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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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合同

 

**白启山崩塌

应急排危治理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白启山崩塌应急排危治理工程施工

工程地点:

委托方:

**人民政府

承接方:

**有限公司

施工资质:

甲级

证书编号:

签订日期:

2020年07月日

委托方(甲方):

**人民政府

承接方(乙方):

**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白启山崩塌应急排危治理工程施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及成都市建委发布的各种施工管理通知要求。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雅安市汉源县“4.20”芦山特大地震片马乡茶林村玉林山崩塌应急排危除险方案设计图纸范围。

2.2其它施工图纸中的工程内容及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工程内容。

2.3施工图纸中与施工作法不一致的地方,由甲方另行补充《统一标准作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2.4甲方工作联系单工作内容。

2.5委托工程量清单范围内。

2.6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工程内容做出调整。

2.7当乙方质量、安全、工期及配合上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对该部分工程量进行分包或委托第三方施工,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其发生费用从乙方结算总造价中扣除,并按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工期为自开工后25天内完工。

3.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天气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计划或设计变更而不能按期完工者或因甲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者。

(3)因工程量增加而不能按期完工者。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第五条合同价款

合同价格为本项目预算财评价格下浮8%,财评价格为人民币:

¥400000.00元整(大写:

肆拾万元整)。

下浮8%后,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368000.00元整(大写:

叁拾陆万捌仟元整)。

第六条费用支付方式

签订合同后乙方进场前,首付合同金额的30%;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扣除5%质保金后余款。

质保期满后结清质保金。

第七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7.1甲方工作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及管理。

(2)甲方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有关方案、图纸提出意见,并及时签字确认。

(3)甲方协助乙方获得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就近的用水、用电接口,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定;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施工工程进行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应及时处理乙方的有效投诉。

(5)负责配合乙方协调与总包单位和其他专业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配合工作。

(6)根据实际实施情况,甲方认为乙方无能力施工或达不到甲方要求时有权对乙方所承担项目进行增减或分包,乙方不能有任何异议,同时乙方对甲方安排的在合同之外的其他工作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并对乙方收取该分项工程费用15%的管理费。

甲方有权享有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2乙方工作

(1)乙方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

且应对该工程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2)乙方确认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

甲方不对乙方由此所获资料、信息而做出的理解、判断和结论负任何责任,且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赔偿,或延长工程的要求,若提出此类要求,甲方有权拒绝。

(3)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和甲方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必须保证工程质量。

同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充分考虑景观效果,全力配合甲方工作,避免对景观工程造成不利的影响。

(4)乙方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

(5)乙方负责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含建设单位临建区域,承担由于乙方原因而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并立即向甲方、监理及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6)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壹倍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7)已施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程,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

乙方应对自身的材料、设备及产品进行必要和足够的保护,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寻求配合和监督。

无论何种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甲方不支持乙方的任何索赔。

因第三方管理和施工原因造成乙方产品的损坏,乙方可以向第三方提出赔偿,具体额度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协调确定,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工程进度及后期的配合。

(8)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对第三方已完工产品的保护,如造成第三方产品的损坏,乙方应予以赔偿,具体额度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协调确定,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工程进度及后期的配合。

(9)乙方应办理各类保险,现场按要求提供各施工管理人员上岗证、技术等级证及特殊工种上岗证并持证上岗,否则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不合格人员退出施工现场,乙方须无条件执行。

(10)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总工期延误和质量问题,责任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项目管理制度和施工原材料管理制度。

对施工原材料24小时内报验,以获得建筑材料使用许可证。

(12)乙方进场后2天内向甲方提供国内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执业(职业)资格证书(所有证件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13)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监理、甲方及有关人员查阅。

(14)乙方保证将图纸仅用于本次合同履行,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15)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15%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7)乙方应根据图纸要求对甲方提供的尺寸、标高进行复核,在复核无误情况进行本合同工程内容;如有错漏应及时通知甲方。

(18)乙方须依据工程实际进度及时做出调整,确保各工序施工与其他工程施工的同步进行,不影响其他工程施工,不损坏、不破坏其他工程已完成部位。

(19)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须设置监测点,以观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坡体移动,若发生坡体移动,应及时通知所有人员撤离,并立即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报告,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计取。

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0)乙方完成本专业的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整理、装订,编制的工程资料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成都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要求及评优申报工作和档案接收要求。

(21)乙方在竣工验收前5天向总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三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并符合城建档案馆对资料的要求)。

另外,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向城建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乙方未按规定向甲方提供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2)乙方必须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岗位制度,并有完善的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岗位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违反以下条款的施工人员调离本工地,乙方必须执行。

