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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精品课程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精品课程案例集

目录

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

案例一“空运方式”到底该是用CIP还是CIP

案例二FOB租船纠纷案

第二章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案例一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案例二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收案

案例三未按期完成全部货物导致客人取消合同案

第三章国际货款的收付

案例一出口业务为什么遭拒付?

案例二采用D/PATSIGHT损失案

案例三出口商如何防范采用D/P的风险?

案例四承兑交单(D/A)项下产生的拖欠

(一)

案例五承兑交单(D/A)项下产生的拖欠

(二)

案例六信用证与合同矛盾纠纷案

案例七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条款

案例八信用证与装船前汇付结合使用的风险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案例一外箱尺寸计算不准造成损失案

案例二埋下隐患的装运条款---未明确转运港

案例三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

案例四提单上的破绽你能看出来吗?

案例五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

第五章国际贸易方式

案例一外贸代理制的法律适用

案例二代理尚切莫随意变更交易条款

第六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和商订

案例一信用证单证不符拒付案

(一)

案例二信用证单证不符拒付案

(二)

案例三报关单的计量单位/品名有误而影响正常退税

案例四改变合同条件引起的纠纷案

案例五国际货物买卖口头形式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案

第七章商品检验

案例一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

案例二检验条款的索赔期限不可忽视

第八章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

案例一三洋国际贸易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

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

案例1“空运方式”到底该是用CIP还是CIP

[案情]

某出口公司A同新加坡的客户因价格条款发生了一些分歧,一直争执不下。

A和这个客户做的业务是空运方式进行运输,A认为“CIF”只是用于“海运及陆运方式”而不是用于“空运方式”,所以坚持用“CIP”条款(并且银行方面也坚持按照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

可客户坚持要用“CIF”,他们认为“CIP”比“CIF”多一个费用。

A想问到底“CIP”和“CIF”在费用上有什么区别?

A的做法是不是正确?

[分析]

解决方案一:

CIP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

运费、保险费付至事实上的目的地。

CIF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港。

上述两条款在费用上的区别是:

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为新加坡可直达或经转运可到达的国际空运港机场(IATA规定)如: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BeijingAirport),上海浦东国际机场(ShanghaiPudongAirport),南京禄口国际机场(NanjingLukouAirport)等,则上述条款在费用方面无实质上的区别。

因为,按国际惯例货物到达目的港机场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收货人即买方承担,如提货费、仓储费和劳务费等。

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不是国际空港机场,而是国内内陆城市(如:

江苏无锡、浙江嘉兴)或收货人指定的工厂,就不能使用CIF条款而只能使用CIP条款。

CIF是“港口到港口”条款,空运方式可套用空港到空港(AirporttoAirport)。

CIP条款是和任何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发货人将承担到“事实上的目的地”的保险费和运费。

是用CIP条款航空公司一般无法接受,通常只有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法可完成上述运输任务。

解决方案二:

CIF是在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也就是:

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到指定目的港)。

CIF在理论上来说,适合的是水上运输方式,并采用的是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装运港港口家货物装船并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完成了交货义务。

在CIF条件下,为了避免一些费用上可能出现的分歧,CIF有一些变形,如:

CIFLinerTerms,CIFExShip’sHold,CIFLanded等。

也有的买卖双方索性用文字在合同中注明各自承担什么费用,以防日后矛盾的发生。

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相对于CIF来说,CIP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扩式联运,保险也就相应的可以是各种运输险。

在CIP条件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者第一承运人,就完成了交货任务,风险也就转移给了买方。

买方承担除了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货物从交货地到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种费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CIF过于“深入人心”,所有许多的实际业务,按照理论应该是用CIP术语的,仍然是用了CIF。

比如,CIF的目的地是某个内陆城市,那么联运就在所难免,但是此时用了CIF而没有用CIP的例子是不胜枚举的。

比如空运,应该使用CIP,但是大多是使用的是CIF。

因此,我个人认为,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或者实际业务的惯例中,一经互相都明白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费用的分担方式,那么,是使用CIF或者CIP,没有必要做过多的争执。

当然,能完全按照国际商会的相关条款正确使用贸易术语是最好的,但是,如果对方不理解或者无端坚持,该用CIP的时候偏要用CIF,我方也可以答应,关键是合同中有关费用、责任、义务的划分写明白,没有什么漏洞留给别人就行了。

(陈哲)

(钟宁一陈哲《国际商报》2001年12月25日)

案例2FOB租船纠纷案

案情: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有无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为我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杨森林,国际经贸应试习题大全,2001年

 

第二章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案例1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案情]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分析]

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

 

案例2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收案

[案情]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

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分析]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

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

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

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

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评析》,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

 

案例3未按期完成全部货物导致客人取消合同案

[案情]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分析]

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

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

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

 

第三章国际货款的收付

案例1出口业务为什么遭拒付?

