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灶金爵士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docx
《丹灶金爵士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丹灶金爵士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丹灶金爵士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
丹灶金爵士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
分配方案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府〔2016〕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制定丹灶镇金爵士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分配方案。
一、项目情况
(一)项目名称:
丹灶金爵士保障性住房项目
(二)项目地址:
丹灶镇丹横路5号
(三)户型和数量及分布具体情况:
1.户型和数量:
共208套,其中一房一厅156套,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二房一厅52套,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2.分布:
位于金爵士广场A区,具体:
1幢的5-11层属保障性住房共56套(一房一厅42套,二房一厅14套);2幢的5-11层属保障性住房共56套(一房一厅42套,二房一厅14套);3幢的5-16层属保障性住房共96套(一房一厅72套,二房一厅24套)。
二、申请时间及申请地点
(一)申请时间:
从即日起至项目分配完毕。
(二)登记地点:
丹灶镇丹横路5号金爵士保障性住房项目;联系人:
麦先生,咨询电话:
85442526
三、申请审核
(一)保障对象
1.丹灶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2.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
3.在丹灶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
4.在丹灶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以上保障对象若由工作单位(企业)代理申请的则按照园区申请办法进行申请审核,如果是家庭(个人)自行申请的则按照一般申请程序进行申请审核。
(二)申请条件
1.丹灶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人应当具有丹灶镇户籍并实际在丹灶镇工作和居住。
共同申请人应与申请人共同居住。
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镇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或其他政府优惠购房政策。
(5)同一户籍的丹灶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三代共同居住的,已婚(离异)二代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作为一个家庭另外申请。
具有丹灶镇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孤儿或家庭内年满30周岁但未满7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
(6)当房源充足时可放宽对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限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镇无自有住房的可接受申请。
2.在丹灶镇工作的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人具有佛山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7年;
(3)在南海区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在丹灶镇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镇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可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
3.在丹灶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经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确认的引进人才;
②取得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师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
③具有硕士或以上学历的专业人才。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经用人单位证明在丹灶镇工作。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丹灶镇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并实际共同居住。
4.在丹灶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在丹灶镇居住。
(2)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在丹灶镇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工商业、自由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或其他收入证明。
5.由工作单位(企业)代理申请的,提出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务工人员由用工单位出具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镇辖无自有住房;
(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申请资料
(一)丹灶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口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5.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6.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等);
7.计划生育证明。
(二)在丹灶镇工作的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需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书、计生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三)在丹灶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需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社保证明、计生证明。
如属家庭租住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家庭成员身份证;
3.专业(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证明或南海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确认引进人才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四)在丹灶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需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计生证明、结婚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
5.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等);
6.如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的提供《入户卡》。
(五)由工作单位(企业)代理申请的,则需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社保证明;
3.若有其它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
上述所有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和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五、审核程序
(一)丹灶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将资料送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服务中心,各社区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信息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具有社区初审意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复审,并自受理之日起在镇内进行公示。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镇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镇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镇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资料转交区民政、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并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区住房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
各部门应在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收入、车辆、财产、计划生育等有关情况出具审核证明。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齐上述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合公示情况提出终审意见。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区住房保障网站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入册。
对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在丹灶镇工作的新就业无房人员、在丹灶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在丹灶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将资料送工作单位所在社区行政服务中心,各社区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信息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具有社区初审意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复审,并自受理之日起在镇内进行公示。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镇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镇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镇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资料转交区民政、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并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区住房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
各部门应在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收入、车辆、财产、计划生育等有关情况出具审核证明。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齐上述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合公示情况提出终审意见。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区住房保障网站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入册。
对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由工作单位(企业)代理申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工作单位(企业)收齐申请资料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报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在镇内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核通过,并将人员名单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备案。
六、配租要求
经审核纳入保障范围的申请人,实行进行轮候配租。
(一)配租顺序
1、入住安排按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安排入住。
原则上从3幢开始从低层到高层安排房源入住,即从五楼开始安排入住,五楼住满或没有所需房源则安排六楼入住,如此类推。
直到3幢住满或没有所需房源的情况下再安排1幢,后到2幢。
2、个人和家庭申请入住的与以工作单位代申请的企业员工入住原则上分开楼层入住。
3、家庭(个人)入住一房一厅的住房,入住人数不得超过3人,入住两房一厅的住房不得超过4人。
工作单位(企业员工)入住一房一厅的住房,入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入住两房一厅的住房不得超过6人。
4、如经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符合入住条件的人员多于房源的,则先安排丹灶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个人)入住,其余的由丹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安排以摇珠方式确定入住人员及房号。
(二)确定参加摇号入围申请人名单
1、房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房源户型面积对应的保障家庭(个人)类型,结合配租顺序,按照房源数量和意向登记人数比不超过1:
1.2(向上取整数)确定参加摇号入围申请人名单。
2、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入围申请人及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参与配租,不符合条件的退出住房保障资格。
摇号入围申请人名单将由轮候顺序的意向登记家庭(个人)补足。
(三)公开摇号配租
1、根据配租先后顺序,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入围申请人及家庭按照保障人数分成不同组别,结合对应户型面积住房进行抽签配租。
原则上一房一厅安置3人户家庭,二房一厅安置4人户家庭。
若户型住房数量小于对应保障家庭数量,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配租住房类型。
2、每组抽签家庭(个人)将按照轮候数据库的轮候顺序抽出选房顺序号,根据抽出的顺序号,直接摇号摇出对应的房号,并在《中签确认表》签名确认。
摇号过程中,若摇珠机出现任何机械故障,摇号结果无效,须重新摇号选房。
3、摇号配租结果公示时间5日。
4、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入围人发放《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入围人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抽中的房屋,须签订《放弃中签房屋声明》。
七、租金情况
(一)租金标准
(一)本镇户籍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
2元/平方米;
(二)本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5元/平方米;
(三)其他类型保障群体租金10.5元/平方米/月(含物业管理),公租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政府指导价和当地经济状况、居民收入、社会住房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二)租金缴交
租赁住户必须按租赁合同规定依时足额缴交房屋租金,公租房房屋租金实行专账管理。
八、租赁管理
(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配租通知单后10日内与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广东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承诺书》。
合同期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后,需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
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审核租赁资格,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10日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自合同到期日起30天内搬出。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或承租期内不符合保障房承租条件的,必须限期搬出,期限为30天。
对拒不执行的,管理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条件变化申请,经镇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九、退房管理
承租人因不符合条件或自愿退出住房保障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提交《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退房申请表》,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结清租金、水、电、燃气、电视、电信、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管理方检验房屋配套设施完整后收回房屋,并出具《公租房交接回执》。
十、其他要求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府〔2016〕41号)相关要求执行。
丹灶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