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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力管理规章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劳动力管理,保持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人力资源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全员劳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2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

3在岗职工劳动管理

3.1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

劳动合同文本应统一集中保管,单位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落实劳动合同管理责任,管理人员调整时要做好劳动合同文本交接。

3.2日常劳动管理

凡公司决定的职工正常调转、岗位变动,职工本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工作;不服从调度者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3长期病假职工管理

对于长期病假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实行医疗期的规定。

对于以病假为由从事其他有收入活动的职工,企业将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要求的,由本人申请,可办理退职手续。

4职工考勤、请假管理

4.1假类、假期、待遇

4.1.1公假

4.1.1.1因公负伤不能工作的;

4.1.1.2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职工经组织批准送往健康疗养的。

4.1.3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给婚假,婚假假期为三天;男职工25周岁、女职工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婚假为10天;职工再婚的,婚假为三天。

男女一方在异地,需要到异地结婚的,可另加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因故超假按事假处理。

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除享受十天婚假外,工资、奖金照发,按出勤对待。

职工在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期间,不享受婚假待遇。

4.1.4丧假

职工下列亲属死亡,可给丧假。

祖父、祖母、父、母、配偶、子女、外祖父、外祖母、养父母、岳父母、公婆和非本人供养的弟、妹等。

丧假假期为三天,到外地办丧事的可另加路程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因故超期按事假处理。

4.1.5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孕期小产的给产假。

产假期限

4.1.5.1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为一百五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4.1.5.2其它情况生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

4.1.5.3剖腹产、难产的职工,经医院开据证明,在原有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

4.1.5.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1.5.5女职工怀孕不满二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二十天的产假;怀孕满二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4.1.5.6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按病假处理。

4.1.5.7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属计划生育范围内的产假,工资、奖金照发,按出勤对待。

4.1.7护理假

4.1.7.1女职工符合晚育条件而生育的,给予男方七天护理假。

4.1.7.2一方接受计划生育手术,需要另一方照顾的,给予七天护理假。

假期期间工资、奖金照发,按出勤对待。

4.1.8病假

4.1.8.1职工本人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指定的医务部门开据证明不能工作的,(急诊另有规定)准予病假。

病假期限根据医务部门的诊断核给,其工资待遇按下列标准发给:

4.1.8.1.1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4.1.8.1.2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4.1.8.1.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1.8.1.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4.1.8.1.5连续工龄满八以上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

4.1.8.1.6非工会会员的病假工资按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4.1.8.1.7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息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标准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如病愈需要复工的,经指定的医务部门开据复工证明,经人事教育部批准可以复工,试工期为二个月,在试工期内累计休息半月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

试工期满,连续工作二个月以上者,再次生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4.1.8.2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满六个月后,由所在单位填报“病、伤人员登记审批表”一式二份,复工时由所在单位填报“病、伤人员复工登记审批表”一式二份(附医务部门证明)。

4.1.8.3领取疾病救济费的时间,不能超出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考核期。

4.1.9事假

4.1.9.1凡属职工个人事项,必须本人亲身料理的,可核给事假。

4.1.9.2事假期限

4.1.9.2.1根据本人及生产单位情况确定事假期限,事假期间扣发工资;

4.1.9.2.2管理人员在每季度内请事假不超过二天的工资照发。

但此项假期季度之间不能串用。

4.1.9.2.3事假期间遇有法定假日和公休日,予以扣除。

4.1.10探亲假

4.1.10.1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异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4.1.10.2探亲期限

4.1.10.2.1职工探亲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4.1.10.2.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1.10.2.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1.10.2.4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核给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己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1.10.3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见习期满转正后始可享受。

上半年转正的当年可以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度开始享受。

4.1.10.4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的,不享受探亲假。

4.1.10.5享有休假制度的教职员工及其他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4.1.10.6出国探亲的职工,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半年。

到港、澳、台探亲的职工,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三个月(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

4.1.10.7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超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4.1.10.8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

己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1.10.9去港、澳、台及国外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国内路段路费报至出入境口岸,国外路段由职工自理。

4.1.12哺乳假

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哺乳假二次,每次三十分钟,每多哺乳一个孩子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4.2批准权限

4.2.1班长有权批准所属职工一天以内的事假。

4.2.2基层单位、机关部室领导有权批准所属职工的产假、婚假、丧假、节育假、护理假、动迁假、哺乳假、职工休假、病假和三天以内的事假。

4.2.3除上述假类外,其它假一律由基层单位、机关各部室提出意见报公司人事教育部审批。

4.2.4中层以上干部请假一律报总经理批准。

4.3请假手续

4.3.1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登记簿,需报公司人事教育部审批的还应填写请假单一式二份,留存一份,批复一份。

4.3.2职工请病假必须持指定医院(妇产科、计划生育研究所、各种精神病、传染病院除外)开据的诊断证明,否则一律不予给假。

到其它医院就医的急诊假条,有效期一天。

需要继续休息或治疗的,仍需到指定的医院就医或开据诊断证明。

4.3.3伤、病休需复工的,必须持有指定医院开据复工证明。

4.4职工在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期间原则上一律不给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本人料理的,经领导批准,请假限在七天之内工资补贴照发,超过七天的按日扣发工资。

