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富有远见的创新。
一是完善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条例》明确将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范围,规定各市(州)独立设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直属特设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授权一个部门或机构统一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有条件的可以独立设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现了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全覆盖。
二是突出了改革开放。
《条例》要求政府深化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制定企业家培育和管理者聘用、薪酬、奖励、股权激励等具体办法,增创体制机制优势。
三是强化了科学发展。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推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科学发展;建立健全管理者薪酬与职工薪酬增长的协调联动机制,促进企业收入分配公平合理;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发展。
四是注重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条例》要求建立国家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涉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等,有效地构筑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防线。
积极推进改革再攻坚,促进湖北国有经济跨越式发展。
“十二五”时期仍然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期,全省上下要抢抓《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机遇,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切实将《条例》的法律效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一是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以推进企业脱钩改制为突破口,加快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积极探索全方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为方式和责任主体,切实完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二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对全省所有国有独资企业一律实行公司制改造,对所有国有独资公司一律实行股权多元化,大力推进资产资本化和资本证券化;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落实董事会选聘和考核经营者的自主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加强企业家培育,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择相结合的选人用人机制,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股权激励,严格责任追究,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是进一步推进调整重组。
以“十二五”规划为引导,以产业板块建设为载体,以国有投融资平台为支撑,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经济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传统优势产业、地方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确保在2-3年内将省出资企业由现有的40余家重组为20家左右。
要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特别是要抓好与中央企业的对接合作,盘活存量,引入增量,做大总量,提高质量,增强能量,切实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
全面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增强湖北国有经济发展整体合力。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认真履行好公共管理职能,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寓管理于发展之中,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促进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出台,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国有出资企业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调整,加强管理,加速发展,全面提高核心竞争力,为促进湖北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陈洪波
法制机构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服务湖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大局开展政府立法工作,是省政府法制办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省政府法制办积极推进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立法,为《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作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条例》的出台,是湖北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全省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能作用,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法制环境,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要建立《条例》配套制度,完善国资监管法制体系。
要深入推进与《条例》配套的相关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制体系。
一是抓紧制定和完善与《条例》相配套的制度,如企业境外及涉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等;二是要严格依据《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及时修改、补充或废止现行的与之不相适应的制度;三是要认真研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四是做好《条例》的释疑解惑工作,帮助企业和社会公众准确领会其精神。
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
充分发挥《条例》的法律效力,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全方位、高标准的法律服务。
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力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二是要以《条例》的颁布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政策的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法制氛围;三是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大法律纠纷的协调,积极提供法律服务,为实现湖北国有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要推动《条例》贯彻落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要以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为契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是要坚决推进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二是要坚决推进政企分开,尊重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三是要坚决实行行政问责,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督促检查,规范执法行为。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 滕鑫曜
2011年5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使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在法制化轨道又迈出了更为坚实的一步。
为了帮助理解《条例》的精神,贯彻落实好《条例》,本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滕鑫曜。
一、《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立法宗旨体现立法的主要思想和立法意图。
《条例》针对我省国有经济在全省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发挥主导作用的特点,结合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际,首先明确“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家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个立法宗旨。
在《条例》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始终贯彻和体现了立法宗旨,使整个《条例》主线清晰,结构严密,内容合理。
二、企业国有资产内涵、范围以及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为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并对其范围进行了列举。
即在强调上位法确定的企业国有资产范围的同时,结合我省党政机关所属企业和经济实体脱钩改制的实际,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的范畴,这有利于保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
《条例》坚持了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提出了构建我省国资监管体制的原则,即“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三、如何设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哪些具体职责?