[案情]

1997年11月底,我方A公司与台湾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各式打火机合同,总价值10118.00美圆,数量为111,000只,只(为1X20'集装箱),规定从上海运往基暖隆港,到港时间不得晚于12月17日,支付方式为B公司收到目的港的代理的接货通知书后48小时内将全部货款办理电汇(T/T)给A公司。

由于装运期较为迫切,我方立即准备货物,并预定了12月10日船期(预计整个航程共需7天)。

货物如期装船后,正本提单寄B公司。

但因货物途经高雄时多停靠了2天,于12月19日才抵达目的港,客户于次日提货后,提

出暂时拒付全部货款,侍货物销完后再付,原因是货物未能如期到港,致使这批货物无法赶上当地圣诞节的销售高潮,其部分客户已纷纷取消订单,造成此批货物大量积压,给他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A公司多次电告B公司,告知货物未能如期到港(延误2天),我方是无法预料与控制的,再者,因备货时间短,我方巳尽力将货物装上最早船期。

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办理付款,B公司均不予以理踩。

2个月后,A公司只好请台湾某一友好客户C与B公司协商,B公司才开始有所松口,条件是要求我方降价30%后才同意给予付款(客户称约有价值30%货物积压仓库)。

经我方一再努力与之协商,最终才以我方降价15%告终,此案中我方直接损失1500多美元。

[分析]

此案虽己了结,但给我们留下深刻的教训。

(一)我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接受客户提出的特殊条款,应以我方能否保证这一条款的实现为前提,切不可掉以轻必,盲目接受。

所谓特殊条款,一般是指非我方销售确认书(S/C)上原有或应有的,而是对方在签约时提出的对我方带有限制性的务款。

本案中客户要求我方保证货物不得晚于1997年12月17日到达目的港,应属于客户的特殊条款。

根据国际贸易海洋运输惯例,船方(或船代)可向托运人提供大约到港日(即为ETA),但并不负有法律责任,仅供托运人参考,因为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受到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影响,船方(或船代)对整个航程是无法准确预计的,更何况作为托运人的A公司。

另外,木案申交货时间很紧,签约后仅十来天,我方又无法提前装运,更是无法保证这一条款的实现。

在实际业务中,客户经常会对质量、运输、检验和支付方式等问题提出特殊条款,我方应谨慎对待,切勿盲目接受。

(二)我方要谨慎选择支付方式。

在本案中,我方接受了货物到港后对方付款(电汇),实属赊销,是我方收汇风险最大的一种方式,因我方已先行发货,且正本提单已寄客户,完全丧失物权,客户若借故拒付,是相当容易的。

因此,可以这样说,我方选择了这一方式,为客户的日后拒付创造了条件。

所以,在不了解对方资信或大宗交易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用赊销方式,最好采用预付款(即先收款后发货),信用证,或两者并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都可避免收汇风险。

案例2采用D/PATSIGHT损失案

[案情]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

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ATSIGHT。

当时我方考虑到D/PATSIGHT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

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

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

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

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30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

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

于是只好作罢。

[分析]

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以下几点引起重视:

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ACCOUNT)。

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D/P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D/A30天。

出口应考虑到D/A的风险和后果。

(《国际商报》2001年12月9日)

案例3出口商如何防范采用D/P的风险?

[案情]

今年5月份D公司开始与一美商开展贸易活动,并在6月份成交一笔生意;美商进口一个20’柜的台面板,条款为L/Catsight;现在美商对该期货物质量反映良好,并发函预定另一20’柜台板,条件为D/Patsight,原因是做D/P比做L/C省钱。

D公司因历来没做过D/Patsight,怕有风险,现求助于您:

有哪些预防措施可防患于未然?

