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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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管理办法.doc

 XXXXXXX医院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防范医疗纠纷/事故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我院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事故其定义为:

医、护、技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导致病人不满意或对患者机体造成伤害、死亡而引发的纠纷。

三、《办法》强调科主任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

 

四、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

 

五、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加强医患沟通。

 第二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防范 

六、各级医务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七、 科室应有计划的组织全科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等,增强医疗安全意识。

八、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对发药、注射、静滴、抽血、输血或血液制品、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严格把关。

  

九、未获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禁止单独从事医疗活动。

 十、各临床科室医护人员须保证24小时在岗。

危重抢救应分秒必争、上下级各负其责。

在场人员不讲与抢救无关的话,无关人员不得介入。

医务人员务必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完成抢救记录。

定期做好急诊科和手术室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补充和日常维护。

 

十一、各种药物注射应严格按医嘱执行,护士应密切观察注射过程,对发生不良反应或意外者,应及时报告医生进行处置。

门诊患者注射后发生不适症状的必须留院观察。

 

十二、知情告知过程中,应遵守严谨、客观、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夸大疗效。

与患者或其家属谈话签字时,要认真负责,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漠厌烦。

无处方权的医生、进修实习见习医生不得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知情告知谈话。

病情复杂或特殊治疗应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知情告知。

重大有创检查、治疗或应用新技术及实验性治疗知情告知时,应有医务科介入,必要时向业务院长汇报,注意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的应对方案必须一并告知。

 

十三、严格执行医院重大手术报告管理制度。

凡重大、疑难、新开展及特殊病例的手术(截肢、重要脏器切除等)须上报医务科。

 

十四、严格执行医院新技术、新项目申报准入制度。

 

十五、各临床科室应认真及时做好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及签字确认、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手术、麻醉、死亡病例讨论等相关记录。

 

十六、患者或其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或转院时,病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原因,并与患者或其家属签署《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同意书》。

 

第三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处置 

十七、患者或其家属对诊疗活动提出异议时,主管医生或主管护士应积极接待,客观解释和安抚,并及时上报科主任或护士长,其他人员不随意解释。

严禁医务人员怂恿患者及其家属上访。

十八、科主任或护士长在听取上报后,应立即了解情况,协助当事医生、护士处理争议,力争将问题妥善解决在科内。

 

十九、患者或其家属对科室解释尚存在较大异议时,由科主任或护士长上报医院主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等)。

 

二十、患者或其家属直接到医院主管部门投诉时,首次接待人员应进行投诉登记,内容包括:

投诉科室、床号、病人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主管医师、主管护士姓名,随后,责成当事科室主任或护士长解释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主管部门。

 

二十一、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主任报告,科室主任应立即向医务科主任和业务院长报告。

同时,科室应迅速组织积极抢救,做好各种记录:

 

1、在进行麻醉、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输血或血液制品、各种途径用药时,患者突然发生医疗意外的。

 

2、手术切错部位、发错药病人已服用、输错血或出现严重输血反应、疑似药物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

 

3、急诊危重患者进行抢救后患者死亡,家属即刻提出异议的。

 

4、患者住院或门诊就医期间,发生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如:

摔伤、自杀、死亡等。

 

二十二、发生医疗纠纷/事故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医疗文书。

患方、当事科室和医务科三方当场封存病历及与之相关的血液、药品、注射液等,封存物由专人保管。

 警惕、防止患者及其家属抢夺医疗文书。

患者或其家属提交相应的证件后,可以复印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影像检查报告、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纪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二十三、无法判断死因或其家属对死亡诊断有争议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医院有权要求尸检。

医务科应及时告知家属,尸检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若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可延长至7日。

患方拒绝或拖延尸检的,当事医生应客观书写情况说明,并由患者家属或第三方见证人签字确认。

 

二十四、引起医疗争议的当事人和与之相关的工作人员、科室,须积极配合医务科进行医疗纠纷处置。

 

二十五、医务科受理医疗纠纷/事故事件后,应迅速展开调查,调查处理途径如下:

