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客户贷款贷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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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客户贷款贷后管理办法.doc

法人客户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时止的贷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法人客户贷款。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

第四条支行负有对本支行审批发放的贷款和经总部批准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信贷管理部负责全行贷后管理的组织落实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信贷检查;

2、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问题(不良)贷款压缩目标的制订和考核;

3、督促落实贷款的过程管理及审贷官提出的贷后管理要求;

4、按季向行长报告全行的信贷资产质量状况,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5、我行贷后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支行信贷人员职责:

1、负责对分管企业进行贷后检查和本息催收;

2、收集企业各种经营管理信息,分析企业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变化情况,登记贷款管理系统;

3、按要求写出借款企业贷后检查分析报告及测算贷款风险度,填写信贷业务流程登记卡,经支行行长审签后,上报信贷管理部监督检查岗;

4、落实本支行和上级管理部门对借款企业的监管措施;

5、及时上报和反映贷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支行会计部门通过监测重点客户有关账户收支情况,了解和掌握客户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定期或及时向信贷人员通报。

第七条支行行长(市场经理)职责:

1、负责组织、督促本支行贷后管理工作,对贷后检查结果审签;

2、逐户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以及提高优质客户服务质量的具体措施,并监督落实;

3、年初向信贷管理部提交本支行的借款企业上一年情况的分析报告;

4、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在上报信贷管理部的同时向审贷官及行长报告。

第八条审贷官职责:

对自己审批贷款的贷后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审阅支行提交的贷后检查报告(质量),向信贷管理部提出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要求支行落实。

审贷官联席会议审查、行长审批发放的贷款的贷后检查报告(质量)由首席审贷官负责审阅,并向信贷管理部提出风险防范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行长职责:

1、对支行、信贷管理部、审贷官反映的问题负责协调并提出解决措施;

2、主持或委派分管行长主持召开由审贷官参加的贷款风险状况及资产质量分析会;

3、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全行的信贷管理和风险状况。

4、对本行贷后管理的效果负责。

第三章贷后检查内容及报告

第十条贷款发放后,支行信贷人员要监管信贷资金的支付。

对需重点监管的贷款,经支行行长批准,在发放的同时向会计部门提出具体监管要求,会计部门从贷款入账时开始协助信贷人员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信贷人员要及时了解贷款用途,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项目贷款发放后,要转入该项目开设的存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对项目工程进行监理和三算(预算、概算和决算)审核制度,把好贷款支付关。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五日内必须进行第一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的资金去向,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并形成贷后检查报告,与贷款业务资料一起移交信贷管理部。

第十二条贷款周转过程中,信贷人员要深入借款企业按照如下检查间隔期和检查内容定期进行贷后检查。

1、AA(含)级以上客户最长不超过半年;

2、A+(含)以下,A级(含)以上客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A-级(含)以下客户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4、分期还款流动资金贷款贷后检查不得长于30天;

5、对停产半停产客户要随时密切关注资产保全情况;

6、对发生欠息、贷款逾期及承兑、担保和信用证到期垫付的,应立即进行特别检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7、如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必须立即深入客户进行检查。

8、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信贷人员重点对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贷款在还款期内检查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能否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般检查内容和风险预警分析两部分:

(一)一般检查内容

1、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有无挪作他用。

2、生产经营情况。

主要产品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及原材料、产成品市场变化情况;经营是否合法,有无经济纠纷。

3、企业管理情况。

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经营策略及经营方式有无变化;主要管理人员与银行合作态度有无变化,偿还债务的意愿有无变化。

4、财务状况。

了解财务报表真实情况;资产和负债总量及结构变化情况;产值、销售收入及效益变化情况;现金流入量、流出量及货款归行情况;在各金融机构融资和履约情况(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和兑付);对外提供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变化情况。

5、担保落实情况。

了解保证人代偿能力变化情况;抵(质)押物保管和价值变化情况。

(二)项目贷款应增加以下检查内容:

1、项目资本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2、项目进展是否顺利,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有无延长情况及延长原因,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

3、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数是否变化;

4、项目投产或项目建成后的效益情况和市场情况;

5、项目建成的设施和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指标;住房销售计划进度情况。

(三)贷后管理的风险识别与判断

贷后管理过程中,支行信贷人员应对以下预警信号进行调查和分析,并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1、财务状况预警信号

(1)资产负债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2)资产负债较年初有大幅上升;

(3)流动比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4)流动比率较年初大幅下降;

(5)速动比率较年初大幅下降;流动负债增加额大于流动资产增加额。

(6)工业生产企业产成品资金占流动资产比重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7)工业生产企业产成品资金占流动资产比重过高;

(8)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重过高;

(9)应收账款增幅超过销售收入增幅;

