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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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运转有序、反应迅速、科学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及时有效处置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抗风险能力,保障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安全、高效、有序、畅通运行,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江苏省公路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1.3.1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突发事件是指在公路(长江桥隧)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交通堵塞、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雨、风、雾、雪、洪水等灾害。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1.3.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导致100人以上重伤;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导致公路(长江桥隧)交通毁坏、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处置时间在48小时以上。

重大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导致公路(长江桥隧)交通毁坏、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处置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较大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导致公路(长江桥隧)交通毁坏、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处置时间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一般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导致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导致公路(长江桥隧)交通毁坏、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处置时间在12小时以下。

注: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基数,“以下”不含本基数(下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公路、长江桥隧(不含南京长江大桥)的Ⅲ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对Ⅳ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具有指导作用,可作为Ⅰ、Ⅱ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重要支撑。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严格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始终坚持把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宣传、培训、预防和演练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进入应急。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资源整合、协同应对

加强各部门密切协作、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和恢复重建体系。

(5)科学施救、合理避险

发挥专业队伍的救灾作用;沉着冷静,果断快速,合理避险,服从指挥,有序疏散,科学施救。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借助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优势,最大限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市卫生局局长等。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外事办、武警南京市支队、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南京海事局、长江南京航道局、市国资委、市交通集团、区(县)人民政府、干线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南京供电公司、市通信运营公司、公路沿线杆管线产权单位、保险公司等,成员单位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进行调整。

2.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工作机构职责

2.2.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的具体措施,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决定启动和终止Ⅲ级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全面组织、协调、指挥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必要时请示上级应急机构应急增援;统一规划、调配应急经费的使用,以及应急运输运力资源等相关重大事项。

2.2.2 常设办事机构

常设办事机构设立在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应急日常管理机构。

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

2.2.3 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

公路(长江桥隧)发生Ⅲ级突发事件时,应急工作机构进入工作状态,分为九个应急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武警南京市支队、市交通集团、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及相关单位配合。

负责火灾扑灭、交通事故处置、人员搜救等工作。

(2)安全警戒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交管局、武警南京市支队、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配合。

负责组织现场警戒、疏通车辆、疏散群众、维护治安秩序和加强防范控制等工作。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120急救中心、相关医院等单位配合,负责对现场人员进行救治,及时转运、分流、救治受伤人员,做好伤亡人员统计,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伤员救治情况。

必要时设立现场临时救急站。

(4)公路保畅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交管局配合。

负责抢通中断的公路(长江桥隧),负责重要物资运输保障等。

(5)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负责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物资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交通集团、突发事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等单位配合。

负责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7)调查评估组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配合,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突发事件的损失和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评估。

(8)通信保障组

由中国电信南京分公司、中国移动南京分公司、中国联通南京分公司等市通信运营公司负责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9)技术专家组

由危化品、通信、交通、环保、气象、结构、材料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负责对抢修方案、用材方案等进行论证审查,解决应急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指导制定恢复重建工作的近期计划和远期规划。

2.2.4 相关部门职责

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需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同实施。

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管理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级别,在市应急组织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职责而定。

(1)市政府应急办:

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向省、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2)市委宣传部:

负责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境内外记者的接待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市安监局:

负责协助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4)市公安局:

负责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现场治安、警戒及周边公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公路畅通;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火灾扑灭,组织搜救伤员;配合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紧急疏散和交通组织工作;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和运输保障;负责抢通中断的公路(长江桥隧)等工作。

配合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6)市卫生局:

负责受伤人员救治工作,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上报伤亡人员信息。

(7)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

负责公路(长江桥隧)日常运行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的监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8)其他:

突发事件相关的其他部门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下,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3.1.1 信息监测

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建立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对监测信息及公路安全状况进行汇总分析。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汇总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日常信息。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的相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3.1.2 信息监测渠道

