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鹏东师 《合同法》本科练习题参考答案doc.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242926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34.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奥鹏东师 《合同法》本科练习题参考答案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奥鹏东师 《合同法》本科练习题参考答案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奥鹏东师 《合同法》本科练习题参考答案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奥鹏东师 《合同法》本科练习题参考答案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奥鹏东师 《合同法》本科练习题参考答案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奥鹏东师 《合同法》本科练习题参考答案doc.docx

《奥鹏东师 《合同法》本科练习题参考答案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奥鹏东师 《合同法》本科练习题参考答案doc.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奥鹏东师 《合同法》本科练习题参考答案doc.docx

奥鹏东师《合同法》本科练习题参考答案doc

《合同法》练习题一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答案

1、合同:

(contract)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约:

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所作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3、合同关系的客体:

合同关系的客体:

也可称为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合同的担保: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5、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

6、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

7、债权让与:

合同权利的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原来债权关系的内容,而合同的债权人将其合同中的债权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

8、有偿合同:

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9、有名合同:

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10、合同的法律效力:

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1、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将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转让给对方或者许可对方实施专利,而对方支付费用的协议。

包括四种具体合同类型: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2、合同履行抗辩权: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有可能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在理论上,称之为合同履行抗辩权。

13、合同法:

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14、可撤销合同:

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5、无效合同:

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而自始地、当然地、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填空题答案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2、双务合同

3、债权债务

4、合同内容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

5、合法原则

6、承诺

7、设立、变更或终止

8、合同承受

9、无效合同

10、表见代理

11、缔约过失责任

12、合同履行

13、不动产和动产。

14、居间合同

15、保管人(或称受寄托人),寄存人(或称寄托人)

16、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17、合同的保全

三、简答题答案

1、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被赋予法律效果,故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而单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关系。

2)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作为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如果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就不能达成协议,合同因此也不能成立。

如果是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解除的区别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如下:

第一,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局部的、非实质性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没有根本改变合同内容,更没有消灭原合同关系;合同解除则是消灭了原合同且不设立新的合同关系。

第二,合同变更一般须协商一致;合同解除除了协商解除外,多种原因可以引起合同解除,且解除方式多样。

第三,合同解除往往与违约联系在一起。

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不仅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而合同变更与违约没有必然联系,它不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方式,一般也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第四,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及于合同未履行部分,不溯及既往;合同解除则是消灭了合同关系,要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因此,合同是否成立,是判定是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

违反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害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履约收益、因此丧失的商机)。

但不包括精神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此处的“过错”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

该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不生效或者被撤销。

4、要约的构成条件

要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所作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我国《合同法》第14条指出:

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依次规定,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所以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只有以缔约为目的发出的意思表示才能构成要约,仅为提议或引起他人重视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

《合同法》第14条第1项规定,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的内容具体,指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成立的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否则即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也会因缺乏主要内容而无法成立。

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指要约所包含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不能含糊不清,否则受要约人无法作出承诺。

5、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1)代理人虽然无代理权,但表面上看却具备代理权的表象。

例如,在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没有及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收,在外人看来,仍然会认为其具备代理权。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也就是说,对无代理权这一事实,相对人不知道而且也不应该知道。

(3)无权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定合同。

6、简述法定解除的条件

法定解除的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下列法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应予以消灭。

(2)拒绝履行,又称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3)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4)根本违约,又称之为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同的约定。

(5)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

 

7、合同转让的特征

1.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是由第三人代替一方当事人或加入合同关系中从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同时也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

合同主体的变更也使合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2.合同转让只是主体改变,并没有改变合同内容。

合同转让只是将合同原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不会在实质上改变合同的内容,前后的内容具有一致性,第三人所接受的权利和义务不会超越原先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范围。

3.合同涉及第三方的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转让关系到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及受让方,因此会牵涉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形成复杂的三方合同法律关系。

8、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1)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信原则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也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为法律所确认的最基本的商业道德。

具体到合同履行中,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不仅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明确或不完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该依照诚实信用所要求的附随义务(如照顾、协作、保密义务)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2)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该条款体现了适当履行原则的要求。

3)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不仅要求当事人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4)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5)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9、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的客观条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10、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2)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3)后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1、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等合同的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作出了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构成重大误解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当事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二是当事人须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何谓“重大”,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因素确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

