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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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

通过评聘分开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克服评聘结合带来的种种弊端,逐步建立人才的评价机制,强化人才使用上的竞争机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我院的科研与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实现我院人才强院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专业技术干部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于我院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事业编制正式在编人员。

第五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原则上应在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中聘任。

第二章聘任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第六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全院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聘任委员会一般由15~2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院领导,人事、科研及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

第七条聘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制定我院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度和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核定的各类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置本院各类各级职务岗位,组织实施职务聘任、考核和合同管理等工作;

(三)确定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四)向院党组推荐拟聘任正高级技术职务人选。

第八条院人事科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实施各类职务聘任和岗位设置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学术、技术能力评议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九条聘委会分设若干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并由专家组成专业(技术)评议组(以下统一简称评议组)。

评议组一般由3~4名受聘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

评议组负责对本专业各级职务应聘人员的学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第十条各事业单位成立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单位聘委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聘委会主任由各事业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聘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我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聘任的实施细则;

(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与职员的聘任、考核和合同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四)向我院聘委会推荐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拟聘人选。

第三章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重要措施,也是科技人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均分为正高级职务、副高级技术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

根据国家规定具体设置名称如下:

(一)工程技术职务设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其中,研究员为正高级技术职务、高级工程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二)农业技术职务设研究员、高级兽医(农艺)师、兽医(农艺)师、助理兽医(农艺)师、技术员。

其中,研究员为正高级技术职务,高级兽医(农艺)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兽医(农艺)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兽医(农艺)师、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三)卫生技术职务设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副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主管(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

其中,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为正高技术职务、副主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主管(治)医师(药师、护师、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四)经济技术职务设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其中,高级经济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经济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经济师、经济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五)会计技术职务设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其中,高级会计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会计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六)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需要按国家规定名称进行设置,但严禁因人设岗。

第十三条岗位设置原则。

(一)岗位设置要遵循“精简、效能、因事设岗”原则,适当考虑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国家已正式公布的岗位名称中设置。

第十四条岗位设置参考因素。

(一)编制因素。

各单位以核定的事业单位干部编制数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的基数。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干部编制数的95%。

(二)专业因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时,首先要保证主系列的岗位设置,即岗位设置必须保障第一线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

主系列和非主系列分别处理。

非主系列各级职务的比例一般应比主系列低5%-10%,除工作需要,否则一般不设非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三)结构比例因素。

根据有关规定,为保持岗位设置的基本平衡和实施总量控制,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参照结构比例进行。

我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高、中、初级总体上参考大致比例为2:

5:

3,各事业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定其参考比例并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报批,高级职称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40%。

技术工人岗位高、中、初级岗位比例参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比例设置。

(四)科技任务因素。

技术岗位还需要考虑完成或正在承担的重点检验检疫科技工作和取得的成就。

第十五条岗位设置方法与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按照以上原则和参考因素,制定本单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依据。

(二)各单位根据设岗依据,经同级聘委会充分酝酿评议并征求群众意见后提出本部门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报人事科汇总。

(三)人事科根据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我院实际情况,进行汇总、统筹、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讨论,经我院聘委会审核、平衡、修改后报院党组审批。

(四)向各单位职工公布经审批后的岗位设置方案。

(五)岗位设置调整要求:

以三年为一周期,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员、工作任务、科研任务等增减的变化,可以提出相应的岗位设置调整申请岗位职数的增加或减小,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一)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明确岗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中要据此对照检查,作为续聘、解聘以及评聘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二)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有明确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所应聘职务的岗位职责的能力并经确认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要求。

(三)各单位应按照已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的制定要简明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岗位名称、职责、任职资格条件等。

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一)岗位设备方案应作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规划调整的依据。

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考察是否已有相应专业的岗位,否则不能聘任。

(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论是否占用本单位的职数,都必须占用本单位的岗位数。

第四章职务聘任

第十八条职务聘任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八月份或一月份进行。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聘任采取考核推荐为主、结合竞争上岗、考试择优等办法进行。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和职数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岗位名称和批准的数额内进行。

第二十条考核推荐以定量考核为形式,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含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的首次聘任),在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内,采取评聘一致,如超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的则按附表

(1)要求执行;续聘时按附表

(1)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职务聘任一般采用同级聘任,未获得同级聘任的应低聘下一级职务。

第二十二条在本院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院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5年的人员;或者具有本院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0年以上的人员,或受聘高级职务18年以上的人员,可订立聘用至其本人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调入人员的聘任:

(一)调入人员,应考虑有无相应的工作岗位。

(二)除我院急需引进的专业人才外,调入人员的第一年按其已获专业技术资格低聘下一级技术职务;经考核合格,第二年按原专业技术资格给予聘任;续聘时按附表

(1)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见习期满初次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聘任由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应聘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

第二十六条拟应聘的职务原则上应与原所在岗位及所从事的专业相关。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程序:

(一)人事科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有关事项;

(二)应聘人员按照聘用条件和要求,向单位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三)各级聘任组织按规定权限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人事科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核、考试或者考核;

(四)各单位聘委会对通过审核和考试、考核的应聘人员进行思想品德、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科研成果等考评,提出考评意见。

(五)各单位聘委会根据考评情况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并向我院人事科报备,向我院聘委会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六)我院聘委会审核确定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和向我院党组推荐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七)我院党组审核确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确定后,需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才可办理聘任手续。

(九)各单位负责办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手续(毕业生见习期满初聘除外),报人事科备案;人事科负责办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由院党组决定采取特殊办法进行聘任。

第五章聘用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实行以岗定薪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受聘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按受聘技术职务确定。

受聘人员技术职务及相应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受聘人员的职务岗位发生变化,其工资待遇也随之相应改变。

受聘人员任职经历和岗位工资待遇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其应聘其他岗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按国家政策、工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六章聘用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同时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一)受聘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且被证明不适合现任岗位要求的;

(二)受聘人员一个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受聘人员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确因身体情况也无法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若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

(一)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约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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