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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管理相关制度草稿.docx

传染病疫情管理相关制度草稿

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辖区内传染病信息管理工作。

加强领导、责任明确、人员固定、专机专用,确保传染病直报系统网络畅通。

2、承担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对辖区医疗机构每年至少培训两次;了解、检查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实施情况。

3、疾控中心每日对出现疫情异常变化和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要及时做出反应,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疾控机构。

4、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质控计划,定期组织质控检查;及时审核数据质量和分析传染病疫情数据,将传染病疫情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

5、每月至少一次到辖区医疗机构进行传染病疫情核对。

属地卫生局每年组织两次驻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管理和报告检查。

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努力提高传染病的报告质量。

6、认真做好本辖区直报单位传染病的报告、审核工作。

报告卡审核完毕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传染病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

7、承担辖区内暂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所报告的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

8、医疗机构要建立医院内传染病报告管理自查制度和奖惩机制,分管院长或临床科室主任参与自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是否提出针对性处理及整改措施。

9、对接到的需进行流调的疫情病例及时报告相关流调医生,并做好记录。

10、按规定时限的要求做好疫情的月、年分析,实行疫情信息反馈通报制度。

11、疫情管理人员要保守疫情机密,疫情数据不得对外公布、交流。

12、按时完成辖区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调查工作。

区直以上医院每年两次,乡镇级医院每年一次。

13、妥善保存疫情资料,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并将各种疫情资料整理归档。

14、定期维护传染病报告数据,严格控制网络直报密码的使用范围,确保网络直报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职责

1、负责辖区内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2、负责辖区内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负责辖区内的信息报告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辖区内的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5、负责对辖区内的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6、开展对辖区内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督导、检查和评估,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7、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传染病信息的审核,确保项目无误。

对每天报告的需进行流调的病例,及时通知相应科室或流调医生。

每天最后一次审卡时,同时进行卡片查重,对重卡进行删除并做好记录。

8、承担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的网络直报(代报)工作,代报的传染病卡片直报单位和代报单位均须保存3年。

传染病报告信息审核制度

1、对本辖区内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片,疾控中心疫情管理人员每日上、下午(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分别登录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浏览、审核与查重。

2、审核时如发现以下情况,须进一步核实该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1)发现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2)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或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3)发现聚集性的不明原因病例(3例以上);

(4)发现可能的传染病爆发疫情:

如一个自然村、街道、集体单位(公共场所)一日内集中发生3例或以上同一种急性传染性疾病;

(5)发现某种急性传染病在短期内(一周或一个潜伏期内)发病数较历史同期发病水平明显增加;

(6)发现本地罕见的或5年内一直未曾发生过的传染病;

(7)发现发病率极低(或已经消灭)的传染病;

如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属实,应于2小时内尽快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予以确认,同时应通告本单位现场流调人员开展调查,且应以尽快的方式(如电话)报告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3、对系统提示的可疑重复报告卡片进行核实,对误报、重报卡片应在备注栏简要说明原因并及时作出删除标记。

查重条件建议选择患者姓名、性别、职业、病种、出生日期、现详细住址。

4、对于其它传染病报告信息,核实无误后,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确认。

 

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制度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需进行网络直报的病种:

甲类传染病(2种):

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甲型H1N1流感、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1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手足口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卫生部规定报告的其它传染病。

3、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旗县区疾控中心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局报告。

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旗县区疾控中心,疾控中心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后,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疫情管理组织,制定疫情管理制度。

5、对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漏报。

违规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医疗机构传染病网络直报管理制度

1、专人、专机、专网、专管,确保传染病直报系统网络畅通。

2、加强疫情报告人员队伍建设,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和技能操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特别是新入院医生和实习学生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

3、做好传染病的报告和登记工作,凡与诊断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及病房,均要建立传染病登记簿并有专人负责。

4、传染病报告卡必须做到“当日诊断,当日报告”。

报告卡填写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楚、地址要详细。

5、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室)的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每月要对本单位(科室)的传染病报告工作进行一次自查。

6、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专(兼)职传染病疫情报告员,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为确保疫情按时报告,专职人员每日到门诊有关科室收集传染病卡片。

报出后的传染病要进行登记,传染病卡片做好存档。

7、责任报告单位的网络直报人员在网络直报或上报区疾控中心之前,需先对本单位填报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审核,发现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情况时,及时与填卡医生核对;对重复报告的卡片进行标注,不再进行网络直报。

8、认真填写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簿和化验登记等相关记录,字迹清晰项目齐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每月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与科室和个人综合目标责任制挂钩。

9、疫情管理9人员对每月对本单位上报传染病数据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将传染病发病情况上报单位领导,并在院内进行通报。

10、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传染病流调及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管理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报告范围和程序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传染病或院内感染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内向旗县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通知院领导和院内相关部门,保证应急工作中上下联络、人员疏散、消毒隔离、防护、现场保护和调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取样等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管理制度

(一)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和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

(二)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院、首诊医生负责制。

(三)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五)配合卫生局和疾控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六)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

(七)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八)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门诊日志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加强门诊日志和疫情报告的管理工作。

2、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建立门诊日志,加强对医院门诊病人的管理,提高法定传染病的报告质量。

各门诊科室均建立门诊日志登记簿,登记项目要齐全,字迹要清楚。

3、门诊日志基本项目至少要包括姓名(14岁以下儿童还要填家长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详细住址、病名(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期、初诊和复诊、医生签名。