三是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四是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会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而订立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合同,这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合同。

这种合同在客观上的表现是: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在主观上的表现是:

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2、委托合同的种类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13、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互负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供其占有、使用、收益,但作为对价,承租人将负担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

3)租赁合同为要式、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所以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同时,《合同法》第215条规定: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租赁合同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

4.)租赁合同是有期间限制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5)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具有临时性,在性质上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14、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

(一)有两方以上的缔约主体

  缔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当事人指定的代理人。

由于合同系多方法律行为,缔约人必须是双方以上的人。

  

(二)缔约主体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成立就是缔约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缔约人须就合同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才成立。

15、违约责任的特征

违约责任的特征:

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1.)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

责任的确定,除法律强制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合同加以确定。

2.)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者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违约责任补偿性的基本功能在于弥补或者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各种损害后果。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

16、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五)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四、论述题答案

1、试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天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这一条确立的是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简称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私法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其核心内容是:

①合同当事人都享有平等缔约、变更、终止合同的资格。

②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关系中没有隶属关系以及服从和领导的关系。

③合同中形成的权利、义务都处于对等之中。

④机遇的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

⑤合同当事人在适用合同规则上平等。

(2).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条确立的是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确立的公平原则,可以说它既是以基本原则的方式对于当事人课加了依据公平原则进行与合同有关的活动的一般义务,同时也是在事实上宣告了立法者有权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干预当事人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它主要表现为:

(1)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使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显失公平;

(2)在发生合同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价值判断,公平地适用法律,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

  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平原则虽然预示着法院与仲裁机构可以基于公平的观念,去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进行某种调节和控制,但是这种干预,也必须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之下展开,而不能随意地以自己的价值判断取代当事人的价值判断。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goodfaith)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期义务,而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合同法》第六条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许多章节都全面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有以下内容:

①合同订立阶段应遵循诚信原则。

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力的义务。

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也不得披露和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②合同履行之中应遵循诚信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③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义务,但也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

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契约义务。

④合同的解释应遵循诚信原则。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所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发生纠纷。

此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订地的习惯等)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

(4.)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即遵守公共秩序和遵循善良风俗的原则。

公序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即国家和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半秩序。

 善良风俗是一定社会应由的道德准则,在我国通常被称为社会公德。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对市场交易行为的要求,而善良风俗主要是对人们在亲属、婚姻家庭和两性关系中的行为所提出的要求。

关于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七条表述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七条表述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即社会公共道德。

社会公共利益,即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包括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5.)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条所确认的是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对私法自治的一种限制,它体现了公共立法对私人自由的控制。

本条规定的是: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这里的“法律”应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合同严守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条确立的是合同严守原则。

  合同严守原则(拉丁法谚叫做:

pactasuntservanda),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随意违约。

总的来说,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合同依法成立时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要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自由原则

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合同自由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缔约自由,即根据本人的需要和意愿而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

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

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就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负担、违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第四,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在合同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当事人都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第五,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采取何种形式。

2、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被赋予法律效果,故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而单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关系。

(2).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作为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如果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就不能达成协议,合同因此也不能成立。

如果是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作为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便在法律上生效,当事人必须接受它的约束。

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被承认。

3、试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两者发生的阶段不同,违反的义务不同,救济的利益不同,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责任形式不同。

具体区别如下:

  

(1).产生的基础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阶段,基于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

  

(2).责任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对其进行约定;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就违约责任的形式(如违约金数额、责任承担方式等)、免责条款等进行约定。

  (3).责任方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只限于赔偿责任,不包括其他责任形式;违约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除赔偿责任外,还有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及其他补救措施等方式。

 

4、试论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的效果,并且也是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法条直接指明了民事主体在从事合同活动时应当诚实无欺、践行承诺,不得规避法律义务。

诚信原则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也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为法律所确认的最基本的商业道德。

诚实信用原则第一个层次的要求,即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之际,应遵守该原则派生的附随义务。

第二个层次的要求体现在,当无法由该原则派生出某种具体的附随义务类型时,当事人在行使合同债权或履行合同债务的同时,也应遵守该原则。

具体说明:

1、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地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告、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当事人有关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富有保密义务。

3、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人力资源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