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专用建设工程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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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合
同
书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时间:
***********年*月
施工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食堂改造装饰工程
第*条招标范围:
施工图的全部内容。
(详见工程量清单)
*、1工程工期:
总工期180日历天。
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
投标人应根据企业具备的施工能力和机械设备装备水平合理组织施工,按期完成全部工程量。
第3条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第4条合同价款
本工程按**************进行包干
第5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本施工合同;
*、中标通知书
3、中标人的投标书、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6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6.1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
6.*适用标准、规范,详见图纸
6.3、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的规定;
6.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及现行标准、规范或其它与本工程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标准。
第7条甲方代表
7.1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代表。
7.*甲方代表为,其职权是:
7.*.1参与工程管理、督察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工程投资。
7.*.*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工程材料、工程量、工程价款、工程变更、工程分包、工期顺延的确认权。
第8条项目经理
8.1承包方项目经理:
。
8.*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8.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第9条发包人工作
9.1提供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等协调工作。
9.*对图纸变更,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9.3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4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约定。
第10条承包人工作
10.1每月18日前向甲方代表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10.*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自理。
10.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如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第11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1.1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合理组织工程施工,应注意环境保护与交通安全,不得阻断交通。
若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11.*承包人在本合同签署后3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5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承包人必须按甲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当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4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甲方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5因发包人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顺延。
11.6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11.7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报请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
11.7.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11.7.*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1.7.3由于甲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1.7.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11.7.5不可抗力。
11.7.6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1*条工程竣工
1*.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质量
13.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书约定的合格质量等级,质量等级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4条检查和返工
14.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承包人必须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不期不予顺延。
14.3甲方代表可随时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检查检验。
第15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5.1工程具备隐蔽或中间验收条件,承包人首先须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甲方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5.*甲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
15.3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6条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7条安全管理
17.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及其它重大事故,重伤率控制在千分之0.1,轻伤率控制在千分之0.8,严格控制各种习惯性违章。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特点编订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实施细则,建立机构,设置专人,加强管理,以保证本工程现场施工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7.3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甲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自理。
17.4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7.5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裁定处理。
17.6承包人若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和以上安全生产目标,按合同价的1%进行处罚。
第18条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8.1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它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工程现场,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18.*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标准、程序采取安全技术措施,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措施,职业防护措施确保职工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18.3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方的设备和材料储存并做好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8.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破坏。
18.5负责协调现场与工程有关的周边的关系。
18.6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造成对造成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18.7承包人应确保无综合治安案件发生。
若发生治安案件,每一起处以500元的罚款。
18.8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的部分工地上将其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撤走,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
第19条 工程量的确认
19.1工程量的确认,由承包人申报,甲方代表会同承包人现场核实已完工程量并按合同规定计价后签证,承包人将甲方代表认可的工程量上报发包人核实后,由发包人确认工程量。
19.*承包人每月18日前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天内按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