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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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三篇
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
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
第一节机构设置
第三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组员分别为:
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交易客服部经理、各营业部经理、公司总部反洗钱岗、公司总部合规岗。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由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公司总部反洗钱岗、交易客服部经理、公司总部合规岗组成。
办公室日常负责人员为财务部经理。
第五条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和部门反洗钱岗人员组成,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担任。
交易中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通过结算风控部向公司反洗钱办公室报告,由反洗钱办公室统一负责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节机构职能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对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传达、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及省银监局关于反洗钱工作的精神,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2、严格按照有关反洗钱规定,建立健全符合公司实际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3、定期组织检查小组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检查,保障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4、协助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对已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取证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整理、复核、检查和报告、反洗钱工作的培训指导以及与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系。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对以上工作应指定专人完成。
1、提请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并负责落实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内容。
2、指导各营业部开展反洗钱工作,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并有记录。
3、通过会议、集中培训和文件通知的形式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
4、监测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5、按季度和年度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
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内审情况;
2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情况;
3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涉及可疑交易的识别情况;
4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5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5、按年度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以下反洗钱工作信息
①反洗钱内部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②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
③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④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八条业务一线反洗钱小组在开展客户营销,以及在客户开户、客户交易过程中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及时向反洗钱工作小组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①加强反洗钱相关知识的学习,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反洗钱业务水平和辨别能力。
②公司各营业部、总部交易客服部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电话通知结算风控部,由结算风控部进行填报,不可瞒报、漏报。
结算风控部在大额交易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报至公司反洗钱岗,可疑交易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报至公司反洗钱岗。
③各营业部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依法填报反洗钱工作报表,当期有大额及可疑交易情况的须报公司财务部复核后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如无上述情况可直接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空表。
④自觉接受检查小组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⑤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积极参加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工作培训和宣传活动。
⑥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部控制基本内容
第一节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客户开户实名制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天富期货有限公司客户开户业务管理细则》,公司客户服务部人员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各业务一线开发人员应注意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客户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
第十条自然人申请开户的,开户专员应要求开户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将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存档。
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采集并保存客户的影像资料。
自然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一条机构申请开户的,开户专员应要求开户人出具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开户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文件,对开户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对客户出具的文件进行核对、登记,并将上述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
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采集并保存开户代理人的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对于客户委托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的,开户专员应要求客户在《期货经纪合同》指定条款中填写清楚,并将客户填写项目与上述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将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存档。
第十三条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据《期货经纪合同》,要求客户对资金及其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开户专员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中间介绍业务商各证券营业部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IB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完成客户身份识别措施,采集并留存客户的影像资料。
公司开户专员对营业部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核后,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并将相关文件存档。
第十六条公司开户专员应对客户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进行审查,核对《期货经纪合同》及附件《开户申请表》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投资者姓名或者名称与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户名,确保期货结算账户、资金账户的名称与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名称一致。
投资者事后变更期货结算账户的,公司要重新核对。
第十七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期货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公司应及时提醒客户更新身份证件,并将更新后身份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给公司。
客户拒绝更新,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公司应中止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公司已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公司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其基本信息的;
(三)采取必要措施后,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仍存有怀疑的;
(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二十一条总部交易客服部、各营业部开户专员负责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工作。
客户身份识别可疑情况内部报告流程为:
(一)开户专员发现客户身份可疑时,应及时通知业务一线工作小组,并于发现1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公司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报告;
(二)经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分析确认客户身份可疑的,由专职报送人员填写《期货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表》,经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每季度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将规定范围内的可疑交易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三)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档案以纸质及电子数据方式保存有关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节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长期不进行或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二)开户后短期内大量进行期货交易,然后迅速销户;
(三)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四)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五)客户间进行收益倾向一方或收益倾向不明显的频繁对倒行为;
(六)个别客户在明显不合理的价位上成交;
(七)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二十三条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在发现其他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由反洗钱工作小组常务办公室负责配合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的反洗钱调查,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也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的交易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总部结算部结算员、各营业部反洗钱岗负责客户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工作。
客户可疑交易内部报告流程为:
(一)总部结算部结算员、各营业部反洗钱岗发现可疑交易,应马上报告业务一线反洗钱小组工作,并于发现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公司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报告;
(二)经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分析确认为可疑交易的,由专职报送人员填写《期货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表》,经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将规定范围内的可疑交易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三)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档案以纸质及电子数据方式保存有关资料,以备核查。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涉的可疑行为的报告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由反洗钱工作小组常务办公室负责配合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的反洗钱调查,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也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三节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新开户的客户,开户专员应在开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客户、中风险客户、低风险客户。
