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2012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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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201207.doc

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2012.7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本市蔬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社区菜市场(以下简称"菜市场")的规划、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菜市场的规划、建设和菜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以零售形式销售蔬菜等主副食品的经营场所,主要经营蔬菜、水果、肉禽蛋、粮油及其制品等。

场内蔬菜经营区营业面积应不少于全场总营业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基本原则)菜市场属于公益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菜市场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规划建设,确保菜市场功能不变。

  菜市场应当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经营管理,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第四条(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蔬菜供应工作,统筹菜市场规划布局,确定管理目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具体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实施,保证菜市场建设管理资金。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菜市场网点管理机构代市政府持有菜市场所有权,具体负责菜市场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国土、建设、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市政市容、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商务、发展改革、国土、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菜市场总体布局规划,并将菜市场布局规划纳入本市城乡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菜市场总体布局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的详细布局规划和选址。

  菜市场布局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

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七条(规划编制原则)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便民利民。

菜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二)总量合理。

菜市场数量、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协调发展。

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八条(配套指标)新建居民区按照住宅建筑面积2%的比例规划建设菜市场,菜市场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使用权归区(县)人民政府。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居民区(以下简称已建成居民区),区(县)人民政府补建菜市场按照建筑面积每千人不低于1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的标准实施。

  第九条(规划审批)规划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菜市场布局规划要求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

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

 

  第十条(建设要求)菜市场应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配套菜市场。

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予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菜市场的位置、功能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二条(所有权获得)市人民政府以土地出让金减让或以成本价收购的出资方式,获得新建菜市场设施所有权。

新建菜市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所有权登记在菜市场网点管理机构名下。

  市和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菜市场的建设面积、收购成本等。

  第十三条(所有权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与市菜市场网点管理机构签订收购协议,并在协议签订60日内向其移交菜市场所有权。

未签订收购协议的,市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

  区(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菜市场所有权移交后60日内,采取公益性招标等方式确定菜市场经营主体。

  第十四条(登记注册)菜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向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改补建)已建成居民区未达到本市菜市场规划要求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将国有商业网点设施建设成菜市场;可以利用废置锅炉房、换气站等原配建设施改建菜市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和建设手续。

  第十六条(周末菜市和早晚市)鼓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其指定区域有序设立公益性周末菜市和早晚市。

  第十七条(管理创新)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收购、控股、参股、租赁等多种方式获得已建成居民区原有菜市场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十八条(支持社会投资)本市引导、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菜市场。

  第十九条(运行管理)菜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在登记后60日内开业经营。

未能按时开业或无力继续经营的,由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第二十条(改变、减少)菜市场经营单位不得改变菜市场使用性质或减少蔬菜经营面积。

  擅自改变菜市场使用性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消防部门不予消防验收、税务部门不予税务登记。

  第二十一条(转租、停业、合并、撤销)菜市场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转租菜市场经营权、停业、合并、撤销。

确需转租菜市场经营权、停业、合并、撤销的,应当经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拆除、迁移、改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菜市场。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的,拆迁单位应按照就近、规模和功能相当等原则,制定补建方案。

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先行补建。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菜市场蔬菜经营应当规范化,通过公司化经营,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准、统一品牌。

培育发展蔬菜零售龙头企业,实现连锁化与品牌化经营。

  鼓励菜市场经营单位开展直营直供经营方式,菜市场设施用于直营直供面积不低于蔬菜经营面积数量的50%。

  第二十四条(建立制度)菜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菜市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计量、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食品检测)菜市场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果蔬等主要农副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在场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经营机构职责)菜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电话、地址,负责受理消费者投诉。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建居民区菜市场收购、支持发展蔬菜直营直供等流通新模式;区(县)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已建成居民区菜市场新建、补建、改造等。

  第二十八条(奖励措施)对投资建设和经营菜市场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优惠政策)对菜市场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规定予以减免。

菜市场的水、电、气、热价格按照工业标准收取。

  第三十条(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菜市场经营相关纳税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通行便利)商务、农业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定期研究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便利问题。

  交通部门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给予通行费优惠和优先通行保障。

公安交管部门优先为进入城市中心区的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颁发通行证,并提供通行和停靠便利。

  本市引导、鼓励和扶持发展农产品第三方物流。

  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菜市场所有权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菜市场经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菜市场经营单位在取得经营权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经营的。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菜市场经营单位擅自改变菜市场使用性质或减少蔬菜经营面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菜市场经营单位未经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转租菜市场经营权、停业、合并、撤销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建菜市场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受人民政府委托持有菜市场所有权的单位擅自转让菜市场所有权或改变菜市场使用性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收回菜市场所有权或使用权,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北京作为首都和特大型城市,正处在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要时期。

进一步加强"菜篮子"系统工程建设,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社区菜市场等蔬菜零售网点建设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市政府重点发展规范化社区菜市场。

截止目前,市级财政累计投入资金1.3亿元,累计改造提升规范化社区菜市场329家。

规范化社区菜市场具有投入少、功能持久、供应充足、品种齐全、价格稳定等特点,有效缓解了居民买菜不便问题,已成为百姓购买蔬菜的首选场所。

为了适应居民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多元化特点,本市蔬菜零售网点也相应呈现业态和模式多元化特征,逐步形成规范化社区菜市场为主体,社区菜店、生鲜超市为重要补充,网络直销为新生力量的传统业态和现代业态并存、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

初步统计,目前全市共有各类相对固定的蔬菜零售网点近1700家,其中规范化社区菜市场278家、社区菜店230家、农贸市场260家、生鲜超市809家、流通新模式网点100家。

占蔬菜零售网点总数16.6%的规范化菜市场承担了全市40%的蔬菜零售供应总量。

  2011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公益性。

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提出要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投资入股、产权置换、公建配套、回购回租等方式,建设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

  部分国家(地区)及国内城市在规范和扶持社区菜市场方面积累了良好经验。

新加坡通过立法对社区菜市场建设和经营进行规划和管理。

香港也通过立法规范社区菜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由食物环境卫生署采取招投标方式面向社会招租,保障了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此外,天津、上海先后颁布了《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和《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1〕12号),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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