 1、与当事科主任和当事人了解患方的质疑焦点,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应配合调查,根据事实给出合理解释。

 

2、通过调查,初步认定当事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过失、缺陷、不足等。

经医务科或医务科组织一定范围院内专家复议确定后,进行医患双方协议处理。

3、医患双方协议不成,可建议其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报案,由医调委组织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协议赔偿。

4、不能经医调委协议解决的,患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六、 患方通过医调委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医务科应组织好当事科主任和当事人,做好申诉、答辩、出庭等准备工作。

 

二十七、当医疗纠纷/事故经责任鉴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定为事故或判决应负过错责任承担经济赔偿时,医务科及时汇报主管院长,最终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处罚 

二十八、造成医疗纠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否给予行政处分,由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十九、造成医疗纠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给予经济处罚。

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负有连带责任。

三十、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对医院有以下几种责任划分:

1、完全责任:

医院赔付医疗损害核算结果的100%;

2、主要责任:

医院赔付医疗损害核算结果的75%;

3、对等责任:

医院赔付医疗损害核算结果的50%;

4、次要责任:

医院赔付医疗损害核算结果的25%;

5、轻微责任:

医院赔付医疗损害核算结果的15%。

三十一、院方根据付给患者的经济赔偿款总额按照比例进行相应处罚。

1、完全责任:

按照赔偿款总金额进行处罚,当事人承担5%,科主任或护士长承担3%,科室承担7%;

2、主要责任。

按照赔偿款总金额进行处罚,当事人承担4%,科主任或护士长承担2%,科室承担6%;

3、对等责任。

按照赔偿款总金额进行处罚,当事人承担3%,科主任或护士长承担1%,科室承担5%;

4、次要责任。

按照赔偿款总金额进行处罚,当事人承担2%,科室承担4%;

5、轻微责任。

按照赔偿款总金额进行处罚,当事人承担1%,科室承担2%。

6、个人承担的费用最高限额为每起5000元,科室承担的费用最高限额为每起50000元。

 

7、医务人员擅自外出会诊、出诊,造成医疗事故的,按非法行医论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对本院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及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8、医院在特定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患者的补偿,科室与当事人不受任何纪律处分,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9、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的以责任为主的严重医疗事故,按照赔偿款总金额处罚当事人10%-20%,并追加行政处分。

 

10、对因严重不负责任,违规操作导致恶性医疗事故并给医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事故并导致民事赔偿的责任人,经院务委员会研究,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同时对责任人进行从重处理,如降级、降职、职称缓晋、通报批评等; 

11、对积极配合使医疗事故争议得到妥善处理或无明显违规事实的责任人,经院务委员会研究,可酌情减轻处分。

 

三十二、进修生、研究生、实习生造成的医疗纠纷/事故,由科主任和带教人员承担责任。

三十三、医务科进行医疗争议调查时,当事人/科室不得以任何借口懈怠、推诿、逃避及不配合。

否则,对当事人教育学习1-3个月,直至停止处方权。

科室主任停职学习1-3个月。

 

三十四、医疗纠纷/事故如涉及服务态度恶劣、生、冷、硬、推等,追加当事人行政处分,并处500-2000元经济处罚。

三十五、对因医疗纠纷导致的减免患者的费用,责任科室应承担所减免费用的20%。

三十六、医务人员擅自从医院外厂商为患者购买使用材料、药品,出现纠纷后,造成医院赔偿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30%。

三十七、聘用人员所造成的医疗纠纷/事故按本《办法》执行。

三十八、严禁医务人员间挑拨离间,激化矛盾。

一经查实,处1000-2000元罚金。

 

三十九、本《办法》自二0一六年五月三日起开始实施。

 

临汾市第三人民医院

2016-4-29

通知

各临床、医技科室:

经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为防范减少医疗纠纷/事故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我院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下发我院的《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防范、处置、处罚等四部分,要求各科室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临汾市第三人民医院

医务科

201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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