具体标准见《天富期货有限公司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暂行标准指引》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公司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所保存的客户信息,对公司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四节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应遵循公司颁布的《档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交易记录包括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以及相关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单据、期货经纪合同、业务函件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客户身份资料及期货经纪合同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除期货经纪合同之外的其他客户交易记录应当自交易发生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第三十五条可疑交易记录及相关的支持材料应当单独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三十六条对于国家执法部门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其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不受上述保存期限的限制,在案件结束前,不得予以销毁。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休眠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定期清理,并对休眠账户的重新启用进行登记、备查。
第三十八条公司破产或者解散时,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第四节保密
第三十九条公司反洗钱的保密工作由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所有工作人员对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以及反洗钱工作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条公司对于反洗钱工作中的涉密资料应由反洗钱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授权调阅,对于接触涉密资料的人员及接触时间应有专门记录。
第四十一条反洗钱工作的保密范围包括协助外部司法及监管机构调查事件和内部公司调查事件,具体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卷宗和档案;
(二)调查对象的姓名、身份及开户信息;
(三)调查对象的资金存取和交易动态情况及各类介质资料;
(四)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不可发布的各类合同、协议与事项;
(五)对司法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的说明和报告及相关内容;
(六)尚未公开的调查结果;
(七)正在追查中的案件、案情和有关进展材料;
(八)通过交易软件调阅和查询的账户资金流向、交易及清算数据;
(九)未经批准公开的相关调查谈话和涉及调查讨论的录音资料;
(十)注明密级或加注“保密”标识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二条对于各项反洗钱工作的保密期限依据事件性质确定保密期。
列入保密范围的反洗钱工作文件资料,如需对任何机构报送和发布有关信息,由产生该文件资料的所在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由反洗钱工作小组常务办公室审查,并报送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三条公司员工发现反洗钱工作的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所在工作小组。
公司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具体反洗钱工作的保密责任制和泄密责任追究制,落实各项反洗钱调查的保密措施。
未经审批私自对外报送、散布列入保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将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对泄密人员进行处理。
触犯相关法律犯规者,公司将保留对泄密者的追溯权利。
第四章审计稽核
第四十四条合规岗位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反洗钱岗主要负责建立和完善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控制操作规范,利用业务监控系统对相关交易进行日常监控,发现异常或可疑交易及时向公司反洗钱工作小组常务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六条合规岗主要负责对公司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反洗钱内部控制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反洗钱稽核工作可采取常规稽核、专项稽核和突击稽核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稽核频次。
每半年对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执行情况进行内审,出具内审报告。
第四十七条内审报告除按内审报告的正常路径进行流转外,应同时报送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培训与宣传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将反洗钱培训纳入员工培训体系中,并就反洗钱培训情况做出书面记录。
反洗钱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师资、培训内容、课时安排、参加人员、考试或考核情况、培训效果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反洗钱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
(二)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目前,犯罪分子的洗钱模式及案例分析。
第五十条公司应对中间介绍商证券营业部的相关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培训重点为如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以加强相关人员对洗钱行为的防范意识。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加强对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提高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中国期货业协会协作,共同对社会进行反洗钱宣传,提高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拟订、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XX年
篇二:
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及《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推动和加强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维护公司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通过内控管理和技术手段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担任,稽核员为监督员。
小组成员包括风险控制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信息部经理、交易部经理。
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公司反洗钱工作,风险控制部负责与反洗钱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传达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审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解决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协调公司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公司反洗钱小组成员在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反洗钱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风险控制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并配合相关机构对可疑交易资金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公司反洗钱信息动态。
各成员部门的主管具体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实施,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客户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的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
监督员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调查,对重大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确属可疑交易的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七条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的工作中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要高度负责,必须获得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资料。
第八条验证客户信息包括个人客户信息和法人客户信息。
第九条自然人客户开户时,应该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自然人)原件(开户人本人签字);
(三)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四)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存折或其他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如果同时申请SHECA数字证书,还需提交《SHECA个人数字证书受理表》(开户人本人签字)。
第十条法人开户时,应该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开户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法人)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经授权人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合同》;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开户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八)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如果同时申请SHECA数字证书,还需提交《SHECA单位数字证书受理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公司只为具有良好声誉、从合法业务活动中取得收入和利润的客户代理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获得尽可能真实、完整的客户资料,以避免被洗钱分子利用从事洗钱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新客户开户时,客户服务人员必须审慎核对客户的真实身份,并确认其拟进行交易的合法性,包括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开户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六条客户开户、变更、销户的身份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四章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逐级报告制度
财务部在办理客户出入金业务过程中,发生大额支付交易、或在十五个交易日里多次发生出入金或多笔入金汇总一笔出金或一笔入金多笔出金等情况,由出纳负责向部门经理报告。
财务部经理应对发生的大额支付交易进行分析,发现客户有可疑支付交易情况,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于当日填制《可疑交易登记簿》,次日采用书面方式报送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财务部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应及时组织内控人员进行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意见,确属可疑交易的,及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的上报工作,由专人通过反洗钱互联网报送接收平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时报送,并报备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上海证监局等上级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监督制度
监督员在日常事后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督大额交易的授权情况,对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业务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查询查复通知书,并提出监督意见,限期查复。
监督员对公司财务部、清算部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及时登记大额交易登记簿、结算账户开销户登记是否记载完整;开立账户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可疑交易是否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登记备案制度
公司发生的所有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除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外,必须在《大额交易登记簿》或《可疑交易登记簿》上逐笔登记并专人保管,并每月汇总一次交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会计、结算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反洗钱工作会计、结算控制制度
(一)确定并记录客户的身份以及办理业务的交易信息。
(二)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办理开户、收付等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的身份并登记。
(三)财务部、结算部、交易部必须完整保留原始会计记录、交易记录,开销户登记必须专人登记,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对客户办理开户、保证金存取等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不准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