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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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全).doc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见申请类1.8)

6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见申请类1.9)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住所使用证明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

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须知

1.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

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3.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6.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8.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

5

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6

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7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

10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格:

申请类1.2第2页)。

6.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

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7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

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9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须知

1.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4.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5.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6.以上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须知

1.出资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货币作为出资的填写“货币”。

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填写非货币财产的具体种类,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

2.出资额是成员以货币出资的数额,或者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的货币数额。

3.出资成员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是单位的由其盖章。

单位盖章可以加盖在出资清单的空白处。

4.因出资成员多出资清单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5.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和签名。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须知

1.单位成员主体资格: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以及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2.证件名称及号码:

成员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及其号码;成员为单位的,填写主体资格证书及其号码。

3.住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自然人的住所为现住所,是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住所。

4.成员类型:

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和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三类。

5.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粘贴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粘贴。

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7.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8.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9.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登记文书填写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称

和田市××牲畜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1.

2.

住所

和田市××路××号

邮政编码

848000

联系电话

0903-2026574

成员出资总额

10万(元)

业务范围

牲畜养殖,销售。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

成员总数:

8(名)

其中:

农民成员:

7(名)所占比例:

87.5%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名

张××

联系电话

138×××××

现住所

和田市×路×号

邮政编码

848000

居民身份证号码

653201××××××××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项  目

原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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