1)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工作者。

3)违反甲方、乙方或总包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合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应密切配合,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质量与验收

质量要求

9.1乙方应按法律规定、适用标准及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本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乙方根据法律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9.2任何为满足法律规定,及为满足竣工及备案要求而需要的质量检查、检验、检测的费用或配合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的质量检查、检验、检测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并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乙方应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乙方还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3材料、设备质量要求:

是指在本工程中所使用的任何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9.3.1国家、行业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9.3.2环境保护、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9.3.3设计图纸的要求;

9.3.4本合同的要求;

9.3.5均需提供原厂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文件资料,必要时还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工程验收

9.4隐蔽工程验收

9.5所有隐蔽及试验试压项目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及甲方进行联合验收。

9.6工程达到隐蔽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验收(须提供相应的各种技术资料)并为验收提供相应的条件(如必要的安全防护、安全通道等),否则甲方可拒绝参加。

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必要时,乙方须按规定邀请设计、质监等单位参加。

因为乙方未邀请或未提示甲方邀请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而造成验收无效,责任由乙方承担。

质量检验:

9.7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并满足本合同的质量要求。

若现行的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规范、规程、标准及管理规定存在相互重叠,则按较高的质量标准执行。

本合同工程的具体质量标准为:

1)分部工程质量标准:

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各分部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功能性检测满足规范要求,感观质量评定等级以协议条款约定为准,协议条款未约定的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以及未列出的现行的其它国家、地方或行业规范、规程、标准及管理规定。

9.8乙方应按照有关规范、设计要求、甲方及监理的书面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及时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要求及资料。

9.9检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甲方的检查。

否则,乙方将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金。

9.10返工

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乙方违反操作规程规范、野蛮施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勒令停工或返工。

经整改并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后方可复工或进行下步施工。

返工和停工期间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9.11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9.11.1乙方采购的进场材料未按甲方要求报验或未满足合同对品牌(或厂家)、规格型号的要求,或采购的报验合格的进场材料经甲方委托相关国家检测单位检测不合格的,每发现一批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并将与合同不符材料清退出场,工期不予顺延。

对已施工使用的与合同要求不符的,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全部拆除清退并重新施工;或要求除按甲方掌握的该材料成本价计入结算外,并由乙方按材料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11.2所有材料、设备均须有出厂证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在使用前需要按国家规范要求及本合同约定进行试验检验的,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若一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试,若复检复试合格,复检复试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担,否则,由材料、设备供应一方负担。

9.12质监验收:

乙方负责办理本工程质监验收的相关手续。

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整改工期内完成所有整改工作,完成后乙方重新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9.13其他管理要求

9.13.1在验收时,如乙方未到场,甲方可不予组织验收,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甲方进行验收的,乙方对甲方验收结果及其它要求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条变更

10.1甲方变更

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

甲方变更引起的签证按照本合同第11、12条规定计价方式与签证办理程序进行。

10.2设计变更

由于设计原因采取的变更,不改变合同第11、12条约定的确定费用和支付方式。

甲方不支付额外的费用。

10.3乙方变更

10.3.1乙方提出的变更,即使甲方同意,也不改变合同第11、12条约定的确定费用和支付方式。

甲方不支付额外的费用。

10.3.2对施工图图纸的质量问题,是成熟的乙方应该预防与在施工前应该发现并提出设计修改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或设计人提出修改。

10.4、设计优化

乙方有义务对施工图纸进行设计优化,须经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按设计优化后方案施工。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11.1乙方必须在竣工验收前15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捌套,所有资料须达到甲方要求为止。

11.2竣工验收资料必须通过甲方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最终才能办理竣工结算。

11.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完成工程档案向总包单位的验收与移交。

11.4竣工验收

验收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应按竣工验收的各项规定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甲方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及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后3日内组织由甲方、总包单位、乙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物业公司参加的初验。

初验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后,乙方于5日内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11.5工程移交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整改合格经甲方、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进行工程移交,并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及“工程移交书”,经甲方签字认可后,工程移交完成。

乙方必须全部撤场,否则,视为乙方竣工日期延迟,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移交前发生的相关费用(含水电费),由乙方负担。

第十二条保修

12.1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履行保修义务,每次维修的质量由甲方签字认可为准。

12.2保修期内,相同部位经两次维修仍未达到甲方、业主要求或通知后3日仍不进行维修的,甲方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双倍承担,同时乙方另必须支付当次维修费用的30%的管理费给甲方。

相关费用甲方可直接在质量保修金中予以扣除,通知乙方即可。

费用超出质保金额的,甲方将保留追究乙方不足金额的追诉权利。

 

委托方名称:

(盖章)承接方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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