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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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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含义与意义

公务员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规定,依据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对公务员实施的奖励。

奖励作为人才管理的重要手段,被广泛运用于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内部人事管理之中,它借助人们通常都有的进取心理和荣誉心理,激励全体组织成员积极向上、争先创优。

公务员奖励制度是组织管理公务员的一种激励机制和手段。

公务员奖励制度具有激励的长效性。

相比较于其他激励制度,奖励制度给当事人的印象最为深刻,有的甚至终身不忘。

相应的,奖励结果都备案可查,并有相关证明装入当事人档案,成为当事人一生引以为荣的政治或业绩亮点。

所以说,奖励制度是长效激励的一种重要方式。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实施对于调动公务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务员的进取心和荣誉感,充分挖掘公务员的潜能,促进公务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增强机关的生机和活力,保证机关高效运转具有重大意义。

(一)公务员奖励制度对树立公务员队伍良好的作风具有导向作用。

公务员奖励制度不仅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具有激励作用,而且对整个公务员队伍的作风都会产生积极引导作用。

公务员奖励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员道德品质,树立公务员优秀作风的有效手段。

它能够向每一位公务员明确昭示“以何为荣”,使公务员明确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强化公务员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意识,促进公务员队伍积极向上,树立优秀作风。

(二)公务员奖励制度对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和提高机关效能具有促进作用。

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奖励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进而增强机关的生机和活力,提高机关工作效能。

具体说,一是奖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务员学习的动力并使学习转化为提高素质推动进步的内在需求。

毋庸置疑,公务员业务素质工作能力越高,获得奖励的可能性越大。

这就促使公务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是奖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务员队伍形成你追我赶奋发向上的良好竞争氛围。

实施公务员奖励,表彰组织中表现优异的人,能够激励表现好的公务员巩固成绩,继续保持积极的行为方向,激励表现一般的和较差的公务员学习先进,变被动为主动,积极上进多做贡献。

(三)公务员奖励制度有利于培养公务员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明确规定,奖励的授予对象包括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对公务员个体的奖励,会成为公务员努力奋发向上的内在动力,但有时也会产生各自为战,互不服气的负面作用。

对集体的奖励恰恰克服了以上不足,有助于培养公务员的集体主义思想和团队精神,提高整个集体的凝聚力,促使公务员为了集体的共同目标和集体的荣誉相互帮助相互协作,努力提高机关绩效。

(四)公务员奖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吸引人才、留用人才开辟了一条有效途径。

公务员的奖励具有其它奖励所不具有的特性,它的授予机关是国家的法定机关,因而具有较大范围的社会公开性和较强的荣誉地位。

公务员奖励特性使得公务员奖励的激励作用和吸引力大大增强,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公务员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提高了获奖者的社会地位。

奖励制度的以上作用在机关吸引优秀人才、留用优秀人才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

二、奖励原则:

1、公平合理、奖励得当原则:

是指在一个单位内,或一个可以比较的范围内,奖励标准要一致,不能因人的家庭背景、地位以及与领导者关系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奖励要注重实效,就是要求重视奖励的社会效果,奖励要达到表彰先进,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公务员积极向上的目的。

不能搞形式主义,为奖励而奖励。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在对公务员实施奖惩时,必须兼顾到人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要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公务员奖励条件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四、奖励程序

1、奖励提出:

当公务员达到受奖条件时,实施对公务员的奖励,一般由受奖人所在单位,通过平时对公务员所做的考核,采取走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提出受奖人名单。

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直接提出要奖励的对象。

2、奖励申报与审批:

奖励申报工作由受奖人所在单位认真查核,整理成书面材料,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如实填写奖励审批表,写出请示报告,并以所在单位名义签署授予何种奖励和奖励理由,再向规定的审批机关申报。

申报时,附上受奖人的考核成绩和事迹,有关证明和群众座谈记录等。

授予审批权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作出审核,经会议讨论研究后做出审批决定。

3、奖励公布与表彰:

公务员奖励申报材料,一经主管审批机关批准,就可以通知受奖者本人,并在一定会议上或利用某种宣传形式予以公布。

同时,授奖机关要为受奖者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也可同时发奖品、奖金或晋升工资等。

4、奖励材料归档:

凡有关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决定以及各种主要附件,均应存入本人档案。

五、奖励的分类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六、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七、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五条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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