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州乌木案的物权归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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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乌木案的物权归属
四川彭州乌木案的物权归属
——涉及知识点及分析
法学高庆达
案例详情:
2021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吴高亮家周围,发觉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估量市场价值上万万。
吴高亮自称发觉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021年2月9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爱惜。
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并运到本地客运站暂存。
2021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回答:
乌木归国家,奖发觉者吴高亮7万元。
而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依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
2021年7月26日,吴高亮和姐姐吴高惠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7件乌木为自己所有。
2021年11月28日,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
两边就乌木是谁挖掘、是不是在吴高亮的承包地下和通济镇政府是不是有非法行政行为三大核心问题进行了举证。
鉴于诉讼两边在核心问题上存在重大不合,此案择日开庭审理。
案件审理
二次审理
2021年11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吴高亮和通济镇政府,就乌木挖掘地是不是在吴高亮和吴高惠的承包地发生了争议。
第一次开庭后,吴高亮又提起两场土地确权官司。
法院也在第一次庭审后,组织了两次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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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6日法院的裁定显示:
吴高亮的承包地与乌木挖掘地相隔较远,而其姐姐吴高惠名下编号为0026号的承包地虽与挖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明显落差,该6件乌木的挖掘地位于河道治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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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关于上游河道内挖掘出的1件乌木,当事人两边均认可不在二原告承包地范围内。
2021年1月16日下午,持续近一年的“彭州天价乌木案”在成都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尽管法院作出了裁定,但“乌木归谁所有”仍将是一个谜。
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彭州农人吴高亮关于确信7件乌木为他所有的起诉,和其姐姐吴高惠的全数起诉,但对吴高亮提请的其他三项诉讼请求,仍将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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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吴高亮和吴高惠的代理律师张敏,对法院两次勘验的程序提出质疑。
他说,法院在第一次勘验时,并未邀请承包土地的直接发包人到场,而第二次勘验时,并未邀请他或他的委托人吴高亮和吴高惠参加,在程序上并非合法,并当庭提出从头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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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张敏也当庭提出中止审理此案。
2021年1月16日下午4点40分,法院对案件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吴高亮的第二项关于确认于二原告承包地并由原告发觉挖掘的7件乌木为原告所有的起诉,和吴高惠的全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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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为,吴高亮请求确认7件乌木由他所有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权属纠纷,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
同时,关于吴高惠和吴高亮提起的另外三项诉讼请求,即确认通济镇政府运走并扣押乌木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镇政府返还乌木;要求镇政府补偿不妥保管致使乌木损毁的损失,还将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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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核心
2021年1月16日下午1时40分,吴高亮出此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外,他说:
“若是没有按事实裁决,不承认乌木是我发觉、挖掘,更不承认是从我的地里发觉的,我可不能舍弃上诉的权利。
”在庭审中,两边争辩的核心依旧是围绕发觉乌木的地址是在河道仍是在承包地等问题。
[2]
吴高亮指出,在之前的勘验中,彭州市水务局及国土局并未给出河道具体的长度、宽度,和历史最高洪水位等详细说明,无法确信河道的范围。
被告通济镇政府辩称,该案所涉乌木挖掘于河道内,镇政府只是挖掘、爱惜,而且出示了吴高亮承包地和河道的示用意来证明,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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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高亮
2021年1月16日庭审终止后,吴高亮在法庭里又待了1个多小时,逐字逐句查对庭审笔录,直到晚上7点才在律师的陪同下走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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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吴高亮看来,法院的裁定回避了案件的关键问题:
“乌木到底归谁所有没说,我对裁定不服,官司我还要继续打下去,估量打到40岁看会可不能有结果。
”他说,他2021年37岁,还有3年时刻,尽管结果并非符合预期,但可不能就此舍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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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事件之前,吴高亮是一名货车司机。
为争夺乌木所有权,他已近一年没跑货运生意了。
镇政府
2021年1月16日开庭后,通济镇镇长郭坤龙说,政府是在接到有人举报后,赶赴乌木挖掘现场的。
那时他们请专家对乌木进行了鉴定,经彭州市文物考古所等建议,这批乌木具科学研究价值,并取得了彭州水务局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花了24万元进行了爱惜性挖掘和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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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大件乌木都暂存在本地客运站的空地上。
镇政府的代理律师说,镇政府挖掘和运走乌木,是为了更好地爱惜乌木,并非行政行为,而是行政事实行为,与吴高亮和吴高惠在行政法意义上并非存在利害关系,也没有阻碍到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并非具有可诉性。
知识点:
动产:
是指具有可移动性,即依一样方式能够移动且移动后可不能损害其价值。
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取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份。
若是树结的果实、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取得的收益,如出租人依照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依照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发觉埋藏物所成立的条件:
1.须为发觉。
2.标的物须为埋藏物。
(1).应为动产。
(2).须是埋藏于土地或隐藏于他物当中而不易被发觉之物。
(3).须是所有权人不明之物。
发觉埋藏物的效劳:
三种体例:
1.所有权主义,即埋藏物在无人认领的情形下,由发觉人所有,或由发觉人与土地所有权人各取一半。
2.公有主义,即不管在何种情形下,埋藏物只能归国家所有。
3.报酬主义,即埋藏物或隐藏物的所有权人所有,但发觉人能够请求包藏物的所有权人支付必然比例的报酬。
民法通那么79: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夸奖或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归还。
物权法45: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乌木案的争议点:
一.是不是为天然孳息?