《条例》从我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现实出发,按照“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的总体要求”,对全省国资监管机构的设置作了规定:
“省、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置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这将从机构上保证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
《条例》在强调上位法规定的“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三项基本权利的同时,根据有关政策和我省国资监管的实践探索,并结合“三定”方案,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责进行了界定,重点明确了履行出资人机构在指导推进国家出资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创新能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加强安全生产、实行民主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
四、如何理顺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国有文化企业具有意识形态的特殊性,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同时,国有文化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又具有经营性的普遍性,也应当依法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
从一些发达地区看,深圳和上海已经率先采取了“统一管理,高度授权”的方式,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结合湖北实际,并经省委研究同意,《条例》明确了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纳入、委托管理”的方式,即“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基础管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对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明确这种体制,一方面保持了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一致性,即强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要求做好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这样有利于全面摸清全省国有资产“家底”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条例》又明确了委托管理方式,维持国有文化企业管理体制基本不变,体现了与国家文化企业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相衔接,坚持了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地位,以确保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五、如何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培育市场主体?
《条例》重点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创新:
一是突出了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确保出资到位,不得干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明确细化国家出资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经营自主权;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优化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二是突出了国家出资企业体制机制建设。
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的建设,确立其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建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依法设立监事会;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等。
六、如何选择、聘用和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条例》除强调上位法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选择任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重点从三个方面加以创新规范:
一是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优胜劣汰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管理者,对年度和任期内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应岗位需要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免职或者解聘。
二是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按年度和任期实行分类考核。
三是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激励约束机制。
明确要求建立年薪制、股权激励、特别贡献奖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企业管理者薪酬分配制度以及与职工薪酬增长的协调联动机制。
《条例》已授权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七、如何确保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民主、科学?
《条例》在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决策程序,将“确定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范围”、“企业收入分配及管理者薪酬”等关系企业发展方向和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也列入重大事项的范畴。
同时重点从内部决策、外部审批、民主协商机制、纠错机制、法律风险防范等五个方面规范了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八、如何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条例》充分体现了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探索的成果,按照“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原则,重点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一是拓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范围,将本级人民政府调入的收入列入其中;二是对预算支出的范围进行了细化,将费用性支出明确为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管费用支出等,将资本性支出明确为对国家出资企业和重点产业的资本性投入等。
九、如何加强新形势下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条例》针对当前国资监管工作的新形势,在强调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的同时,重点从四个方面对国有资产监督进行了细化:
一是建立国家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境外投资及境外国有资产的登记、转让、考核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国家出资企业涉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涉诉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
三是建立国家出资企业争端协调处理机制,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协调国家出资企业之间、国家出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产权、债务、合同等纠纷。
四是强化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管理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
加强资本运营打造全国一流的能源集团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肖宏江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主营能源投资、开发与管理的省属最大的能源企业。
2005年以来,公司着力加强资本运营,实施了资产重组、战略引资、改制上市“三步走”战略,完成了从“国有独资”到“有限公司”再到“股份公司”、从普通公司到上市公司、从单一发电企业到综合能源集团的三大转变,做到了装机规模、净资产和利税总额三个翻番。
“十二五”期间,公司将以贯彻实施《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为契机,以“打造全国一流能源集团”为目标,大力发展水电、核电、天然气和煤炭业务,稳健发展火电、新能源、金融业务,实施煤电、水电、天然气、新能源向产业链的上下游延伸,力争“十二五”期末实现总资产过600亿元,销售收入过200亿元,利税过30亿元,电力装机规模达1000万千瓦,天然气全省一张网,煤炭开采能力达1000万吨。
加快改革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环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舒健
三环集团公司是“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主要从事专用汽车、汽车零部件、数控锻压机床的生产和经营。
近年来,三环集团公司按照“做强主业、剥离辅业、集中集成、创新管理、全面改制”思路,探索“国有控股、经营层和业务骨干持股、引进战略投资者”模式,全面加快对子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造,大力实施调整重组,企业发展不断提速。
2010年末,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41亿元,利税7.5亿元,分别比2005年增长2倍和2.6倍。
“十二五”期间,公司将以贯彻实施《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为契机,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推进“低成本竞争战略”向“差异化竞争战略”转型、“规模扩张战略”向“质量提升战略”转型、“跳跃式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型,力争在“十二五”末实现销售收入500亿元以上,努力把三环打造成为湖北工业的“航空母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