4、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门诊日志的统一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5、各门诊科室的登记率与挂号室核对要达到95%以上。

6、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门诊日志的登记质量和传染病报告的核对工作。

7、进一步建立健全门诊日志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

8、对拒不实行门诊日志,造成传染病漏报、迟报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9、门诊日志保存期限暂定3年。

村卫生室疫情管理报告工作制度

1、有疫情管理报告制度(上墙或成册)。

2、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情管理报告工作。

3、及时参加区疾控和乡镇医院组织的医护人员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及病种,每季至少一次有记录。

4、备有传染病登记簿、门诊日志登记簿及传染病报告卡。

5、传染病登记簿及报告卡项目填写齐全、正规,传报卡报送及时,不漏报,有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记录。

6、每月与乡(镇)卫生院核对疫情,传染病登记应与乡(镇)、区疾控中心相符。

7、制定疫情报告自查和奖惩办法并做好记录。

8、门诊日志填写项目要齐全、使用规范。

9、传染病登记簿、门诊日志等资料要保存完整。

10、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1、各科室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2、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3、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6、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7、卫生室(所)、个体开业门诊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网络直报计算机管理制度

1、计算机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软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转。

2、定期进行系统软件与硬件的维护,定期查毒,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3、禁止安装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软件,已正常运转的软件不得随意修改程序或相关参数。

4、严禁未经检查的软件或数据文件上机操作或上网下载来源不明的软件,避免病毒感染。

5、妥善保管软硬件设备资料,外借资料应登记并及时收回。

6、增强安全意识,注意机房防火。

下班前应注意检查水电开关和门窗安全。

7、保持计算机室整洁与卫生,室内严禁吸烟。

疫情资料管理保密制度

1、做好疫情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疫情资料要存放于资料柜内并由疫情资料管理人员专人保管。

2、未经卫生部和卫生部授权公布的甲类传染病疫情和暴发性大流行的疫情病例数不准在报刊公开报导。

3、任何外单位人员了解、咨询有关疫情,需持有来人单位和区卫生局的证明,并经单位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4、任何人不得擅自向新闻传媒机构的记者人员透露疫情。

5、凡未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将疫情资料复制或借出。

6、疫情保密性文件或资料的存档和销毁,应经领导批准,统一有关规定处理。

7、自觉接受国家保密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的效率和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1、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所有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2、各级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本单位传染病管理人员按规定及时上报。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管理人员要对上报的传染病及时进行审核,并定期对各医疗单位的门诊及住院日志进行督导检查,对漏报、迟报传染病的现象进行纠正。

4、报告病种:

甲类传染病:

(2)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

(26)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甲型H1N1流感、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

(11)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消毒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医院感染和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确保医疗质量和病人安全,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医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接受医院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相关知识,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3、严格按照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1)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2)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3)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4、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5、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6、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7、医务人员手部皮肤清洁和消毒(详见协和医院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8、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9、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并采取有效消毒隔离措施。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全市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正常运行,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疫情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按照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针对网络直报工作的工作强度和技术要求,合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适时配备、更新网络直报所需的设备,保障网络畅通,以适应网络直报的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的疫情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本级地区编码、用户编码和密码。

如有丢失或差异及时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取得联系。

如因泄露或擅自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须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疾控机构报告。

区(县)中心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后,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四、信息管理与通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每月根据传染病流行动态、防治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写出疫情简报,为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制订提供可靠依据,每月有疫情动态分析,每年有疫情结,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五、监督管理:

属地卫生局对本行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对于漏报、迟报、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追究和调查处理。

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

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监测网络,通过定期定点的系统监测,及时获取相关的疫情信息,掌握疫情动态,为制订防治对策、开展防治工作评价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1、每天浏览国家疾病预防信息监测系统,及时掌握传染病发生与流行情况,按月、年进行疫情分析。

2、通过对献血员、吸毒人员、收容所及公共场所相关人员的血清抗体监测,及时发现HIV阳性人员。

3、通过肠道门诊等渠道掌握肠道传染病发病情况,作好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及防治工作准备。

4、制定手足口病、炭疽、流行性出血热等重点传染病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病例的流调和采样工作。

5、通过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抗体等监测手段,及时掌握AFP、麻疹、新生儿破伤风的发病趋势。

6、及时与畜牧、林业等部门沟通,定期通报布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

7、每月通报全市传染病疫情情况,分析流行趋势,为防控提供依据。

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2、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3、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6、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消毒隔离工作制度

1、医务人员工作时间应衣帽整洁。

操作时必须戴工作帽和口罩,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2、使用合格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3、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

4、无菌器械容器、敷料缸、持物钳等,要定期消毒、灭菌,消毒液定期更换。

用过的物品与未用过的物品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5、传染病人应进行预检分诊,按常规隔离。

疑似传染病人应在观察室隔离,病人的排泄物和用过的物品要进行消毒处理。

6、病房应定时通风换气,每日空气消毒,物品定期消毒。

传染病人出院、转院、转科、死亡后应对病人的单元进行终末消毒。

7、传染病人要按病种分区隔离,工作人员进入污染区要穿隔离衣,接触不同病种时应更换隔离衣、洗手,离开污染区时脱去隔离衣。

8、供应室必须将无菌与清洁、污染物品分开存放。

严格按照消毒方法进行消毒,并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传染病的疫情报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按照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落实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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