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转让申请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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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转让申请报告
在建工程转让申请报告
篇一:
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
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
1、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受让方:
XX(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鉴于:
1.20XX年1月8日,工程建设单位XX与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XX工程》,将工程承包给施工方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XX年1月12日,由于施工方业务调整等其他因素,不能继续进行工程施工。
2.甲方拟将取得的上述在建工程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因在建工程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转让内容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转让内容为:
位于XX的人饮工程。
上述转让内容以下统称“工程”。
第二条价款及支付
一、价款
甲方转让工程总价格为人民币983000元。
二、支付
1.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20%,计人民币136600元;
2.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80%,计人民币546400元:
a.甲方已依据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工程交付给建设单位;
B.甲方与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正式签署《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将工程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
c.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接受工程竣工资料,受理工程竣工决算等相关资料。
3.工程建设完成后八个月之内,工程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相关主管部门也认可工程完工后无任何问题后,甲方将拨付全部工程款给乙方。
第三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a.甲方将工程转让给乙方后,不得在参与工程建设,但必须监督乙方按照《XX工程》施工内容进行施工。
B.甲方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不得以最初施工方的名义领取工程款,工程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进行款项拨付时可以按照《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拨付乙方(XX)工程款。
二、乙方义务
1.如期支付工程转让款5%;
2.协助完成工程竣工资料。
3.按期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条协议变更与解除
一、修改本协议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a.乙方逾期付款超过120个工作日;
B.乙方未能协助甲方完成竣工资料。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a.甲方未于本协议规定期限将工程相关资料转让给乙方,未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B.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工程转让给乙方/乙方指定的民事主体之外的人。
四、解除协议书面通知到达相对方之日起,本协议即告解除。
五、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已收取的工程转让款退还乙方。
六、本协(:
在建工程转让申请报告)议的解除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须赔偿相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
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一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
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
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通知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四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
xxxx乙方(盖章):
xxxx代表人(签字):
xxxx代表人(签字):
xxxx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
xxxx签订地点:
xxxx
2、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北京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甲方)
受让方:
xx(乙方)
经友好协商,以上协议当事人就甲方名下的北小营商务综合楼在建工程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建设用地情况:
项目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北小营。
总建设用地xx平方米,总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xx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xx平方米,容积率xx。
详见规划审批文件。
2.政府审批文件:
取得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工程现状为:
地上xx;市政配套xx。
二、转让方式
1.甲方按在建工程转让的方式将项目整体转让给乙方,转让方承诺所转让项目符合《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转让手续的办理:
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规定,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在建工程)的程序进行。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xx日内,完成项目转让,即将本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理至乙方名下,并且将规划、施工许可等政府审批文件相应变更至乙方名下。
3.转让价款的支付:
总转让价款为xx万元。
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乙方支付20XX万元作为定金,双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文件、手续准备完成,提交给国土资源局,取得受理通知单后10内,支付xx万元;在乙方取得记载乙方为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10日内,支付xx万元;在甲方将工程移交给乙方后10日内,支付xx万元。
三、阶段性共管
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支付第一笔款项后,乙方即可以向甲方派出管理人员,
协调和促进双方的项目转让工作。
甲方应该为乙方人员提供一间办公室。
乙方人员可以了解项目的前期情况,了解甲方的财务状况,了解项目的进展和对外的债权债务状况。
在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前,甲乙双方可以成立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项目。
具体事宜另行订立协议。
在此期间,甲、乙双方采取对甲方进行阶段性共管的方式完成本项目的运作。
共管阶段,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如下批件、文件的原件:
1)x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
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国有土地使用证。
篇二:
在建工程转让协议-简单版本
[某某出让房地产开发商全称]
与
[某某受让房地产开发商全称]
[某某项目全称]
建设工程转让合同
二○年月日
前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附件:
定义及解释总则
项目状况及条件转让价及其支付方法转让、登记事宜土地使用权共有债权债务承担项目交付标准车位保留保险
乙方继续开发建设项目名称甲方配合违约责任善后保证金不可抗力通知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效力及其他事宜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20年月日在中国市签订:
转让方:
[某某出让房地产开发商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受让方:
[某某受让房地产开发商全称]
法定地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1-
(以下简称“乙方”)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关于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不再单独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转让通知)及中国和上海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本合同所确定的建设工程的转让达成共识,特此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本协议中下列用词及语句,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应具有以下涵义及解释:
i.
[某某项目全称]——系指甲方开发的位于[*]地块,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期、二期及三期开发。
(关于[某某项目全称]平面图,经双方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一)ii.
[某某项目全称]一期——系指甲方于[*]年[*]月建造竣工完毕并完成初始产权登记的[*]三幢房屋、周边公用设施及其相应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iii.
[某某项目全称]——系指甲方于[*]年[*]月[*]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位于[*]的已建至近结构封顶的[*]两幢在建房屋及其相应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iv.
[某某项目全称]三期——系指甲方正拟动工兴建的地号为[*]的住宅区域,主要由[*]幢房屋构成。
v.
转让项目——又称“该项目”,系指[某某项目全称][*]两幢在建工程,包括:
(1)建筑基础、地上结构和地下结构(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九章约定保留的车位除外);
(2)与项目立项和施工相关的本合同附件二所列政府批文;(3)与施工相关的设计、质监和工程管理相关的本合同附件三所列资料;(4)相应占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5)与项目开发相关的大市政配套;(6)设备,详
-2-
定义及解释
vi.
vii.
viii.
ix.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见本合同附件四《[某某项目全称]已进场设备清单》。
转让价——系指乙方向甲方收购转让项目而向甲方实际支付的交易对价总额,包含土地出让金、动拆迁费用、大市政配套费、七通一平费用、至转让项目现有工程量的全部设计费用及施工费用、本合同附件四所列设备的购买款。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缴纳的由于交易而产生的税费由各自承担。
该等税费不含在交易对价总额中。
转让核准登记——系指由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依法对转让项目作出的建设工程转让核准登记。
该项目转让完毕日——系指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对该项目作出转让核准登记后,向乙方颁发该项目的房地产权证之当日。
该项目交付日——系指该项目转让完毕日的次日。
第二章总则
甲方系一家注册于中国[*]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位于上海
市[*]地块及[*]地块的[某某项目全称]。
乙方系一家注册于中国上海市的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从事房地产
开发经营,具备贰级(暂定)房地产开发资质并获发相应资质证书。
双方意向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将该项目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第三章项目状况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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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在建工程转让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在建工程转让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合同法20XX-07-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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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大中小
在建工程,一般是指已经批准立项,取得完备的土地使用权证,并在土地上作了一定投资,完成了土地上的“三通一平”和勘探、设计等基础工作,经过报建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
在建工程转让,是指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建设工程项目出卖给受让人,双方就转受让该建设项目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
一、在建工程转让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