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和验收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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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和验收方法
施工验收规范实用简编手册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编制整理:
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总工办
2009年9月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掌握要点
一、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2)土方工程在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排水、降水系统及周围环境的影响,熟悉和准确地掌握水文地质资料,周密考虑影响施工的各种因素,挖方、放坡应根据地质勘查报告中土的物理性能,确定边坡的坡度,见表1,对回填土方还应检查回填土料、含水量、分层厚度、压实度,对分层挖方,也应检查开挖深度等。
3)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土的类别
边坡值(高:
宽)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1:
1.25-1:
1.50
一般性粘土
硬
1:
0.75-1:
1.00
硬、塑
1:
1.00-1:
1.25
软
1:
1.50或更缓
碎石类土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
1:
0.50-1:
1.00
充填砂地土
1:
1.00-1:
1.50
注:
1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2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3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cm,对硬土不应超过8cm.
4)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且表2所列数值适用于附近无重要建筑物或重要公共设施,且基坑暴露时间不长的条件。
表2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200-50
+300 -100
+500 -150
+100
经纬仪,用钢尺量
3
边坡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一般项目
1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基底土性
设计要求
观察或土样分析
注:
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5)挖方上边缘至土堆坡脚的距离,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挖方深度和边坡高度,以及地质勘探报告中指出的作业区域内土的类别来确定。
常规是,当土制干燥密实时不得小于3m;当土质松软时不得小于5m。
在挖方的下侧弃土时,弃土堆的表面应整平,使低于挖方作业区域的标高并向外倾斜,或在弃土堆与挖方区域之间设置排水沟,防止地表水流入作业区。
二、土方回填
1)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
如在耕植上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
不许在含水率过大的腐殖土、亚粘土、泥炭土、淤泥等原状土上填方。
2)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3)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
填方工程的施工参数如每层填筑厚度、压实遍数及压实系数对重要工程均应做现场试验后确定,或由设计提供。
如无试验依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压实机具
分层厚度(mm)
每层压实遍数
平碾
250-300
6-8
振动压实机
250-350
3-4
柴油打夯机
200-250
3-4
人工打夯
<200
3-4
4)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填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分层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般项目
1
回填土料
设计要求
取样检查或直观鉴别
2
分层厚度及含水量
设计要求
水准仪及抽样检查
3
表面平整度
20
20
30
20
20
用靠尺或水准仪
三、灰土地基
1)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当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时)等材料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灰土应搅拌均匀。
灰土的土料宜用粘土、粉质粘土。
严禁采用冻土、膨胀土和盐渍土等活动性较强的土料。
2)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分段施工时上下两层的搭接长度、夯实时加水量、夯压遍数、压实系数。
验槽发现有软弱土层或孔穴时,应挖除并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填实。
最优含水量可通过击实试验确定。
分层厚度可参考表5所示数值。
表5灰土最大虚铺厚度
序
夯实机具
质量(t)
厚度(mm)
备注
1
石夯、木夯
0.04-0.08
200-250
人力送夯,落距400-500mm,每夯搭接半夯
2
轻型夯实机械
-
200-250
蛙式或柴油打夯机
3
压路机
机重6-10
200-300
双轮
3)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灰土地基的承载力。
4)灰土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6规定。
表6灰土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2
配合比
设计要求
按拌和时的体积比
3
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一
般
项
目
1
石灰粒径
mm
≤5
筛选法
2
土料有机质含量
%
≤5
试验室焙烧法
3
土颗粒粒径
mm
≤5
筛分法
4
含水量(与要求的最优含水量比较)
m%
±2
烘干法
5
分层厚度偏差(与设计要求比较)
mm
±50
水准仪
四、砂和砂石地基
1)砂、石等原材料质量、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砂、石应搅拌均匀。
原材料宜用中砂、粗砂、砾砂、碎石(卵石)、石屑。
细砂应同时掺入25%-35%碎石或卵石。
2)施工过程中必须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
砂和砂石地基每层铺筑厚度及最优含水量可参考表7所示数值。
表7
序
压实方法
每层铺筑厚度(mm)
施工时的最优含水量(%)
施工说明
备注
1
平振法
200-250
15-20
用平板式振捣器往复振捣
不宜使用干细砂或含泥量较大的砂所铺筑的砂地基
2
插振法
振捣器插入深度
饱和
(1)用插入式振捣器
