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生态乡镇指标要求新份 文档 1.docx
《国家级生态乡镇指标要求新份 文档 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级生态乡镇指标要求新份 文档 1.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家级生态乡镇指标要求新份文档1
附件4:
国家级生态乡镇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要求
指标
证明材料序号
出具
部门
内容
备注
基本条件1
1
乡镇党委、政府
成立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
乡镇党委、政府
召开会议研究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的会议纪要
3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
设置乡镇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相应编制的通知(决定、批复等)
符合其中一项要求即可
乡镇党委、政府
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通知
基本条件2
4
省级环保部门
授予该乡镇省级生态乡镇称号的通知(决定等)
5
县级统计部门
关于该乡镇所辖行政村数量,各行政村名称及常住人口数量,乡镇常住人口数量,乡镇建成区常住人口数量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6
市(地)级以上环保部门
授予该乡镇所辖行政村市(地)级以上生态村称号的通知(决定等)
7
县级人大或政府
批准编制(修订)的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规划的通知(决定)
含规划文本
基本条件3
8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含辖区内)有无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及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以及乡镇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有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情况,近三年内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情况的证明材料
基本条件4
9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环境状况良好,无脏乱差现象的证明材料
基本条件5
10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有无12369环境投诉和环境信访及相应处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若有投诉,需说明投诉事项、投诉人和处理情况等
11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群众满意率抽样调查情况的证明材料
包括调查问卷样卷,调查时间,调查对象数量、组成,调查结果,以及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内容
建设指标1
12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辖区内是否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证明材料
若划定,需提供县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的水质监测报告
13
县级卫生部门
关于该乡镇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的证明材料
包括取水方式、相应取水方式的供水人口数量以及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等内容
建设指标2
14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是否达到环境功能区规划或环境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包括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等内容
建设指标3
15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的证明材料
包括生活污水排放量(根据乡镇建成区人口数量和乡镇生活污水排放系数计算),生活污水处理量(处理设施类型,具体地点,处理能力),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16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的证明材料
按行政村单独说明,包括每个行政村生活污水产生情况(根据该行政村人口数量和乡镇生活污水排放系数计算),生活污水处理情况(处理设施类型,具体地点,处理能力)
建设指标4
17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的证明材料
包括生活垃圾排放量(根据乡镇建成区人口数量和乡镇生活垃圾排放系数计算),生活垃圾处理量(处理设施类型,具体地点,处理能力),以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18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的证明材料
按行政村单独说明,包括每个行政村生活垃圾产生情况(根据该行政村人口数量和乡镇生活污水排放系数计算),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情况(利用方式,利用设施具体地点,利用能力)
建设指标5
19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辖区内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证明材料
包括企业名称,主要污染物(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和达标排放情况,排污总量指标等
建设指标6
20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街道辖区内饮食业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合格率的证明材料
建设指标7
21
县级环保、农业部门
关于乡镇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的证明材料
按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单独说明,包括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称、养殖种类、养殖数量等,粪便排放量(根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数量和畜禽养殖粪便排放系数计算),粪便处理量(处理方式,建设的处理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处理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建设指标8
22
县级农业部门
关于该乡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的证明材料
包括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综合利用方式,各利用方式的利用量
23
县级环保部门
关于该乡镇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证明材料
建设指标9
24
县级卫生部门
关于该乡镇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的证明材料
包括乡镇农户总户数,使用卫生厕所的户数
建设指标10
25
县级农业部门
关于农业化肥施用强度,农药施用强度的证明材料
包括化肥施用量、农药施用量、播种面积和相应的计算过程
建设指标11
26
县级统计部门
关于该乡镇使用清洁能源户数比例的证明材料
包括乡镇居民户数,使用清洁能源的类型及相应户数
建设指标12
27
县级住建等部门
关于该乡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的证明材料
包括乡镇建成区(中心村)人口数、公共绿地总面积等
建设指标13
28
县级住建等部门
关于该乡镇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的证明材料
包括乡镇建成区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的长度和主要街道总长度等
建设指标14
29
县级林业部门
关于该乡镇森林覆盖率的证明材料
包括所在区域类型(山区、高寒区或草原区,丘陵区,平原区),乡镇辖区土地总面积和森林面积等
建设指标15
30
县级环保、农业等部门
关于该乡镇辖区内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的证明材料
包括乡镇辖区总种植面积,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相关企业名称、种植面积、认证类型,以及相应的认证证书
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我部按照转换生态建设示范工作思路的原则,组织修订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并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乡镇,省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更名工作,本着“简便易行、质量优先”的原则,对照《规定》,查漏补缺,明确更名程序;更名后需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加强“国家级生态乡镇”及“国家级生态村”申报、初审的组织领导工作,规范管理,明确职责。
加大省级生态乡镇建设的工作力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指导、督促市(地)级环保部门开展市(地)生态村建设。
三、严格监督管理获得“国家级生态乡镇”或“国家级生态村”称号的村镇,确保质量。
结合区域特点,将国家关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融入日常监管工作中。
通过开展“国家级生态乡镇”“国家级生态村”建设,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新模式。
附件:
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级生态乡镇示范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组成,是实现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
为规范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 申报范围
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及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近)各项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1、申报程序。
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再经市(地)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审查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
2、申报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
3、申报时间。
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
四、审查与复核
1、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1)对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的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
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对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
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提交考核报告。
(2)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有疑问的乡镇进行复查。
(3)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的乡镇,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专家组考核意见、公示情况及复查情况。
2、环境保护部复核
(1)环境保护部收到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复核申请后两个月内,组织专家组核查材料,对各省级环保部门申报的乡镇按原则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
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抽查数量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作为,则取消该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本次所有申报乡镇的审议资格,并在下一处暂停受理该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家级生态乡镇复核申请。
