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几大误区.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221986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2.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离婚诉讼的几大误区.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离婚诉讼的几大误区.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离婚诉讼的几大误区.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离婚诉讼的几大误区.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离婚诉讼的几大误区.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离婚诉讼的几大误区.docx

《离婚诉讼的几大误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离婚诉讼的几大误区.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离婚诉讼的几大误区.docx

离婚诉讼的几大误区

离婚诉讼的几大误区

 

 在办理离婚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或者解答有关婚姻的咨询时,经常有当事人询问一些比较让人诧异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十分的普遍尤其是在农村。

现笔者根据自己办理离婚案件及接受咨询的情况,对这些误区进行列举及作相应的解答:

  一、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业,包括聘请私家侦探。

当事人基于两个目的:

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离婚也得离个明明白白;另一个目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第一个目的是道德的范畴,在此不作评述。

但第二个目的,恐怕婚姻法会让你失望。

为什么呢?

  1、通常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

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因果关系。

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

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

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

并不是。

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坚持离婚的一方一旦诉讼到法院,很快就能够解决离婚问题

  很多人认为,离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权利。

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也应该很快就会解决。

这是由于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1、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

  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情形,

  3)、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象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4、即使提出诉讼,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

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4个月,多则9个月。

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诉。

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

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所以,坚持离婚的一方到法院诉讼离婚,不是说很快就可以解决的。

 

 三、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或者先提出离婚的应当赔偿另一方。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先提出离婚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先提出离婚与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并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或者判决子女抚养归属时,从来不会考虑是谁先提起离婚诉讼的。

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在财产分割上,首先坚持夫妻平等的原则,即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

在此原则的基础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对有过错的一方如重婚、虐待等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少分。

2,分割财产时,不但要注意财产价值,有时还应考虑使用效益,以及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对于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另外对于哺乳期(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小孩已满十周岁,以小孩意愿为准。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

对于离婚诉讼中的赔偿问题,与谁先提出离婚诉讼也不存在任何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只有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即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只是与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有关,与谁先提起离婚诉讼没有关系,并且也只是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四、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谁也别想反悔

    不少夫妻在闹矛盾时候,总是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

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对离婚就不能反悔,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更不能反悔。

    其实不然。

  1、要明确离婚协议生效时间:

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

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

  2、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

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对于子女抚养进行反悔。

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也可能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3、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财产状况,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4、对于已经离婚的,法律还给与他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

我国婚姻法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

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

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五、如果对方偷偷转移财产,我相信律师和法院会帮我查到的

  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

  1、通过我们所操作办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证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产情况。

有的个别案件转移财产数额非常高,情况非常严重。

那么受害一方总是寄希望于律师或者法院能够帮助他查询到有关财产转移的情况。

  2、如果财产被对方转移,我们具体要看究竟是什么类型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

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

但是对于存款的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应的财产。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

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是收到很大局限。

  4、所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

  六、如果我有他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赔偿

  取得婚外情的证据,并不一定代表就会在离婚时候获得经济赔偿。

  1、我们首先要明确婚外情的过错,是如何分类的。

我们分为道德上的婚外情过错和法律上的婚外情过错。

所有的婚外情,按照不同严重程度区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

是一般婚外情:

包括嫖娼,婚外恋情,婚外性行为。

  第二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是指已经有配偶的一方,与其他异性存在着长期的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类:

是重婚罪。

  2、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济和保护是不一样的。

对于刚才提到的第一类,在经济上不能得到赔偿,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调整,依靠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和惩罚。

对于后两种,如果有证据,是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上的赔偿的。

但是要求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过程中,主动提出要求的。

  3、这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不仅仅在提出离婚时候可以提出,即使在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在事后知道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损害赔偿。

  七、只要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

  持这种看法的当事人,是因为他自己查阅了婚姻法。

对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

  1、根据我国婚姻法,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以及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有一条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规定。

  2、律师的解释是:

这种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

是有要求的。

首先要求是事实分居,是客观存在的分居。

其次一定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为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等因为生活需要导致的分居。

  

  3、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

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成为持续性的两年。

  4、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

法官是否判决离婚,还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综合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有的人以为故意制造两年分居的事实,提出离婚要求法院一定会支持,这也未必,是当事人的一种误解。

  八、房子是我们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都应该是共同财产.

