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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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局属相关单位: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7日经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3年1月11日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入网权限管理、系统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联机打印和双方署名后,通过房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自行办理。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
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商品房现售的,应当完成商品房初始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
向商品房买受人说明现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根据交易系统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其补充协议指导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联机打印,并按规定完成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易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并确认合同内容无误后(可通过预览或预打印方式核对),正式提交。
交易系统随后在商品房的楼盘表中显示该套商品房已经处于拟定合同状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交易系统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买卖双方共同署名后,开发企业将带有编号和经双方署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买受人收执。
(三)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在联机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时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交易系统同时自动生成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信息。
第九条交易系统自动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相关信息,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支持:
(一)所购房屋不在预(销)售许可范围内;
(二)所购房屋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名称不一致;
(四)买受人有“业主委员会”、“清算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不具有房屋登记主体资格的名称字样;
(五)购买采用机械式立体停车位或可售停车位超过规定比例;
(六)网签合同内容不完整,未录入相关信息;
(七)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出售的。
对于无本条前款情形之一的,交易系统自动予以备案。
第十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该(套)商品房在交易系统商品房项目楼盘表中自动显示为“已售”状态。
商品房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没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交易系统中商品房买卖合同记录信息自动解除,并自动恢复为“可售”房源状态。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一条在办理预告登记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可向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的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一)更改贷款银行、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付款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合同成交金额变更;
(二)共同买受人之间共有方式及份额变更(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份额只能增加);
(三)修改买受人性别、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四)更改买卖人、取消共有人除外的合同书写笔误或录入错误;
(五)买卖双方当事人需要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主体以及房屋坐落、面积等自然属性以外的合同条款;
(六)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买受人间减少共有人;
(七)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买受人在家庭成员(仅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
(二)证明合同登记备案信息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材料;
(三)开发企业介绍信、双方有效身份证。
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原因申请变更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的,买受人应提交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章注销
第十三条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买卖双方依约解除或终止履行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向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的单位提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申请;持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定由单方办理的,可单方申请办理。
已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或已完成初始登记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申请表;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协议;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交款凭证;
(五)买卖双方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六)开发企业介绍信、双方有效身份证。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需委托代理人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除应当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中,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借贷、融资等原因的,双方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及信息真实承诺书、融资(借贷)协议及融资(借贷)解除协议等材料;其中,房屋在主城区内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双方应当填写注销申请表并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的业务窗口受理。
第十七条房屋在主城区的,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在下列情形(法院裁定解除合同除外)之一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实行初审、复审制:
(一)同一项目一次性申请注销备案,超过3套(含3套)以上的;
(二)同一项目上一个月内累计申请注销备案超过10套(含10套),本月申请注销备案的;
(三)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买受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房产管理部门可暂停该房地开发企业当期所售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功能。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市、相关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记减信用分、在交易系统网上公示等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相关信息通过公众信息网予以披露,并对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予以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注销已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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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
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
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
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
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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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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