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光彩市场管理细则11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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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光彩市场管理细则1110.doc

合同编号:

枣阳﹒百盟光彩产业城

市场管理细则

宝清百盟城市广场

管理人:

枣阳百盟同心光彩产业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宝清百盟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宝清百盟商业物业管理规市场管理细则定

为规范和加强宝清百盟城市广场为规范和加强枣阳百盟光彩产业城(以下简称产业城)商贸城的物业管理,保障经营户(含业主、使用人)和产业商贸城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安全优美舒适、文明的经营生活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严格管理、热情服务”的宗旨,管好产业商贸城、繁荣商贸城繁荣产业城。

结合本商贸城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结合本产业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商贸城整体公共区域内的公用设施产业城整体公共区域内的公用设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车辆交通、搬运装卸、装修广告等事务由管理人统一管理。

2、商贸城的经营户应自觉向管理人缴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商贸城产业城的经营户应自觉向管理人缴纳商业管理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3、管理人向经营户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商贸城内的清洁卫生、商贸城外围绿化、治安保卫以及行政管理费用和管理人员薪金。

4、经营户应主动按时向管理人缴纳各项费用,逾期缴纳应按费用总额的1﹪/日计付滞纳金,对超过次日者,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不供电或不供水服务,所有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将有经营户自行承担。

一年累计三次逾期十天以上不交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经营户自行承担,为方便起见,欢迎经营户提前预交。

53、管理人有权对商贸城内商铺的经营业态进行定义管理人有权对产业城内商铺的经营业态进行定义、区域划分和调整,经营户将严格遵守管理人对商铺业态作出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经营业态。

4、本产业城商贸城全体用户(业主、租赁用户或其员工)均有履行并遵守本规定之义务,有违背本规定者,按本规定相关条例处理。

(一))店铺装修管理

1、经营户对购买或租赁的店铺进行装修,必须事先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装修设计施工图,经管理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2、店铺装修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如有损坏,限其24小时内修复,否则照价赔偿。

不得改动水电管线,空调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3、装修时应保护排水管道,不能造成管道堵塞,严禁把装修后的水泥浆、涂料残液等污物排入下水道。

4、装修时不得随意在公共道路上堆放沙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不得拆动和损坏公用上下水道,照明电路和其他线路,装潢垃圾必须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及时清运,严禁从楼上往下倾倒垃圾。

5、装修施工中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必须直接照价赔偿,由此造成管理人或他人的利益损失,一律由装修经营户赔偿。

6、装修前,经营户必须向管理人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结束后,经管理人检验,符合装修规定,未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经营户缴纳的装修保证金予以无息退还,若该店铺产权人要求店铺恢复原状的,要求经营户在恢复原状后予以无息退还。

(二))公共部位设施、水电管理规定

1、业主或使用人自觉维护产业城商贸城内的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未经物业物业管理机构批准统一,不得随意占用。

2、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公共电路,给排水管道,如确需改装增建,应向物业管理机构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3、业主或使用人房屋内的水电管线发生故障,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维修,涉及到公共部位的,由管理人负责维修。

4、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装水表、电表,一旦发现,将对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处以罚款,不得使用不合格规定和超负荷的电器装置,否则造成一切损失由该经营者承担。

5、各经营者不得随意挪动或变更公共区域内的各种公共设施。

6、不得故意损坏商贸城内的任何设备或干扰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故意损坏产业城内的任何设备或干扰设备的正常运行,如有此行为者,管理人将责令其停业整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情况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7、业主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水电抄表员的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抄表员上门抄表,并按规定及时缴纳水电费。

8、经营户应确保用水用电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若有损坏照价赔偿,一经发现窃水、窃电以及其他不正当用水(商贸城的自来水洗头、洗澡或冲洗车辆等),用电行为的,由管理人依照水电管理部门规定严肃处理。

((三))产业城商贸城坏境卫生管理制度

1、维护和搞好产业城商贸城公共卫生是产业城商贸城全体经营户的共同责任,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自觉遵守卫生管理规定。

2、产业城商贸城清洁卫生工作由管理人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并安排专职人员实行日程清扫保洁工作,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产业城商贸城内整洁卫生。

3、各经营户必须负责铺内和门前(卫生责任区)卫生,坚决落实门前三包和门区达标的卫生责任制,做到随时清扫。

4、维护公共卫生,严禁随地丢烟头、纸屑、果皮杂物,严禁随地吐痰,大小便,严禁从窗口、阳台丢弃垃圾、杂物或倾倒茶水,严禁在公共场所乱倒垃圾。

经营户应将生活垃圾按时倒入指定地点。

5、保持产业城商贸城整洁,严禁在外墙乱张贴、乱刻划,严禁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摆摊设点,乱搭乱建,严禁随意晾晒衣物,影响商贸城美观。