(1)本预案成员单位提供的,可能引起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的信息。

(2)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水利、地震、气象、卫生、环保和公安等单位和各类突发事件监测部门监测到的,或由公众举报和反映的,可能引起南京市公路(长江桥隧)突发事件的信息。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依据突发事件分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预警(Ⅰ级预警)、重大预警(Ⅱ级预警)、较大预警(Ⅲ级预警)、一般预警(Ⅳ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预警信息监测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和技术专家建议,结合预警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报请市政府统一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制度,视情可越级上报。

信息报送格式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报告。

(1)发生突发事件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报告,同时向“110”、“122”、“119”、“96196”等接报中心上报;或通过安监局事故受理电话“83630300”上报。

(2)当Ⅳ级突发事件发生时,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向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3)当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时,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市安监局、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上述单位接报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分管副市长报告。

4.2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事件后,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应迅速核实突发事件情况;迅速建立现场应急工作机构,组织救援力量搜救伤员,控制危害;

紧急疏散现场及周边地区群众,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抢通、铺设救援通道,组织疏导交通,对现场实行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障通信畅通,确保现场救援有序开展。

发生次生、衍生突发事件时,应果断控制和切断突发事件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先期处置应该有针对性的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协助相关部门实施现场人员紧急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

(2)紧急动员本单位及附近应急人员、车辆、应急设备等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响应;

(3)协助公安交管局划定警戒区域,必要时,采取交通临时管制;

(4)继续动态监测,核实信息;

(5)利用手机、可变情报板、巡逻车、广播等已有发布方式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6)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3 分级响应与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分级,将响应级别分为4级: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事件。

Ⅳ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由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安监、公安和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Ⅲ级突发事件由市公路(长江桥隧)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响应;

Ⅱ级突发事件由市公路(长江桥隧)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配合响应;

Ⅰ级突发事件由市公路(长江桥隧)应急救援指挥部报省人民政府,并通过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发布,也可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省人民政府的同时越级报请国务院发布,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应急救援指挥部响应。

4.4 分类处置

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启动本预案。

同时,各成员单位根据其行政职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4.1 自然灾害类

(1)洪水

遇有强降雨、发生洪水灾害时,公路保畅组迅速到位,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并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

公路保畅组到达水毁现场后,首先设置交通导改标志疏导交通,避免社会车辆驶入作业现场。

隧道水毁时在隧道入口设置交通导改标志。

公路保畅组在水毁现场施工时,要保护路基和桥基不被进一步的破坏;充分考虑水泡导致的土壤承载力丧失;及时恢复和加固遭水毁边坡、挡土墙和其他遭水毁的设施,施工中不妨碍排水和泄洪。

桥面积水时,作业人员就地展开排水作业:

首先清除排水口杂物,如果排水管道畅通、属临时滞水则及时清扫积水,如果排水管道不畅通则使用水泵按照事先排查确定的排水路线进行排水。

如桥面积水过深、水泵排水速度赶不上汇水速度,增加应急水泵。

如果积水过深、车辆不能通行时,要立即采取封路措施,同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在抢险作业过程当中注意安全,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降雨过程中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对责任区进行不间断巡查。

强降雨时,长江隧道经营管理单位要设专人密切关注隧道口积水情况。

一旦发现公路积水,雨水倒灌或有可能倒灌隧道的情况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关闭防淹门,启动所有应急排水设施。

应急处置结束后,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将路面上剩余积水清扫干净,并巡察路况,防止出现次生灾害。

(2)台风

发布台风Ⅲ级以上预警时,应根据市气象局提供的台风信息,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公路保畅组组织加强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高挡墙、高路堤等路段的检查,及时在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检查建筑部件、公共设施、树木和标志牌、沿线广告牌等,落实防护措施。

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运用可变情报板、广播等方式及时通知责任区内运行的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做好防台抗台准备。

并备足备齐应急抢险物资、车辆和机械设备,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

相关部门及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视情关闭经营项目,封闭桥梁、隧道,撤离人员,做好交通疏导。