(2)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核查意见和现场抽查情况,符合条件的乡镇,将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管理
1、环境保护部对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公告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
复查由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实施。
复查发现问题的乡镇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
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2、环境保护部对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的国家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问题依然存在的,暂停受理该省国家级生态乡镇稞申请。
3、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建立、完善本省(区、市)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审核、专家组考核、公示、复查等制度,规范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4、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向环境保护部上报本省上一年度国家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
5、经环境保护部公告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应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边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但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环境保护部将取消其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
六、其他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01号)同时失效。
2、《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中基本条件第2项“基础扎实”的有关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在此之前,该项指标执行“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
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3、政策落实。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控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4、环境整洁。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
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公众满意。
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建设指标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东部
中部
西部
环境
质量
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00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2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
环境
污染
防治
空气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
3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80
75
70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
70
60
50
4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5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90
80
70
5
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100
6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95
7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烘便综合利用率(%)
95
90
85
8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5
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95
10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250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3.0
生态
保护
与建设
11
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50
1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人)
≥12
13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14
森林覆盖率(%,高寒区或草原区考核林草覆盖率)
山区、高寒区或摹区
≥75
丘陵区
≥45
平原区
≥18
15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60
三、指标说明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人员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
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两次。
要求乡镇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
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
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
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
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
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
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指标解释:
达到本省(区、市)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并获得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命名或公告;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生态村指标,并获上命名或公告。
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考核要求:
查看省(区、市)、市(地)环境保护厅(局)的命名文件或公告文件;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政策落实。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指标解释:
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村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判断标准参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规定。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数量和等级不变或有所提高。
“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是指乡镇辖区内牲畜养殖不得超过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
考核要求:
查看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相关文件或任务书;查看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滥牧的现象。
4、环境整洁。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
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指标解释: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
“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排水管网、道路、卫生、厕所、通讯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环境状况良好”,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
“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是指无秸秆焚烧和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
考核要求:
现场检查、考核。
5、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指标解释:
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一个。
12369环境投诉处理满意率要求达到95%以上。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考核要求:
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
查看环境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
采取对乡镇辖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乡镇总人口的0.5%。
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村民。
(二)考核指标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在乡镇辖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乡镇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在乡镇辖区内,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村镇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其饮用水水质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2、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边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所在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大气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声环境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3、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处理工程等,离城市较近乡镇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或处于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是指通过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处理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受益农户达80%以上的行政村。
数据来源:
县级以上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乡镇建成区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
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
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是指乡镇非建成区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占非建成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
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其中,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利用的行政村其生活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