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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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8〕35号
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三日
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律咨询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必须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或律师。
担任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担任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律师应当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办理过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具有其他不适合作为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情形的。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选聘程序,应当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一)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政府部门可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市政府法制机构自荐;
(二)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筛选、公示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经市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聘书》。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聘期为2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编印《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专家名册》提供给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联系、组织法律咨询专家开展工作,支持和协助其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法律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法律咨询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义务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在接受委托承办具体法律事务时,酌情书面约定报酬。
聘请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相关经费,专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根据需要参与下列工作:
(一)对本市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决策研究,提出对策性意见;
(二)对重大决策,重点、难点、热点或者突发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可操作性意见;
(三)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法律评估,对本市法治建设进行理论性分析总结,形成指导性的理论和经验;
(四)参与拟定地方立法建议案、政府规章草案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讨论;
(五)对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重大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六)参与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七)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承办委托事务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市政府相关部门调查有关情况、获取相关资料,各部门应予以配合;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会议可邀请法律咨询专家列席,解答有关问题,提出独立意见。
第十条 在接受委托工作期间,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工作秘密;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合法权益;
(三)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身份从事商业等营利性活动;
(四)如与委托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在工作中严重违法、违纪、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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