公路保畅时,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公路保畅组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开展清障工作。

强台风天气清障时,在赶赴现场过程中,车辆应低速匀速行驶,台风风力强劲时,公路保畅人员尽量避免在路面行走。

(3)大雾、沙尘暴等影响能见度的恶劣天气

路面能见度在100米以上200米以下时,长江桥梁、高速公路禁止危险品车辆驶入。

路面能见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时,长江桥梁、高速公路禁止危险品车辆、重载大型货车、“三超”车辆驶入。

路面能见度在30米以上50米以下时,长江桥梁、高速公路禁止危险品车辆、“三超”车辆、大型客货车辆和尾灯不亮的小型车辆驶入。

路面能见度在不足30米时,除重要领导特别紧急公务、紧急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在警车带队下通行外,全线封闭长江桥梁、高速公路。

提示已在路段内行驶的车辆就近驶离封闭公路。

在影响能见度的恶劣天气下,对允许在公路(长江桥隧)通行的车辆,采取限速措施,提示司机开启雾灯、示廓灯、前后位灯。

必要时在长江桥隧、高速公路可采用编队通行方式:

由警车、路政车带队,通行过程中保持低速匀速行驶,严禁超车,严禁变道、骑道行驶,并时刻注意保持车队与车队之间的安全间距。

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充分应用监控等设施,加强巡查,及时掌握公路(长江桥隧)全线能见度情况,及时清障。

(4)冰雪灾害

小雪时,路面开始有积雪,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除雪作业。

中雪时,路面积雪后,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采用机械方式除雪,最大限度地避免“地穿甲”现象的发生,弯道、坡道、平交路口、背阴路段撒铺防滑料,抛洒融雪剂。

大雪或连续降雪时,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采取人工配合机械连续清除的方式,并及时撒铺防滑料,抛洒融雪剂。

要按照“先桥区和匝道、后公路”、“先重点、后一般”、“先打开一条车道、再向两边扩展”,桥区提前预撒的顺序抓紧时机进行除雪作业,全力保障公路畅通。

当由于降雪造成公路路面防滑性能降低但未达到封路条件时,采取限速措施,必要时通行车辆可以采取编队通行的方式;当必须封路时,由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部门制定分流方案,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封闭公路。

4.4.2 事故灾难类

(1)交通事故类

安全警戒组对事故路段进行交通管制,隔离围观群众,严禁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事故现场,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若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外泄,现场警戒的范围需根据实际情况,听取专家意见后确定。

抢险救援组应立即搜寻遇险和被困人员,救援工作主要包括:

使用液压切割、扩张等破拆工具,破拆变形的车厢外壳,积极抢救车厢内的遇险人员,并根据需要调集大型牵引起重车辆到场协助救助。

用喷雾水冷却事故车辆油箱,用泡沫覆盖地面流淌的燃油,消除潜在危险,为营救被困人员创造条件。

医疗救治组进行现场急救,对重、危伤员进行初步处理后,利用救护车或现场车辆迅速转送医院救治。

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后,公路保畅组对现场进行清理,保障公路畅通。

若交通事故造成公路(长江桥隧)设施损坏,公路保畅组对受损设施进行抢修。

(2)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局、南京海事局等赶赴现场确定危化品品种,并利用检测仪器测定泄露的化学危险品的浓度及扩散范围划定警戒区域。

事故中心区域:

设置明显警戒标志,抢险救援组救援人员需要全身防护,并佩带隔绝式面具,非抢险人员撤离到区域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

抢险救援工作包括切断事故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他危险化学品、清除渗漏液态毒物、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

事故波及区域:

设置明显警戒标志,抢险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导防护,监测污染情况,控制交通。

视事故实际情况组织人员疏散转移,从事故波及区域撤离到该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

可能影响区域:

抢险救援工作重点是及时指导滞留驾乘人员、其他人员进行防护,稳定思想情绪。

若导致桥区水域发生污染,南京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根据职责分工派出专业防污染船舶到现场作业,控制污染水域扩大,根据现场污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污措施,力争把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保障下游水源的安全。

市环保局立即对环境进行检测,确定危害程度,提出保护措施,进行环境治理。

(3)隧道火灾事故

长江隧道经营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①关闭隧道入口,禁止车辆继续驶入隧道;

②迅速疏散隧道内车辆、人员,开启逃生通道,组织人员逃生;

③切换隧道照明模式为应急照明;

④启动消防加压泵等各种消防设备,开展灭火行动;

⑤调配清障车及时清除救援路线上的故障车辆和散落物等,保证救援路线畅通;

⑥实时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安全警戒组迅速到达现场,立即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防止各种社会车辆继续驶入隧道,并将已进入隧道内或隧道口周围的车辆全部疏散到交通管制区域之外。

抢险救援组抵达现场后,由市公安消防局统一指挥现场灭火行动,进行专业救援。

市公安消防局应立即组织火情侦察,快速查明隧道内燃烧的物质、起火部位、疏散通道、是否有人员被困、是否有毒、是否有爆炸、是否有隧道垮塌等基本情况。

发生火灾后,可迅速打开通风口、预备出口、紧急疏散通道、维修洞口等进行自然排烟,也可利用风机等设备排烟,但要注意防止因排烟而导致火势扩大蔓延,灭火时要努力保护隧道结构。

医疗救治组派遣救护车辆到达现场,在隧道口等安全地点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并及时送往医院。

火灾扑灭后,公路保畅组进行路面清理并勘查隧道受损情况,修复受损结构和设施。

(4)影响桥梁结构的水上交通事故

发生船只违规通行,并与桥梁碰撞、刮擦等,造成桥梁主体结构损坏时,南京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根据职责分工启动相关水上抢险救生预案,对遇险船舶进行施救,调集海巡艇指挥水上船舶通行,必要时对水上交通实施管制。

市相关部门及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根据职责及时启动相关桥梁抢险救生预案,并采取交通管制、紧急救援、检测评估、快速抢修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和保障桥梁结构安全。

4.4.3 公共卫生事件类

各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配合市卫生局划定警戒控制区域,对受影响路段路口实施交通管制,按照交通分流预案进行路网分流。

公路保畅组做好应急救援运输车辆的通行畅通工作。

市卫生局依法实施卫生检疫,需要在公路(长江桥隧)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站或者留验站时,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积极予以配合,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市卫生局指导下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4.4.4 社会安全事件类

公路(长江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协助市公安局划定警戒区域、疏散群众、维持现场秩序;市公安交管局立即封闭和疏导交通,紧急设置禁行、绕道、危险等交通导改标志和警示标志;同时市公路(长江桥隧)沿线公路部门、收费站、超限车辆检测站进入警戒状态。

市公安局负责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

公路保畅组实时监测公路(长江桥隧)主体和相关设施损毁情况,出现公路设施和结构损坏时及时进行抢修。

4.4.5 突发事件通用处置措施

由于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及衍生事件引发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时,在响应本预案的同时,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启动相应应急处置。

抢险救援组负责解救现场受伤人员、保护财产安全。

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对现场受伤人员的救护。

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公路分流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采取公路封闭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并按照交通分流方案进行路网调度。

发生外籍人员伤亡的,通知市外事办,由市公安局配合外事部门及时联络其驻华机构,通报情况,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技术专家组负责对抢修方案、用材方案等进行论证审查,解决应急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提出处置方案和意见。

专家意见和方案经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应用于应急处置中。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因突发事件引起的滞留人员的食宿等安置工作。

调查评估组到达现场对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与评估。

新闻宣传组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公路网交通信息。

通信保障组保障现场通信网络畅通。

4.5 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当突发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省政府(国务院)报告,启动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预案,提高响应级别。

当突发事件达不到本预案级别时,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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