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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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正确掌握工程进度和计算工程投资完成额,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确保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或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结合铁路客运专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客运专线工程。
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工计价。
铁路客运专线工程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永久设备、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管理费在部或客专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
第四条验工计价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
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验工计价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相对应;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如合同约定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工期计价方式,验工计价应与合同约定的计价节点相对应。
第五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
1、依法签订的客运专线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追加合同);
2.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3.客专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
4.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5.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二章 验工计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验工计价管理实行客专公司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第八条验工计价工作应明确具体部门牵头组织,监理单位、客专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分级审核。
第九条各方的验工计价管理职责
1.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或实施单位)报验的已完工程(永久设备、征地拆迁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及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的质量确认和计量,并在相关表格和封面签字。
2.客专公司有关部门对监理单位签认的验工计价资料审核确认,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
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监理等其他计价工作按铁路客专公司部门工作分工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负责审核,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
3.客专公司负责验工计价的部门依据合同负责对验工计价额进行审核,编制验工计价汇总表,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
未经质量、工程技术部门签认的工程项目和数量,不予计价。
4.验工计价经客专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5.对于由咨询机构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咨询任务的,客专公司可根据工程咨询委托合同约定,由咨询机构对经监理单位签认的已完成工程的质量、数量进行审核签认。
第三章 验工计价
第十条验工计价依据合同约定,实行季(月)度计价、年度验工计价,工程竣工完成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并据此结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十一条季(月)度验工计价
1.建筑安装工程
施工单位于每季度第三个月末25日(或每月末25日),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方法,统计经监理单位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按合同附表《工程量清单》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分标段、分章节填报季(月)度已完工程数量表(附件一)和验工计价表(附件二),并附有关工程形象进度的文字说明和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相关的隐蔽工程检查证,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等)交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数量表后3天内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按设计图纸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对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核实已完工程数量和质量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应及时派员协助监理单位进行计量,并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
若施工单位无故未能到场,监理单位所作计量结果有效,视为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对于交叉施工工程,除按上述程序计量和审核外,在监理单位审核前,送交叉施工单位确认未发生施工损毁或损毁已恢复。
监理单位对已完工程数量表、验工计价表核准签认后交由客专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签认。
客专公司相关部门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签认的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3天内审核完毕并提交客专公司负责验工计价的部门。
客专公司负责验工计价的部门在收到经客专公司相关部门签认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在2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客专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客专公司主管领导在3日内审批完毕。
2.设备验工计价
甲供需安装的设备和非安装设备由公司按规定程序编制设备计价清单,并按照公司内部分工进行审核后列入“月度设备验工计价表”中。
由施工单位和客专公司共同组织招标采购的安装设备(含备品),待安装完成并单机调试合格(需联调的设备,应联调运转正常)后,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在现场逐项核实计量,重点检查设备购置协议、发票,设备及其保护装置有无损伤,运转是否正常,凭采购发票或转账清单填写安装设备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经客专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签认并经客专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计价。
审批程序同建筑安装工程验工计价程序。
经客专公司同意的施工单位自购设备(含非标设备),根据施工进度安排,经客专公司限价后,该部分设备待安装完成并单机调试合格后,按限价价格凭委托函、采购发票及出厂合格证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保管记录和安装设备计价表,经监理单位在现场逐项审核签认后报送客专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计价。
审批程序同建筑安装工程验工计价程序。
3.征地拆迁工程验工计价
监理单位接到征地拆迁工程实施单位上报的本季(月)度征地拆迁工程数量表后3天内依据征地拆迁工程协议和有关规定,与实施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审核签认本月征地拆迁工程完成数量。
客专公司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管段内经监理单位、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设计单位签认的全线征地拆迁工程协议及本月征地拆迁工程完成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报出资人代表签认后,报送客专公司负责验工计价的部门。
客专公司负责验工计价的部门根据客专公司相关部门提交的本月征地拆迁工程完成数量表审核、汇总资料进行验工计价表汇总,报客专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计价。