(2)插入点间距可根据机械振幅大小决定
(3)不应插至下卧粘性土层
(4)插入振捣完毕后,所留的孔洞,应用砂填实
不宜使用细砂或含泥量较大的砂所铺筑的砂地基
3
水撼法
250
饱和
(1)注水高度应超过每次铺筑面层
(2)用钢叉摇撼捣实插入点间距为100mm
(3)钢叉分四齿,齿的间距80mm,长300mm,木柄长90mm
4
夯实法
150-200
饱和
(1)用木夯或机械夯
(2)木夯重40kg,落距400-500mm
(3)一夯压半夯全面夯实
5
碾压法
250-350
8-12
6-12t压路机往复碾压
适用于大面积施工的砂和砂石地基
注:
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基其最下层的铺筑厚度可比上表增加50mm。
3)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砂石地基的承载力。
4)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砂及砂石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
控
项
目
1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2
配合比
设计要求
检查拌和时的体积比或重量比
3
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一
般
项
目
1
砂石料有机质含量
%
≤5
焙烧法
2
砂石料含泥量
%
≤5
水洗法
3
石料粒径
mm
≤100
筛分法
4
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比较)
m%
±2
烘干法
5
分层厚度(与设计要求比较)
mm
±50
水准仪6
五、基坑工程
⑴一般规定
①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②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a.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b.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c.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说明:
基坑的支护与开挖方案,各地均有严格的规定,应按当地的要求,对方案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才能施工。
降水、排水系统对维护基坑的安全极为重要,必须在基坑开挖施工期间安全运转,应时刻检查其工作状况。
临近有建筑物或有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要予以观测,不得因降水而危及这些建筑物或设施的安全。
许多围护结构由水泥土搅拌桩、钻孔灌注桩、高压水泥喷射桩等构成,因在本规范第4章、第5章中这类桩的验收已提及,可按相应的规定标准验收,其他结构在本章内均有标准可查。
③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说明:
基坑(槽)、管沟挖土要分层进行,分层厚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土质、环境等)决定,开挖本身是一种卸荷过程,防止局部区域挖土过深、卸载过速,引起土体失稳,降低土体抗剪性能,同时在施工中应不损伤支护结构,以保证基坑的安全。
④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⑤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⑥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
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
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⑦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c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c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说明:
本规范表适用于软土地区的基坑工程,对硬土区应执行设计规定。
六、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⑴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常运转。
说明:
钉墙一般适用于开挖深度不超过5m的基坑,如措施得当也可再加深,但设计与施工均应足够的经验。
⑵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说明:
尽管有了分段开挖、分段支护,仍要考虑土钉与锚杆均有一段养护时间,不能为抢进度而不顾及养护期。
⑶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⑷每段支护体施工完成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⑸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锚杆土钉长度
mm
±30
用钢尺量
2
锚杆锁定力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一般项目
1
锚杆或土钉位置
mm
±100
用钢尺量
2
钻孔倾斜度
0
±1
测钻机倾角
3
浆体强度
设计要求
4
注浆量
大于理论计算浆量
检查计量数据
5
土钉墙面厚度
mm
±10
用钢尺量
6
墙体强度
设计要求
试样送检
七、降水与排水
⑴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
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说明:
降水会影响周边环境,应有降水范围估算以估计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需有回灌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降水运转过程中要设水位观测井及沉降观测点,以估计降水的影响。
⑵对不同的土质应用不同的降水形式,下表为常用的降水形式。
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及降水类型
渗透系数
可能降低的水位深度(m)
轻型井点
多级轻型井点
10-2-10-5
3-6
6-12
喷射井点
10-3-10-6
8-20
电渗井点
<10-6
宜配合其他形式降水使用
深井井管
≥10-5
>10
说明:
电渗作为单独的降水措施已不多,在渗透系数不大的地区,为改善降水效果,可用电渗作为辅助手段。
⑶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说明:
常在降水系统施工后,发现抽出的是混水或无抽水量的情况,这是降水系统的失效,应重新施工直至达到效果为止。
⑷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⑸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⑹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排水沟坡度
‰
1-2
目测:
坑内不积水,沟内排水畅通
2
井管(点)垂直度
%
1
插管时目测
3
井管(点)间距(与设计相比)
%
≤150
用钢尺量
4
井管(点)插入深度(与设计相比)
mm
≤200
水准仪
5
过滤砂砾料填灌(与计算值相比)
mm
≤5
检查回填料用量
6
井点真空度:
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kPa
kPa
>60
>93
真空度表
真空度表
7
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
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mm
mm
80-100
120-150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八、质量通病的防治及控制措施
1、土方开挖
⑴基底超挖:
开挖基坑(槽)管沟不得超过基底标高。
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处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⑵基底未保护:
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
如遇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30cm土层不挖,待做基础时再挖。
⑶施工顺序不合理:
应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的施工顺序进行土方开挖施工,应注意宜先从低处开挖,分层、分段依次进行,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⑷施工机械下沉:
施工时必须了解土质和地下水位情况。
推土机、铲运机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5m以上推铲土;挖土机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8m以上挖土,以防机械自重下沉。
正铲挖土机挖方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⑸开挖尺寸不足,边坡过陡:
基坑(槽)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和坡度,除应考虑结构尺寸要求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等所需的宽度。
⑹雨季施工时,基槽、坑底应预留30cm土层,在打混凝土垫层前再挖至设计标高。
⑺软土地区桩基挖土应防止桩基位移:
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对称挖土;在密集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事先确定防桩基位移的措施。
⑻基坑(槽)或管沟边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
应加强检查,随挖随修,并要认真验收。
2、土方回填
⑴未按要求测定土的干土质量密度:
回填土每层都应测定夯实后的干土质量密度,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铺摊上层土。
试验报告要注明土料种类,试验日期、试验结论及试验人员签字。
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部位,应有处理方法和复验结果。
⑵回填土下沉:
因虚铺土超过规定厚度或冬期施工时有较大的冻土块,或夯实不够遍数,甚至漏夯,基底有机物或树根、落土等杂物清理个彻底等原因,造成回填土下沉。
为此,应在施工中认真执行规范的有关规定,并要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⑶回填土夯压不密实:
应在夯压时对干土适当洒水加以润湿;如回填土太湿同样夯不密实呈“橡皮土”现象,这时应将“橡皮土”挖出,重新换好土再予夯压实。
⑷在地形、工程地质复杂地区内的填方,且对填方密实度要求较高时,应采取措施。
(如排水暗沟、护坡桩等),以防填方土粒流失,造成不均匀下沉和坍塌等事故。
⑸填方基土为杂填土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地基,并要妥善处理基底下的软硬点、空洞、旧基以及暗塘等。
⑹回填管沟时,为防止管道中心线位移或损坏管道,应用人工先在管子周围填土夯实,并应从管道两边同时进行,直至管顶0.5m以上,在不损坏管道的情况下,方可采用机械回填和压实。
⑺填方应按设计要求预留沉降量,如设计无要求时,可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密实要求和地基情况等,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沉降量一般不超过填方高度的3%)。
3、灰土垫层
⑴ 未按要求测定干土的质量密度:
灰土回填施工时,切记每层灰土夯实后都得测定干土的质量密度,符合要求后,才能铺摊上层的灰土。
并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土料种类、配合比、试验日期、层数(步数)、结论、试验人员签字等。
密实度末达到设计要求的部位,均应有处理方法和复验结果。
⑵留、接槎不符合规定:
灰土施工时严格执行留接槎的规定。
当灰土基础标高不同时,应作成阶梯形,上下层的灰土接槎距离不得小于500mm。
接槎的槎子应垂直切齐。
⑶生石灰块熟化不良:
没有认真过筛,颗粒过大,造成颗粒遇水熟化体积膨胀,会将上层垫层、基础拱裂。
夯必认真对待熟石灰的过筛要求。
⑷灰土配合比不准确:
土料和熟石灰没有认真过标准斗,或将石灰粉花洒在土的表面,拌合也不均匀,均会造成灰土地基软硬不一致,干土质量密度也相差过大。
应认真做好计量工作。
⑸房心灰土表面平整偏差过大,致使地面混凝土垫层过厚或过薄,造成地面开裂、空鼓。
认真检查灰土表面的标高及平整度。
⑹雨、冬期不宜做灰土工程,适当考虑修改设计。
否则应编好分项雨季、冬期施工方案;施工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中的技术措施,防止造成灰土水泡、冻胀等质量返工事故。
4、砂石垫层
⑴大面积下沉:
主要是未按质量要求施工,分层铺筑过厚、碾压遍数不够、洒水不足等。
要严格执行操作工艺的要求。
⑵局部下沉:
边缘和转角处夯打不实,留接槎没按规定搭接和夯实。
对边角处的夯打不得遗漏。
⑶级配不良:
应配专人及时处理砂窝、石堆等问题,做到砂石级配良好。
⑷ 在地下水位以下的砂石地基,其最下层的铺筑厚度可适当增加50mm。
⑸密实度不符合要求:
坚持分层检查砂石地基的质量。
每层的纯砂检查点的干砂质量密度。
必须符合规定,否则不能进行上一层的砂石施工。
⑹砂石垫层厚度不宜小于100mm;冻结的天然砂石不得使用。
九、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①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②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③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④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⑥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2、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4、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①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②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5、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
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