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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3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4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签订…………………………………………………6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变更…………………………………………………6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续签…………………………………………………6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6

第五节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6第六节保密约定…………………………………………………………6

第七节劳动争议的解决…………………………………………………6

第四章其他…………………………………………………………………6

第五章附则………………………………………………………………………6

附件:

劳动合同管理流程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招聘计划范围内,按照公司招聘程序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员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组织执行工作。

具体职能如下:

(一)负责公司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实施工作。

(二)负责指导、协助公司子公司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实施工作。

(三)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解释工作。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在新招聘录用的员工到岗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劳动合同按照岗位、职位约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岗位签订六年;

(二)部门正副经理、事业部正副总经理签订六年;

(三)分公司经理(大区经理)、加工厂(正副)厂长签订六年;

(四)公司员工签订四年;

(五)科研技术骨干人员:

课题科研专家签订十年,中级职称以上其他科研人员的签订六年;

(六)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三到六个月。

(七)对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前款

(一)至(五)款执行。

如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签订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或员工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签订及续订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对于首次聘用的人员,人力资源部负责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的员工,在其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员工本人及其主管领导,主管领导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员工本人意愿,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提出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报送人力资源部。

(三)人力资源部收到意见五日内,对各部门上报的拟签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见进行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五日内进行审批。

(四)人力资源部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意见后,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组织办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五)对于首次聘用的人员,人力资源部应查验其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该人员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将不予聘用。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一)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

(二)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或员工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十二条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合同履行期内,员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人力资源部在3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文件后3日内进行审批,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审批意见,在3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书面答复。

(二)合同履行期内,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员工提出书面变更通知,员工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书面答复。

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

(三)变更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或者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续签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由人力资源部提前四十天将届满人员的《劳动合同续签审批单》提供给相关部门领导,相关部门需在五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书面签批意见,反馈至人力资源部。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并告知劳动者,对方应在合同期满十五日前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不同意。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与员工未达成新的续订劳动合同协议;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公司依法解散、依法被撤消或宣告破产;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或结束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一)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由于个人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有关司法部门处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累计达三次(含三次)以上;

4.员工本人辞职未得到公司书面许可,不交接工作,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的;

5.在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公司,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时间连续3天或年累计5天以上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5000元(含5000元)以上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接受公司经济处罚;

7.挪用公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接受公司经济处罚;

8.连续或累计3期月度或3期季度考核评价结果“不达标或差”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岗或培训后,第二次连续或累计2期月度或1期季度考核评价结果“不达标或差”者公司予以辞退;

9.连续或累计3期月度或3期季度考核评价结果“不达标或差”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岗或培训后,在年终考核评价结果仍然“不达标或差”者,公司予以辞退;

10.在本职工作中态度差、不能积极与团队协作,部门不愿意接收者;

11.因渎职、工作责任心差,所从事的业务受到客户重大投诉、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政府部门的处罚,给公司信誉造成恶劣影响或遭受5000元以上损失的;

12.应聘时或工作期间,隐瞒身体疾病、学历、学位和职称等应聘信息或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的身体情况的;

13.应聘时隐瞒曾受到其它单位因严重失职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未声明的;

14.不具备或因偶然事件丧失公司录用时所需要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的;

15.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给公司信誉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16.以任何方式发布有损公司名誉或公司认为以恶意方式抵毁公司或员工名誉的;

17.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事先同意,在公司外兼任任何第二职业者;

18.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其直系亲属开办与公司同类产品相竞争的其他同类企业的经销店、门市部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员工无法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与目标,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完成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但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三)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公司未依法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员工人身安全的;

(七)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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