4.5请假管理

4.5.1凡职工请假到外地,因病超过假期的必须取得当地乡以上,部队团以上,城市县团级以上医务部门证明,按病假处理。

因交通事故超过假期的,须取得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后,按事假处理。

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4.5.2对六个月以上病休人员,各单位应加强管理,定期家访和组织他们定期检查。

对利用病休时间从享有报酬劳动的,经劝告教育不听者,给予辞退。

4.5.3各种假条、诊断书等基础资料应做好保存,以备查核。

4.5.4职工请假要做好记录,零星假按月累计满八小时或一个工作班的,按一天假期计算。

4.5.5各单位每月二日前向公司人事教育部报未被使用工时报表,报表时表内相关内容要认真填写齐全。

4.5.6六个月以上病休人员及职工年休假的假期在计算出勤率时予以扣除。

出勤率=统计期内实际工作日数(扣除加班工作日)/统计期内制度工日×100%

统计期内系指月、季、年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实际出勤日数。

制度工日系指月、季、年的实际天数,扣除法定的公休日、节假日。

5职工奖惩办法

5.1嘉奖

5.1.1职工在安全生产、文明服务、企业管理、生产建设和增强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以及为公司争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5.1.2职工在见习期、学徒期、试用期由于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工作业绩突出,确实达到转正定级水平的给予提前转正定级。

5.1.3对在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领导机关表彰的单位奖励一千至五千元;个人奖励三百至五百元;在市级报纸、电台、电视台点名表扬的单位奖励三百至五百元;个人奖励一百至二百元。

5.1.4在上级组织评比时,荣获集体或个人光荣称号的,给予单位三百至五百元;个人一百元的奖励。

5.1.5总经理有权随时决定给予有贡献的职工奖励。

5.1.6受奖的单位、职工填写《单位、职工奖励审批表》按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5.2惩处

5.2.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5.2.1.2领导者对本单位、本部门违章违纪,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置若罔闻,不报告、不制止、不批评、不处理的;

5.2.1.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无证驾驶造成生产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或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五百元及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5.2.1.4在生产工作中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调度,拒不接受任务,二天内不到岗工作的。

5.2.1.5由于管理混乱或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生产和建设发生质量、技术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五百元及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5.2.1.6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企业财产被贪污、盗窃、诈骗、丢失、浪费,造成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五百元及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直接责任者;

5.2.1.7不问需求和可能,不顾物资的质量低劣或质次价高盲目购进,造成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直接责任者;

5.2.1.9盗窃、变卖生产器材及其它物资,窃为私有,折合人民币在二百元及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5.2.1.10挪用公款或公款私存一千元至三千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以及用支票套取现金在五百元及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5.2.1.11贪污、受贿、索要或利用其它非法手段谋取私利总额折合人民币一百元及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5.2.1.12不执行保密制度,丢失、毁损机密文件档案或泄漏企业机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2.1.13由于本人工作失误、玩忽职守给用户带来经济损失,损坏企业信誉的;

5.2.1.19违反防火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在五百元及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5.2.1.21年内旷工累计十天,连续旷工五天以下的;

5.2.1.24因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造成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5.2.1.25对仓储物资不执行入库在库保管,致使大量仓储物资霉烂变质,失火、被盗,造成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在五千元及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5.2.1.28其它违章、违纪构成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

6辞退违纪职工办法

6.1职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1.1无故迟到、早退,一个月内累计达十次或一个季度累计达二十次的;

6.1.2擅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内达四次或机要部位擅自离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6.1.3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连续四个月或一年内累计六个月无正当理由完不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

6.1.4病事假期间在外从事有报酬活动,经批评教育仍然无效的;

6.1.5待岗人员拒不参加培训、不服从管理、违反本办法或经过培训后,考核不合格,再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以及经二次待岗培训,第三次上岗后又待岗的人员。

6.1.6服务态度、工作作风恶劣,严重损害用户利益,影响企业信誉的,一年内发生三次企业定为有理由申告的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受到二次批评的;

6.1.7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私自动用生产设备一年内两次以上的;

6.1.9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或道德败坏、诬陷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6.1.12挪用公款,金额在五千元及以上超过六个月未归还的;

6.1.13贪污公款三千元及以上的;

6.1.14利用工作便利,骗取用户钱财达五百元及以上的;

6.1.15违反防火规定,酿成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数额五万元及以上的主要责任者;

6.1.16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私自动用车辆、仪器设备造成重伤以上事故、设备事故或经济损失在一万元及以上的;

6.1.18由于管理混乱,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盗窃、诈骗、丢失、浪费,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及以上的主要责任者;

6.1.19未经公开招标私自盲目购进质次价高的物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及以上的;

6.1.21盗窃变卖器材、设备、材料等物资折合人民币一千元及以上的;

6.1.22未经公开招标私自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及以上的;

6.1.23对仓储物资不执行入库在库保管制度,使大量仓储物资霉烂、变质、失火、被盗,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及以上的;

6.1.25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

6.1.26职工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刑、劳动教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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