4.其他费用计价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等其他费用的计价周期和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办理,与相应季(月)度的工程验工计价同时办理。
在每个计价周期内最后一个月15日前由各单位填写其他费用计价审批单和完成工作数量或进度的证明文件,送客专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签认后,报客专公司负责验工计价的部门审核、签认后经客专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与相应季(月)度的验工计价同时办理。
建设管理费由客专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支出额在计价封止3天前报负责验工计价的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计价。
第十二条年度验工计价
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范围内所有工程及费用的年度验工计价与4季度(或12月份)验工计价同时进行。
审批程序同季(月)度验工计价程序。
第十三条末次验工计价
末次验工计价在竣工交验、补充合同签订后进行。
末次验工计价的时限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审批程序同季(月)度验工计价程序。
第四章 总价承包合同的计价
第十四条采用总价承包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方式的工程,除按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数量和费用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工程数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格。
第十五条采用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式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内验工计价根据《工程量清单》,按本季(月)度、本年度完成并经审核签认的实物工程数量,以《工程量清单》对应的工程项目和综合单价、单项费用包干费用进行验工计价,末次验工计价额为合同总额。
第十六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合同方式的工程,如合同约定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验工计价根据已完节点工程计量结果和付款计划表所对应的节点工程费用进行计价,末次验工计价额为合同总额。
第十七条为完成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除按合同规定可以调整的工程和费用外,超出《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数量增加的工程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总承包风险费用解决。
合同中规定由总承包风险费支付的项目和费用,在合同实施中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总承包风险费可采用据实验工、分期按比例控制、总额包干的计价方式。
根据计划工期季(月)数对总承包风险费进行算术平均确定每季(月)度计价限额或按季(月)度投资完成比例确定当季(月)度计价限额。
每季(月)度完成的由总承包风险费解决的工程或费用,如果低于当季(月)度计价限额,按当季(月)度实际计算费用计价,余额结转到下季(月)度限额;如果高于当季(月)度计价限额,则按当季(月)度计价限额计价;末次计价总额包干。
第五章 总价承包合同的计价调整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属下列情况可调整总包价:
1.业主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
2.合同规定(或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以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损失。
第二十条可调整总包价的费用范围和增减费用计算原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施工单位发生调价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报客专公司,由客专公司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报批,经批准后进行合同调整的计价。
第二十一条总包价外计价调整时,只计算《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对应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减,不计算《工程量清单》规定内容所包含的子项目的数量增减或工程(工作)及费用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总包价外计价调整的原则
1.合同外变更设计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设计项目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变更设计项目的合价;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设计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的单价计算变更设计项目的合价;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设计项目的单价,由承包单位按照铁道部批复概算编制的招标概算原则和相应标段的中标降造率或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单价分析方法计算单价,经客专公司审批后执行。
除根据第十六条可调整包价外,当合同清单外计价总额超过总承包风险费用时,应相应调整项目综合单价以符合第十五条规定。
2.不可抗力或材料价格波动增加费用的确定
对于合同规定(或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以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损失需要在合同外计价的费用,根据实际造成的永久毁损而需重建的工程数量及增加费用据实计价。
综合单价按本条合同外变更设计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的原则确定;
根据合同约定,在总包价外调整的投标期至施工期的材料差价,按铁道部公布的材料价差系数调整的投标期至施工期的材料差价,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分析本年度的材料差价,在年度验工计价中计价。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其他费用的计价及计价调整,按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质量保证金扣留比例和返回比例及时间均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质量保证金由客专公司负责验工计价的部门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不予验工计价的情况
1.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者。
2.已完工程未按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或未填写“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表”者。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或未完成的工程量。
4.未列入年度施工计划和季度施工计划的项目。
5.隐蔽工程未经检查,或未提供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试验资料,监理未签字者。
6.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
7.对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及时整改的工程。
8.未按变更设计程序报批的工程。
9.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验工计价的格式和资料保存期限要求
1.为实现验工计价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要求,提高验工计价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验工计价报表必须实行计算机操作。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统一使用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验工计价”模块进行编制,各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设备。
2.验工计价采用书面报表和电子报盘两种方式,电子报盘和书面报表应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以书面报表为准。
3.验工计价报表、汇总表等各类上报资料的书面报表文件,各级签字必须齐全,未经签字或签字不全者,不予计价,计算机打印者无效。
4.各施工单位的本期已完工程数量表、验工计价表、报盘份数,按合同的具体约定报送。
5.客专公司、监理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对验工计价有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遍造、隐匿或者销毁。
验工计价资料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
1.已完成工程数量表
2.验工计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