[分析]

一、几个要注意的问题(刘清)

D/PATSIGHT与L/CATSIGHT相比,缺少了银行信用的重要保证,银行虽参与其间,只是提供服务,并无非收妥不可的保证,这对委托人而言,是致命的弱点,因此在D/PATSIGHT结算方式中,付款人的信誉是最重要的。

只有对付款认作充分调查,认可付款人的信誉的基础上,才能以D/PATSIGHT结算。

在结算过程中,委托人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与买方签订合同时,对于结算方式、单据名称、详细分类及份数、托收费用由谁负责等条款必须清楚注明。

(2)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至银行,也不能作成以银行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

根据URC522(托收同意规则),倘若货物直接发至银行,或者作成以银行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然后由银行凭以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件,将货物交给付款人,而没有事先征得该银行的同意,则银行没有提货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1)委托人到银行办理托收视,在托收申请书上必须清楚的表明付款人名称、地址,开户行名称、地址,尽可能详细,避免出现代收行找不到付款人的现象。

(2)委托人可以在托收委托书上标明如遇拒付时应采取的必要

措施,例如要求做成拒绝证书、货物抵港时要求代收行办理存仓保险等工作。

如果国外银行为声明不办理,那么当委托人遭拒付时,代收行就应设法代办,并将办妥结果告知托收行。

二、与其他支付方式相结合(吕真健)

对出口商而言,做D/P的最大风险是什么呢?

那就是由于进口商的信誉有问题,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他不去银行赎单,乘机要求降价或因为市场变化,拒收货物。

那么,出口商就要在当地贱卖或将货物退运回来。

在本案例中,我认为出现聚首货物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台面板是个通用产品,市场变化应该不会起伏很大,因此此案例的最大风险时进口商可能要求降价,当然,我的分析时基于遇到不良商人的。

如果考虑再三,要增加出口保险系数的话,那只能同其他支付方式相结合了,如可以要求客人先T/T部分货款,余额作D/P,这样一来,即可以节下银行费用,用可以降低风险。

因为只要市场不出现剧烈变动,客人一般是不会宁可损失预付款而不去银行赎单的。

三、在细节上的把握(张川)

1.选择较有信誉的客户。

2.在出B/L时一定要出:

TOSHIPER’SORDER;TOTHEORDEROFXXXXBANK为抬头的B/L。

3.在B/L的NOTIFYPART栏也已通知代付行为佳。

4.千万不要在市价走低时采用。

5.考虑在CIF或CIP成交时,投保“买方出口收汇险”,增加风险防范手段。

6.同时,在为收款期间多与客户联系,了解市场情况,一旦市场走低,即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出货。

(摘自《国际商报》2001年12月9日)

案例4承兑交单(D/A)项下产生的拖欠

(一)

[案情]

1999年春交会,广东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称广东公司)与埃及HUSSEIN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HUSSEIN公司向广东公司订购了近3万美元的货物,双方同意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初次合作较为愉快,广东公司及时地收获了货款。

之后,HUSSEIN公司继续向广东定购货物,货物总值达26万美元。

这次,HUSSEIN公司提出了D/A60天的付款方式,要求广东接受。

广东公司急于开发市场,接受了HUSSEIN公司的付款要求。

货物发出后,广东公司及时议付单据,HUSSEIN公司承兑了汇票并接受了货物,可是,汇票到期之日,该公司前奏付款。

广东公司在自行催收一年之后,HUSSEIN公司期货物质量有问题,不符和当地市场需求,货物仍未售出等为由,坚决拒付货款。

广东公司在货权完全丧失的情况下,委托东方国际保理中心(以下简称东方中心)向埃及HUSSEIN公司追讨。

开始,该公司的态度极为强硬。

坚持说货物尚未卖出,不能付款。

为了把所是降到最低点,东方中心向他们提出退单、退货的要求。

在强大的追讨压力下,该公司承认,他们早已售完广东公司的货物,并把货款用到了其他生意上。

由于该笔生意的失败,加上公司的经营及管理不善,导致该公司亏损严重,已近关门倒闭的边缘,根本无法偿还广东公司的欠款。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东方中心发现这家公司还有一些库存商品可以变卖。

最后,广东公司追回了4万美金。

[分析]

这个案例给我们如下启示:

1.中东市场需求大,对买方来说,固然是一件好事。

不过,卖放应对买方的销售能力商业信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有和全面的了解,切不可为了满足客户的不合理需求而盲目发货。