  不少当事人认为:

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结婚了。

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

其实不然。

  1、首先要明确:

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

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

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

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

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

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

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

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

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九、我是母亲,年龄小的孩子法院一定会判给我

  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够得到大家理解的。

但是,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跟随母亲抚养。

  1、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候的总原则是:

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

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

  2、法院在判决孩子给谁抚养的综合原则是:

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

  3、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形。

比如:

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第二,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

第三,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

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龄。

第四,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

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子个人意见。

  所以,法官会综合各种情形做出判决的。

  十、对方起诉离婚,只要我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法院对于婚姻案件是否判据离婚,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态度,不是被告自己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判决离婚。

  1、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在前面已经提过,这里不再重复。

  2、在当事人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而答辩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3、但是反过来,如果当事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那么就算当事人不愿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4、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家庭破裂,重在改善夫妻之间的感情,改善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想办法与对方进行沟通,心平气和地磨合,而不是说放任对方到法院去起诉,只是坚持自己的答辩意见。

 以上几大离婚案件的误区,系笔者在办理离婚案件或者解答相关咨询是做的一个总结,对于这些误区,很大程度上系受我国传统观念以及普法力度不足的影响,对此作为律师在为当事人做好细致的解答的同时,应当经常参与一些普法的活动,以便更多的人能够及时了解法律,知道如何运用法律,如何防范损害的发生,损害发生后保留相应的证据,为促进和谐尽一份微薄之力。

    

 

 

  

  一、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参加诉讼或坚决不同意离婚就无法离婚。

  实践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外出多年失去了联系,而另一方起诉离婚,或者很多当事人会出于各种考虑,不应诉或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认为自己不参加诉讼或坚决不同意离婚,提起离婚的一方就无法实现离婚的目的。

对于一方失去联系多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因此,即使无法取得一方的联系,在有证据证明其确属下落不明,另一方仍然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且法院会根据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做出相应的缺席判决。

对于起诉离婚时,一方当事人(被告)并非下落不明但不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若参加诉讼,但其坚决不同意离婚,只要法庭依法查明,诉讼双方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仍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二、分居满两年才能离婚或者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可自行解除。

  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作为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的法律规定在婚姻法第32条,对于该条款,需要作一些说明:

1、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感情破裂造成的分居,如果仅仅是工作等原因造成分居两地,则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分居”。

2、分居两年应当是连续满两年。

3、主张“分居满两年”的一方需提供相应证据。

实践中许多当事人确属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但因对方不承认,而自己却又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从而导致法院未予以采纳。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即使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与条件也很多,不仅仅只有分居满2年一个条件。

5、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因此,双方婚姻关系,应经过办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才正式解除,因此分居时间再长双方婚姻关系也不可能自动解除。

  

  四、提起两次离婚诉讼,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

  提出这种观点的人,一般都是因为实践中道听途说了较多人提起两次离婚诉讼就判决离婚而得出的观点。

应该说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处理一般都是十分慎重的,不仅严格审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同时还考虑有利子女成长和社会公良习俗等因素。

根据婚姻法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五种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不是判决离婚的条件。

不过因为婚姻法第32条中规定的第五种感情破裂的情形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法律明确规定范围外的其它事项,不确定性很大,实践中存在的许多在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都是因为符合该项条件所以判决准予离婚的。

对于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六、这些事实大家都知道,不信你们可以去调查。

  许多当事人在向我们倾诉一些情况时,每当我们问到是否保留了相关证据,经常回答:

“这些事实我们那边的人都知道,不信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甚至有时在开庭过程中,法官问及是否有相关证据,也提出叫法院去当地调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某些情况下甚至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实践中很多女当事人说丈夫对其有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问及是否有证据时,仅说邻居都知道,叫我们去调查。

诚然,有我们律师介入,可以对邻居进行调查核实,然而实践中很少有邻居愿意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协助调查及出庭作证,并且这样的证据效力也不大,法院不可能仅凭几个人证而认定存在家庭暴力。

因此,离婚案件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以证据的形式提交法院,对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应当及时保留以备后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