6、爱护产业城商贸城外围花草树木,污废物、排水沟要保持完好畅通,各经营户不得将垃圾和污物、废物、腐烂物品堵塞水沟。

7、经营户如有装修垃圾,超期腐烂品应与管理人联系。

缴纳清运费后由公司安排清运队伍统一清运。

8、未经管理人审核,报批。

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经营区内设置广告条幅、标语牌等。

经批准后设置的广告条幅、标语牌等过期应及时撤除。

经营户的门面招牌,应按管理人要求制作,做到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适时维护。

((四))产业城商贸城治安消防管理

11、产业城宝清百盟城市广场的治安、消防工作由管理人、保安队负责,其职责是:

①1.1维护产业城商贸城的正常秩序。

1.2②调解产业城商贸城内发生的民事纠纷。

1.3③做好火灾、盗窃、爆炸、交通等事故的防范工作和事故发生的处理工作。

1.4④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处商贸城内的治安、消防案件。

2、保安队实行24小时巡逻值班,防止产业城商贸城内各种治安案件及消防事故的发生并做好宣传教育。

3、经营户要增强安全意识,积极配合保安人员的工作,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积极阻止,并报产业城商贸城保安人员或当地派出所。

4、凡进入产业城商贸城的人员、车辆,需自觉遵守产业城商贸城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准影响,封堵交通,确保道路的畅通。

5、经营户必须遵守各项制度,严禁强买强卖,敲诈勒索,严禁在产业城商贸城内进行赌博、色情等违法活动。

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严禁在经营区内擅自搭、接、移电线线路和改装供电装置。

7、严禁在经营区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打火机、火药枪、酒精、香蕉水、煤油、剧毒药品、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易燃易爆物品。

8、经营户自有房屋内(及公共区域外)的安全均属于经营户自身的责任,请确保所有雇员(全职/临时)均熟知产业城商贸城所有规定和安全事宜。

各经营户须向管理人提供一份负责于非办公时间处理紧急事项的职员名单。

按联络名单排列的先后次序,以便保安员如发现房屋于非办公时间没有上锁或发生其它紧急事故时,工作人员需要立刻进入房屋内时使用。

请提供可二十四小时联络的电话号码,包括宅电和手机,紧急情况发生时,因为联络有关人员所花费的时间可能直接影响事故发生状态的严重性故请联络数据如有任何的更改,亦须及时通知管理人及时作其修订。

营业时间内发生的任何遗失、偷盗由商户自行负责。

营业时间外发生的偷盗必须由公安部门确认结案后再做论处(务必关好门窗、否则因下雨、失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发现有偷窃或诈骗嫌疑人员应及时报告民事调解办公室或保安人员,情况严重的拨打报警电话或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9、柜台内严禁存放现金,贵重物品及各种重要票据过夜,否则发生现金及各种重要票据损坏或遗失的后果自负。

若发现物品被窃,应及时向保安部汇报并自觉保护现场,若情况严重应及时报警。

10、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及制度,坚持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对商铺进行安全防火检查,下班时及时关闭电源。

11、严禁经营区内实行明火,控制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炒炉、做饭、烧水、取暖等设备的使用。

12、仓库内如需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向商贸城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堆放,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毁坏消防器材、设备、每个铺位必须至少配备二个灭火器应摆放在明显和便于使用的地方,由保安队定期检查。

14、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15、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罚款处理,对屡次不改者,没收其违反规定使用的器材、设备,如造成重大事故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车辆道路管理

1、产业城商城内经营者的自备车辆须向产业城商城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商贸城内部通行证。

购买停车月票,按指定位置停放。

2、一切机动车辆必须按限速规定行驶,不准使用高音喇叭,不得随意停放阻碍交通。

3、机动车必须按出入口进出产业城商贸城的地下停车场,划线停车位。

按交通标志单向行驶,不准在主车通道逆行调头,所有车辆停放必须按划线位置停放,车头朝向必须一致。

驾乘人员离开时务必关好车门、车窗并上锁,防止车辆及车内物品丢失。

4、经营户装卸货物应在有关部门指定地点、时间内进行。

5、未经批准经营户或使用人不得占道经营,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

本规定须各业主/使用人共同自觉遵守,管理人保留最终解释权及修改条文和规定的权利。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本商贸城管理规约相关规定或政府相关法令办理。

宝清百盟城市广场业主公约

为了加强宝清百盟城市广场商贸城(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公约。

全体业主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执行、遵守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管理人的工作。

三、遵守管理人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四、支持、配合管理人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五、对管理人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共享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享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七、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八、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九、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好相邻关系。

十、房屋改变使用用途,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管理人的书面同意,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业主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制度,并事先告知管理人。

接受管理人对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服从管理、及时改正。

业主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1、装修房屋前,将装修方案报管理人审核,经书面同意后,与管理人签订装修协议后方可实施;

2、施工时遵守管理人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3、遵守管理人对装修垃圾存放的要求;

4、对因装修损坏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业主应当自行修复,不修复的由管理人修复,费用由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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