有的学者以为乌木为土地的孳息,依照天然孳息的概念,乌木原先就必需为土地的一部份。
树木在形成乌木前确实是离不开土地的,但也不能以为树木确实是土地上午一部份,因为世界上很多生物的存活都离不开土地,莫非,所有母性生物所繁衍的后代都是土地的孳息吗?
答案是不是定的。
二.是不是为埋藏物?
那个也是很有争议的,其异议的来源是《民法通那么》第79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一那么说,在民法的通常明白得上,埋藏物和隐藏物都是要有人为,不是人为的不能算作是埋藏物或隐藏物;一那么是说不须人为也能被认定为埋藏物或隐藏物。
我支持前者观点,我个人以为,何为埋藏?
“埋藏”是个动词,埋藏系为埋而藏之,其偏向于人的行为,因此也确实是埋藏物必需为人的行为。
譬如,在地下挖出黄金或银元,这必然是人为的,也确实是说这些东西确信有主人,因此当咱们发觉时,首要考虑的确实是寻觅该物的所有人或与所有人有关系的继承人,一旦确信是不能归属国家的,乌木如何确信它的所有人?
很难!
如何确信它的埋藏者?
既然不能确信为人为,就不能确信其是不是为埋藏物,也就不能随意判定是不是归国家所有。
确信是不是为埋藏物也是确信其物权归属的方式之一,争议的核心确实是乌木是不是为埋藏物。
另外,《物权法》第45条也存在争议:
国家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依照这款,有人就提出来了,乌木既不是文物又不是矿物,不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就不归国家所有,这也是有专门大道理的。
三.先占原那么(无主物先占)
其概念为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先占所具有的的条件:
1.先占之物须为无主物
2.先占限于动产
3.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4.先占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两种立法例:
1.先占自由主义,即不分动产与不动产,法律均许诺自由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2.先占权主义,即无主不动产只有国家才有先占权,动产那么须通过法律的许可,方能取得所有权,大多国家采取第二种立法例,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尚未对先占制度作出规定,但这种原那么在咱们的生活适应中而予以认可,就目前来看,乌木尚且不能用先占制度来确信归属。
四.补偿仍是归属吴高亮
发觉者吴高亮所持有的态度是所有权主义和报酬主义,政府只采取公有主义。
这也是真正的矛盾所在,三种立法例在全然上是对立的,在本案中的具体表现为乌木的归和奖励额多少的问题。
这种矛盾不解决是很难化解纠纷的,政府的7万元奖励还不及吴高亮前期投入的1/3,奖励额度太少也是矛盾尚未解决的缘故之一。
可见政府的奖励额是有专门大争议的,政府应该反思。
五.价值问题
依照通济镇政府的说法,他们以为乌木具有文化,科研,生物等一系列的价值,固然,这是本地专家的说词。
央视《新闻调查》栏目采访中科院的专家称,研究四川本地的气候环境状况,乌木的价值不大,而且形成乌木的金丝楠木至今还存在,不用研究乌木,直接研究金丝楠木就好了。
而且也不用那么多,一小块就够了,也不需要7根,可见政府将7根金丝楠乌木收归国有是不妥的。
乌木更多的表现的是经济价值,政府的这种做法有与民争利的嫌疑,实在是不该该的。
这方面,政府更多的应该是增进形成乌木产业链条,打造一个新的经济增加点,真正的做到藏富于民才是比较好的做法。
目前,发觉者吴高亮已经将通济镇政府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此案目前已被中止,提请最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说明,案件的进展如何,咱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