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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模拟试题

国际私法模拟试题

国际私法模拟试题

一、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答案

1、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即法律抵触,是内容互相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状态。

2、识别

是对涉外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或者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并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冲突规范本身某些方面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冲突规范和相应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3、国民待遇

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内国给予外国人以与内国人相同的待遇的制度,它是各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最主要的制度。

其方式是给予某项民事权利的国民待遇或者给予有一定限制的一般民事权利。

4、系属公式

是指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公式化,使其成为固定的系属,用于解决同类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5、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之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6、公共秩序保留

一国法院依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某一外国法时,如该外国法的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便可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7、转致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据自己国家冲突规范的指引本应适用乙国法(包括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则规定该民事案件应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据以适用丙国实体法的情况。

8、法律规避

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冲突规范援引的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制性法律,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行为。

9、单边冲突规范

有一个具体连结点,直接指明适用内国法、外国法的国际私法规范。

10、涉外民事关系

是指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1、冲突法调整

在国内立法或者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并据此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2、法则区别说

法则分为三类,每一类都规定了冲突法原则:

关于人的法则,以属人法为原则;关于物的法则,以物之所在地法为原则;关于行为的法则,以行为地法为冲突法则

13、最惠国待遇制度

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的制度。

14、连结点

连结点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与调整该“范围”的某一特定的实体法律规范连接起来的连接因素。

15、准据法

冲突规范所指引的调整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国家的实体法

16、自然人的国籍

然人的国籍是自然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或者公民而隶属于该国的法律资格,是区分某一自然人为内国人或者外国人的根本标志。

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私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它强调当事人“营业地”,而不强调当事人的国籍,因此不同于传统上所说的涉外经济合同。

18、外国法的查明

国法院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的时候,如何查明或确定该外国法的内容。

19、间接反致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据自己国家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当适用丙国法,但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当适用甲国法,据此,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甲国法的情形。

20、不歧视待遇制度

内国不得把对其他大多数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不适用的限制专门施加于某一特定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使其地位不仅低于内国人,而且还低于其他大多数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制度。

二、简答题

简答题

答案

1、什么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简要说出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哪些?

所谓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者学说

2、国际私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体现在立法权的归属和司法管辖权上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条约必须信守——国际交往中最基本的原则

(四)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包括:

国家间较为弱势的一方、人与人之间较为弱势的一方

3、什么是涉外继承关系中的“同一制”、“区别制”?

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区别制主要是受法则区别说的影响,为英美以及若干大陆法国家所采用。

我国也是采用区别制的国家。

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指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同一制以罗马法中的总括继承为理论依据,现已有不少国家采用同一制。

4、谈谈涉外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的类型。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FaultPrinciple)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粗心大意或过于自信以致违法损害时的心理状态。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受到损害,首先推定致害人有过错,并应负赔偿责任,只有致害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称作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德国法中称为危险责任,是指加害人对受害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受其主观状态有无过错的影响,只要受害人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且该损害事实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5、什么是属人法?

这一系属公式主要用来解决哪些法律问题?

“人的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冲突规则。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为其属人法,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其属人法。

属人法适用于亲属法、继承法等方面

6、简要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内容。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

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

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7、简要说出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

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8、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该法第149条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9、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

冲突规范是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特点有:

(1)冲突规范仅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不能具体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引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0、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

(1)婚令。

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

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

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现代国家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印度等国家除外。

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我国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

11、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2、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公共秩序保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与采用的国际私法制度,其作用在于排除或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以维护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富于弹性的条款,何为公共秩序,由各国根据其不同时期的政策和利益来解释,在什么场合下适用,由法院根据本国利益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滥用,而应慎重适用,否则,会影响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会危害甚至否定国际私法。

13、简述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

(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

14、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

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5、简述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

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

胡伯认为:

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

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屈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

16、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

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

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

其限制具体表现在:

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

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

17、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

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18、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

(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19、简述涉外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以过失责任为基础。

致害人有过失,受害人受到损害,是赔偿责任的基础。

在诉讼过程中,致害人的过失要由受害人来举证,如果受害人举不出证来,虽其受到损害,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几十年来,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发生了很大变化,推定过失责任制、无过失责任制发展起来了。

推定过失责任制是指受害人受到损害,首先推定致害人有过失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致害人自己举证证明没有过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无过失责任制是指致害人对受害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看致害人是否有过失,而是看受害人是否有受损害的事实发生,只要受害人有受损害的事实发生,不管致害人是否有过失,致害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0、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的方式。

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

其国籍。

C、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

A、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

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B、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21、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

冲突规范是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的特点有:

(1)冲突规范仅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不能具体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援引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2、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

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23、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

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4、简述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与涵义。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在各国法律上的表述不尽相同,德国称为“善良风俗”,日本称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奥地利称为“基本原则”,俄罗斯称为“公共利益”、“社会利益”。

我国对公共秩序的称谓是最多的,除称为公共秩序外,常使用的称谓还有:

公共政策、社会治安、善良风俗、法律目的、国家政策、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根本原则、道德准则等等。

公共秩序不仅在不同的场合可以适用不同的表述,而且其内涵的伸缩性也很大。

公共秩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内容,即使在同一国家,公共秩序的内容在不同的时期也会发生变化。

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外国法构成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这没有统一的标准,完全由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官根据本国现实的国家政策和本国利益作出认定。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在于:

为维护本国国家根本利益,对涉外民事案件应适用的外国法,排除或限制适用。

25、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两大标准:

(1)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这一标准又分为:

A.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

B.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C.以当事人国际不同或当事人地点和居所不同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D.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为标准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E.以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26、简要答出系属公式的概念与常见类型?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

(1)属人法

(2)物之所在地法(3)行为地法(4)法院地法(5)旗国法(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答案

1、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中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法国法国法时,应适用法国的()

A冲突法B程序法C实体法D冲突法及实体法

C

2、在“所有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是它的系属部分。

A物之所在地B物C物之所在地法D所有权

C

3、国籍在国际私法上具有的重要意义有()

A.判断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

B.是一个人对国家承担义务的根据

C.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根据

D.指引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连接点

ACD

4、各国对结婚的实质要件,一般主张适用()

A.当事人属人法B.法院地法

C.婚姻举行地法D.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

ACD

5、法则区别说的创立者是()

A美国的斯托雷B意大利的巴托鲁斯C英国的戴西D荷兰的胡伯

B

6、在下列各连结点中,用来指定当事人属人法的有()

A.行为地B.住所C.法院地D.国籍

BD

7、在下列各项中,属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原则有()

A优先权原则B国民待遇原则

C最惠国待遇原则D强制许可原则

ABD

8、民法通则中关于“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是()

A双边冲突规范B选择性冲突规范

C单边冲突规范D重叠性冲突规范

A

9、下列国际条约中,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有()

A《海牙规则》B《华沙公约》

C《维斯比规则

》D《汉堡规则

ACD

10、区别一个人是否为外国人的标志是()

A血统B出生地C国籍D住所地

C

11、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

A客观标志说B最密切联系说C意思自治说D特征性履行说

C

12、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间接反致B反致C转致D循环反致

A

13、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

A.国内立法B.国际条约

C.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说D.国际惯例

ABD

14、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令域外效力的主要理由有()。

A.把国有化法令识别为具有刑罚性质

B.以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拒决国有化法令的适用

C.主张事实国有化

D.对私有财产实行国有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

ABCD

15、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

A使用在先原则B审查在先原则C注册在先原则D混合原则

C

16、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A.人际法律冲突B.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C.区际法律冲突D.时际法律冲突

B

17、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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