2.中东市场环境复杂,贸易纠纷多。

如果货值较高,全额采用D/A支付方式,卖方的风险太高。

最好按一定百分比采用预付款、L/C和跟单托收等相结合的支付方式,降低卖方的风险,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3.拖欠发生后,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催收。

否则,对方的经营状况一旦发生恶化,欠款便很难收回。

4.承兑交单(D/A)下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不亚于赊销方式,我国进出口企业慎重采用承兑交单支付方式。

(桑滨洁《国际商报》2001年10月9日)

案例5承兑交单(D/A)项下产生的拖欠

(二)

[案情]

我国沿海一家进出口集团公司与澳大利亚B公司有3年多的合作历史,双方一直保持着良好贸易关系。

合作初期,B公司的订单数量不大,但是该公司的订货也很稳定,且付款情况也较好。

后来,随着双方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熟悉,我进出口公司为B公司提供了优惠付款条件,由最初的信用证即期、D/P即期、D/A60天到D/A90天,而双方的贸易额也由每年的六、七万增加到七、八十万美元。

1999年9月,B公司又给我进出口公司下放了一批订单,货物总值25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墨尔本,而我进出口公司在未对该客户进行严格信用审核的情况下,同意给予对方D/A180天的信用条件。

1999年111月,全部货物如期出运,我进出口公司也及时向银行议付了单据。

2002年5月,汇票承兑日到期时,B公司以市场行情不好,大部分货物未卖出为由,要求延迟付款。

之后,我进出口公司不断给B公司发传真、EMAIL等,要求该公司付款或退货。

B公司对延迟付款表示抱歉,并答应尽快偿付。

2000年11月,B公司一资金困难为由,暂时只能偿付我进出口公司3万美元。

我进出口公司表示同意,并要求马上汇款。

即使这样,B公司一会儿说其财务人员有病,一会儿又称其主要负责人休假,继续拖欠付款。

2201年1月,B公司总经理K先生辞职,在此之前,我进出口公司与B公司的所有交易都是经由K先生达成的。

以后,B公司对我进出口公司的所有函件没有任何答复。

到2001年3月,我进出口公司与B公司失去联系。

2001年5月,东方国际保理中心受理此案,通过调查得知,B公司已于2001年3月申请破产。

东方国际保理中心为我进出口公司及时申请了债券,尽力争取把其损失降到最低。

但是,根据当地清算委员会的最初报告,保理中心了解到,B公司是债务总额为其资产总额的三倍,且该公司90%以上的资产已经抵押给银行。

不言而喻,我进出口公司将蒙受巨大的坏帐损失。

[分析]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一笔海外应收帐款没有即使收回的时候,企业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因对方破产而带来的坏帐损失,即使对方的信用状况较好,有时候,遭受这种风险的可能也在所难免。

通过对大量的拖欠案例的分析,客户在破产前会有一些迹象,请进出口企业注意观察如下征兆,必要时,应及时采取测试加以防范:

1.客户突然要求大量增加订单数量;

2.客户改变惯用的付款方式;

3.客户财务状况不好,资金不足,周转困难;

4.客户不断地变换拖延、拒付货款理由;

5.客户长时间不答复债权人的函电;

6.客户不提供书面的还款计划,或承诺付款声明;

7.客户公司的管理层内部发生重大变化。

(桑滨洁《国际商报》2001年11月6日)

案例6信用证与合同矛盾纠纷案

[案情]

A公司与美国拜耳中国有限公司(HK)签订一进口合同,进口BPA500MT。

合同要求拜耳方在2001年7月装船。

A公司7月5日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最迟的装船期是7月28日。

A公司于7月5日将L/C副本传真给拜耳方面。

但拜耳公司在没有征得我司同意,又没有要求修改信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在7月31日装船,违反了信用证的条款,造成迟装。

A公司提出拒付并退单给拜耳,妥否?

请指教。

[分析]

关于A公司向香港的拜耳购买货物之案例,由于对方装运期迟于信用证的规定,按照《UCP500》的规定,A公司完全可以提出此不符点,随之拒付单据和退单。

当然,如果A公司和对方签订的合同关于装运期的规定是和信用证的规定一样或者还早于信用证,对方就没有任何理由就这一点和A公司撇开信用证的单据买卖,就商品的实际买卖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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