(10)其他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重过高;

(11)应收账款周转率比同期有较大下降;

(12)存货周转率比同期有较大下降;

(13)累计未弥补亏损占净资产比重过高;

(14)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占净资产比重过高;

(15)流动负债增加额大于流动资产增加额;

(16)挤占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

(17)注册资本变更减少;

(18)或有负债增加。

2、经营效益状况预警信号

(1)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较大;

(2)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较大;

(3)销售利润率低于同行业水平或比同期下降较多;

(4)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减少;

(5)存款下降幅度较大;

(6)货款归行率降低;

(7)存货较年初大幅增加。

3、内部核算情况预警信号

(1)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过高;

(2)待摊费用占流动资产比重较大;

(3)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较大;

(4)递延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较大;

(5)存货帐实不符;

(6)固定资产折旧或财务费用计提不足;

(7)存在负债未入账现象;

(8)注册资本未按规定到位;

(9)对外投资有损失。

4、担保状况预警信号

(1)保证人的信用等级下降;

(2)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恶化;

(3)抵(质)押物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

(4)抵(质)押物市场价值与评估价值差距拉大;

(5)抵(质)押物变现价值与评估价值差距拉大;

(6)抵(质)押物所有权发生争议;

(7)抵(质)押物变现能力降低;

(8)抵(质)押物实际占管人管理不善;

(9)抵(质)押物保险过期;

(10)担保人的经营机制和组织结构发生变化。

5、非财务因素预警信号

(1)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矛盾较大;

(2)主要经营者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

(3)内部组织机构不合理,管理水平不高,内部案件较多;

(4)财务制度不健全或管理混乱,报表不真实或对外提供多套报表;

(5)财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6)重大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7)对外扩张超过自身承受能力;

(8)经常性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情绪对立;

(9)存在违法经营问题;

(10)业务伙伴关系恶化;

(11)受到税务或工商、环保等部门处罚;

(12)未按期办理年检手续;

(13)频繁更换结算银行;

(14)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15)用户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投诉增多;

(16)公司业务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17)关联企业或主要股东发生重大变化;

(18)行业整体衰退或属于新兴行业;

(19)出现重大技术变革,影响到行业的产品和生产技术的改变;

(20)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对行业发展产生影响;

(21)市场供求变化;

(22)政府政策对该行业发展做出严格限制;

(2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

6、与金融部门关系预警信号

(1)被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宣布为信用不良客户;

(2)逃废银行债务;

(3)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被债权人起诉;

(4)拖欠银行贷款本息;

(5)对我行的态度发生变化,缺乏坦诚的合作态度,领导人约见困难,住所经常无人或失去通讯联系;

(6)不能及时或拒绝对我行提供财务报告和其他报表资料;

(7)向我行提供了虚假财务报表或其它资料;

(8)向他行的信贷申请被拒绝;

(9)多种还款来源没有落实;

(10)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的融资计划不明确;

(11)企业在我行存款余额及占比下降;

(12)以非正式途径或不合理的条件从其他金融部门取得融资;

(13)企业经常签发空头支票;

信贷人员对以上两部分内容要进行全面连续的分析,按我行规定的格式在贷后检查间隔期内形成贷后检查报告,上报总部信贷管理部监督检查岗。

第十四条支行上报信贷管理部的贷后检查报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传递:

1、信贷管理部监督检查岗收到支行提交的贷后检查报告后,应当初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出具审查意见,填写内部流程流转单,当日转审贷官。

2、审贷官收到信贷管理部监督检查岗转发的贷后检查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查。

根据报告的内容重点分析贷款风险程度,书面提出贷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现报告缺少检查事项或不实的,责成支行补充说明,或要求支行重点检查或增加检查频度;如发现重大问题,在向信贷管理部提示的同时上报行长。

审查后填写内部流程流转单退信贷管理部监督检查岗。

3、监督检查岗收到审贷官书面提出贷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后,连同贷后检查报告一起报信贷管理部经理,信贷管理部经理提出落实审贷官对贷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的方案,由监督检查岗负责书面通知支行并督促落实,原始材料交档案管理员登记归档。

第四章贷款收回

第十五条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支行向借款人发出提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书。

第十六条贷款到期借款人不主动归还贷款的,经支行行长批准后由会计部门按合同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上划收,通知贷款人或担保人。

第十七条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我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通知会计部门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上扣收,并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金额不足的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归还。

第十八条贷款到期后,如借款人无法足额归还贷款符合展期条件,按照展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不符合展期条件,不能及时收回的贷款按照问题贷款管理。

第五章问题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对逾期贷款,信贷人员除加大催收力度,采取贷款收回和转化措施外,每季度必须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一次催收通知书,督促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书回执上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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